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报案书”细述雷洋之死:外力伤害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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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5月18日讯】(大纪元记者李净报导)5月17日上午,雷洋家属及代理律师向北京市检察院递交了《关于要求北京市检察院立案侦查雷洋被害案的刑事报案书》(下称报案书),以控告涉嫌此案的相关警察和辅警。报案书中提到,在尸检现场,雷洋的五位亲属都亲眼见到其全身伤痕,致命处是睾丸异常肿大,明显是外力伤害致死。而且,根据警方提供给官方央视的监控录像显示的时间计算,前后10分钟的间隔里,雷洋根本不具备涉嫖时间。

报案书:雷洋全身伤痕,明显是外力伤害致死

根据雷洋妻子的这份报案书所控涉嫌罪名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报案请求:对涉嫌犯罪的全部办案人员立案侦查,对初查已经构成犯罪的嫌疑人,立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陆财新网的一篇文章在被删除之前采访代理律师称,北京市检察院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接收了举报材料。

从这份报案书来看,如果指控属实,那么基本可以认定警方不仅将雷洋殴打致死,而且还捏造“嫖娼”罪名,串通按摩技师甚至官方媒体做假证。

雷洋代理律师陈有西16日发布微博消息说,雷洋案7位办案律师获取大量一手证据,包括目击证人视频录像、录音、最早查找釆访的记者笔录、电信公司数据、家属掌握的原始证据。将及时提交给北京市检察院作为报案证据和侦查查证线索。”(网络截图)
雷洋代理律师陈有西16日发布微博消息说,雷洋案7位办案律师获取大量一手证据,包括目击证人视频录像、录音、最早查找采访的记者笔录、电信公司数据、家属掌握的原始证据。将及时提交给北京市检察院作为报案证据和侦查查证线索。”(网络截图)

这份报案书显示的案情经过摘录如下:

2016年5月7日晚21时左右,雷洋离家前往北京首都机场,接老家湖南赶来北京看望他刚出生半月的女儿的三位亲戚。

21时04分18秒:雷洋来到龙锦三街,由东向西行走。21时16分50秒:雷洋到达事发足浴店西侧约67米处。(这两个时间点有监控探头证据证实,这个12分钟时间点之内,发生了本案警方所称的“足浴店嫖娼”事件)此后,被五六名无任何警察执法标志、没有穿警服、无警号、无警车的便衣人员拦截、挟持。在伊兰特轿车上要他承认刚才是到洗脚店嫖娼。

雷洋认为遇上绑架勒索,可能是不承认嫖娼,这些人就对雷洋进行“突审”,(警察向家属通报时亲口陈述),进行了暴力殴打。(家属在8日凌晨在中医院太平间、和13日在北京市公安局法医中心尸检前,都看到雷洋身上右额部被重击淤肿、阴部睾丸肿胀、右上臂、腰部、脸部都有严重伤痕,明显系暴力殴打形成),雷洋挣扎逃出小车,在小区内向周边居民大喊“救命,他们不是警察,帮帮我,不让他们把我带走”。随即又被三个人摁倒在地。

群众打110报警,十多位群众围观目击并询问情况,阻止不让带走。他们才出示证件说是警察。110警察放行。雷洋又被架进伊兰特轿车5-6分钟。随后来了一辆金杯面包车,两个人随即将雷洋架上面包车。有证人看到此时雷洋已经双手瘫软,不会反抗。根据警察说法,随后雷洋身体就出现异常。当晚22时09分,(警方通报说法)雷洋被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中西医结合医院, 警方称抢救无效死亡。而根据医院记录,雷洋到医院时已经死亡。22时55分,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

从发生抓人到人瘫软抬上金杯车,只有10几分钟。(小区目击证人报警时间21时38分可以证明)到确认死亡,时间不超过50分钟。

雷洋此期间唯一接触对象,是在昌平公安局这些办案人完全控制之下,排除任何其它因素。而雷洋年轻健康,无任何急症病史,不可能在50分钟内会突然因病死亡。

5月8日凌晨1时01分,报案人拨打雷洋电话,接听者自称是昌平区东小口派出所民警。他们通知我到该派出所,称雷洋出事。我即同从湖南坐飞机已经到北京我家的亲属一起,于凌晨1时30分左右赶到派出所。警方当面告知我们,雷洋在该派出所抓嫖过程中突发心脏病猝死。经过交涉等待,一直到清晨天亮,我的亲属才在医院太平间见到雷洋遗体5─6分钟,全身赤祼,身上盖着白布,不让看下半身,也不让拍照。五六名便衣警察即强行隔离开家属。

事发当夜,昌平公安局故意拖延通知我们家属,控制遗体不告知我们放在哪里,掩盖真相,抓捕足浴店全体人员,获取“雷洋嫖娼”的假证据,让足浴女录制有“打飞机”的口供,向社会播放,进行引导。并组织媒体进行采访,统一口径,杜撰雷洋“嫖娼”、“激烈反抗”、“心脏病发作猝死”的说法,两次通过网媒和有关报纸、电视台,发布《情况通报》和相关采访录像,进行掩盖,以造成既成事实。并于8日下午,向我们家属通报,要求我们接受这一结论。

