投书:黑龙江桃山区法院刑庭法官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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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1月16日讯】关于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刑庭金星峰法官滥用职权剥夺律师阅卷权的控告信

控告人:文东海 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控告人: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刑庭金星峰法官
控告事由:违法拒绝律师阅卷,剥夺律师辩护权。

事实和理由

我叫文东海,是湖南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正在办理的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案被告人赵春阳的辩护律师,该案现已在法院审理阶段,我于2016年10月31日上午去该院递交辩护手续并要求阅卷,但却在该院遭遇了“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尴尬处境,至今我仍然没有阅到卷,我的辩护权利被该院非法限制直至无法实质履行。

一、门难进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工作规则》(法发【2014】14号)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同时第六条第(二)项还规定了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必须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的物品检查。对照该规定,可以看出,第(一)项规定只授权司法警察对律师进入法院进行查验证件和登记的权力,其重点在律师身份而不是仅限于出庭履行职务时。但桃山区法院在执行该规定时却刻意曲解,认为我那天进入法院不是出庭履行职务,而是递交辩护律师手续和阅卷,在我拒绝接受安检后,便不让我进入法院,整个上午我一直站在法院安检门外,始终无法进入,下午我又去交涉,同样被挡在安检门外。桃山区法院的上述理解显然是错误的,首先,即使是最高法院的规定也并未明确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对律师进行安检,只明确规定了对其他诉讼案参与人及旁听人员的安检,作为行使司法权的法院,应当知道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的法理,更何况最高法院还有相反的指引规范,即对律师不得安检,如果按照桃山区法院的理解逻辑,由于最高法院只授权在律师出庭履行职务时需要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则律师不是履行出庭职务时,连查验和登记证件也不需要,因为最高法院并未授权 ;其次,桃山区法院认为最高法院只规定了律师出庭履行职务时不得安检,没有规定律师不是在出庭时也不得安检的规定,这是对最高法院规定的曲解,既然律师在出庭时可以不安检,在不出庭履行其它职务时同样没有安检的必要,因为律师在出庭时和不出庭时的人身危险性(假设存在这种危险性)并无本质的不同,桃山区法院刻意作此区分,乃是故意对律师履行职务设置障碍,其实质仍是对律师的歧视,故刻意设置对律师的安检,贬低律师的人格尊严;第三,设置此屈辱性的安检措施也不利于建立真正的法律职业共共同体。虽然我一直对法律职业共同体持有怀疑,但我在和该院金星峰法官交涉时,他一再强调律师和他们是法律职业共同体,但对律师的强行安检却让律师感觉不到丝毫的职业尊严,在进入法院大门时就觉得低人一等,并被所谓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严密防范,自然也不可能再敢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任何幻想。

二、脸难看

在我被拒绝安检后,我试图和安检的人员讲清上述道理,但他们摆出一副非常冷漠的公事公办的面孔,只说是执行最高法院的规定,并要我看挂在墙上的法院规定,却丝毫也不理会我的任何辩解和交流的意愿,在我打电话给金星峰法官之后,他虽然拿着案卷来到了安检门口,可一听说我不愿意接受安检,同样也无任何耐心听我陈述我不愿意接受安检的理由,而是蛮横地对我吼叫:不接受安检就不得阅卷。在我再次表示坚持不安检后,他返身即回了办公室,后我打电话试图与他沟通,但他仍然坚持要我安检,并很不友好地挂断了我的电话,后我又试图和该院管安检的负责人沟通,可他同样不听我任何解释,只是一味要求我必须安检才可入内。

三、事难办

在进入法院安检门之前,我必须通过法警提供的办公电话和里面的法官联系上,在得到法官的确认并同意后,我才有可能通过安检门进入法院,如果我要找的法官不在或他故意不接电话,我根本就不可能办成任何事情,这不是我的胡乱猜测,而是我实实在在经历的遭遇。同样是在10月31日上午,在我因为拒绝安检并和金星峰法官两次电话沟通失败后,我又多次打金法官电话,虽然我明知他就在办公室,但他就是不接电话,我无奈又只好打该院纪检和院领导电话投诉,但我那天上午近两个小时,几乎把该院院领导电话都打了个遍,并多次拨打,除了打通一两次但很快就莫名其妙挂断外,我再也打不通任何电话,即使后来我跟法警说我同意接受安检,希望他们跟金法官联系,但也根本没人理睬我,打不通电话我也就根本办不了事情,那天下午后,我又来到法院,同样无法打通电话,尽管我千里迢迢远道而来,可因为我不接受安检冒犯了他们,他们就可无视国法尊严,刻意刁难,致使我根本无法实质履行任何辩护律师职责。虽然法院进进出出的人如过江之鲫,可却始终没有人愿意理睬或即使是给我签收一个文件或带一句话给承办法官,我无奈只好走到法院对面的邮局向金星峰法官邮寄了我的辩护委托手续,虽然经查询邮寄文件已经被签收,可至今我也没有收到该院任何人的电话联系。我的辩护权实质上被他们非法剥夺。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如果连律师的辩护权利都可以被法官任意剥夺,则依法治国根本无从谈起,故我在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桃山区法院对律师的屈辱性安检没有任何法律授权,应当责令取消。

二、金星峰法官滥用职权,先是不让律师阅卷,后又玩忽职守,百般刁难,通过设置重重障碍阻止我依法行使辩护权,其言行已经不具备作为一个法官应有的基本素养,根本不可能公正处理我当事人的案件,依法应当回避对赵春阳案件的办理,并对他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处理。

三、如桃山区法院不主动对金星峰法官回避,我在此正式申请金星峰法官回避。

四、责令桃山区法院提供必要的条件便于律师依法履行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和《中华让农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特提出以上控告。

此致
七台河市中级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法院
七台河市检察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检察院

控告人:文东海
2016年11月12日

 

责任编辑: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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