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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发票上传时限48小时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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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1月29日讯】(大纪元记者曾汉东台湾宜兰报导)财政部北区国税局宜兰分局提醒营业人,应按规定上传电子发票资讯,以避免异常情形发生。

宜兰分局表示,依据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7条第4项规定,开立电子发票之营业人,应于开立后48小时内将统一发票资讯及买受人以财政部核准载具索取电子发票之载具识别资讯传输至平台存证,并应使买受人得于该平台查询、接收上开资讯;买受人为营业人者,至迟应于电子发票开立后7日内,完成买受人接收及由开立人将统一发票资讯传输至平台存证。如有发票作废、销货退回或折让、捐赠或列印电子发票证明联等变更发票资讯时,亦同。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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