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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租屋族权益 台房屋租赁新制元旦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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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12月28日讯】(大纪元记者陈懿胜台湾台北报导)为保障广大租屋族群的权益,平衡房屋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内政部28日表示,从明年1月1日开始,以出租房屋为业的房东,应使用符合内政部公告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规定的契约与房客签约,若契约有违反规定的情形,最高将可处30万元罚锾。

内政部地政司副司长施明赐表示,新公告的房屋租赁契约,明定内容不得记载事项,包含不能限制房客不得迁入户籍、不能限制房客申报租金以扣缴综合所得税、不得约定税赋转嫁等;针对房屋租赁中,常见的房屋租赁纠纷,如提前终止租约、房东要求过高的担保金(押金)、临时调涨水电费、租屋毁损修缮费用、租屋衍生税费负担及房屋返还等争议,明定应加以记载。

施明赐指出,以出租为业的房东若使用未符合新版规定的契约内容,房客可要求房东修改或拒绝签约,且假如房东在地方政府令其限期改正而届期不改正者,将可依《消费者保护法》第56条之1规定最高裁罚30万元。民众如有租屋纠纷,也可循消费争议的处理途径向地方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或消保官申诉,以维护租屋权益。

内政部表示,由于国内出租房屋多以个人房东为主,推动初期会广为宣导及辅导,以避免房东触法;承租房屋的用途是供贩卖商品或办公执行业务等营业用,则不适用新公告版本规定。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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