报案人认为,5月7日晚21时参与经办雷洋案件的所有警察的行为,在没有证据能够证实雷洋有嫖娼行为的情况下,对一个无辜公民进行挟持和暴力殴打伤害,致其在10几分钟内即被打濒临死亡。延误时间没有及时抢救,致被害人雷洋在不到50分钟内即死亡。一个年轻健康的人,因警察滥用职权的执法行为,离开了人世。因滥用职权犯罪导致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了致人死亡的后果,情节极为恶劣。事后又进行了一系列的掩盖和伪造证据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没有证据可以证明雷洋嫖娼

2016年5月11日,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发布《情况续报》,称“5月7日20时许,昌平警方针对霍营街道某小区一足疗店存在卖淫嫖娼问题的线索,组织便衣警力前往开展侦查。21时14分,民警发现雷某(男,29岁,家住附近)从该足疗店离开,立即跟进,亮明身份对其盘查。雷某试图逃跑,在激烈反抗中咬伤民警,并将警察所持视频拍摄设备打落摔坏,后被控制带上车。”这段通报明显进行了编造,漏洞百出,污蔑无辜的雷洋,从而试图对警察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推托掩盖。

1、 雷洋没有嫖娼时间。报案人明知,雷洋是于2016年5月7日晚21时左右,离开家前往北京首都机场接机的。而警方认定当晚21时14分左右雷洋就从足疗店出来。同时,根据昌平警方提供给中央电视台的道路视频监控显示:雷洋出现在监控摄像头3号的时间为21时04分18秒,出现在监控摄像头4号的时间为21时16分50秒,而事发足浴店位于监控探头3和4之间。所以按经办警察的说法,雷洋进入足浴店完成嫖娼的前后时间为10分钟左右。两处监控审查相减的时间,雷洋可能进足浴店也不到10分钟,根本不可能完成选座、选人、端洗脚水、谈价钱、征求服务方式、脱衣……再走到大门外往西70米,这一系列的经过。根本不符合常理,雷洋没有嫖娼的时间。

2、 雷洋没有嫖娼动机。雷洋当晚9点出发,到北京首都机场接来看他满月的新生女儿的小姨、奶奶和嫂子,从家里出发,坐地铁需要一个多小时,才能赶到北京机场,而飞机预计落地时间是11点半。是家人催他出门的,时间已经很紧张。在这么短的时间里雷洋如此匆忙忙忙里偷闲挤时间去嫖娼,不符合基本常理。同时,雷洋接其小姨等人来家里,为了照看刚刚出生14天的雷洋的孩子。另外,5月7日还是报案人和雷洋结婚纪念日。在这个特殊的日期、时间节点以及马上与亲人团聚的背景下,雷洋不可能专门去嫖娼一个根本不认识的比他还大的洗脚女。

3、 雷洋嫖娼没有任何直接证据。(1)监控录像审查没有雷洋进、出足浴店的任何证据;(2)足浴女也没有进行脸相辨认,无法证实接受性服务“打飞机”的人就是雷洋;(3)阴毛、体液、避孕套,对于一直控制尸体的警方,进行伪造嫁接易如反掌;(4)足浴女说是“打飞机”手淫,警方说是用了避孕套性交易;(5)一说雷洋很快承认了嫖娼,又说挣扎逃跑抗拒执法咬伤民警打碎视频拍摄设备;(6)足浴女在电视上说,“打飞机”他们的规定时间是45分钟,雷洋既然专门绕道去选择性服务,没有任何外来电话催促和干扰的情况下,为什么10分钟内就会主动结束服务付钱走了?除了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的昌平公安机关的编造和抓人形成的伪证,能够证明雷洋有嫖娼的证据一份也没有。完全是为了掩盖打人致死而故意编造。

4、 雷洋生前向居民区大声呼救,扩大影响,没有想掩盖嫖娼,不符合嫖娼行为人的特征。明显不是有嫖娼情节的惯常表现。如果真做了见不得人的事,他应该会很顺从地随办案警察走,而不会让居住地不远的居民大家都知道,而大声叫救命。只有根本没有违法情节的人,才会有这样的反应。

雷洋尸体外伤严重

2016年5月8日凌晨5时多,报案人亲属经派出所通知,到昌平中西医院太平间,见到了雷洋的尸体。雷洋全身赤裸,嘴角有血,额头、颈部、手臂、都有明显外伤,明显是暴力殴打才能够形成。在5月13日尸检现场,五位亲属都亲眼见到的全身伤痕,致命处是睾丸异常肿大,额部有重伤淤痕,右手脱皮,腿上有淤青和血痕。明显是外力伤害致死。待法医检验结论出来,一定会进一步证实这一结论。

图为雷洋送医医院急诊室。(网络图片)
图为雷洋送医医院急诊室。(网络图片)

公安执法整个过程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1、 经办民警盘问和车上“突审”严重违法。

根据警方自己公布的通报,经办民警当时是着便衣,在盘问时雷洋大声呼喊“救命”,“他们不是警察”,这些都有目击证人证实,根据常识和雷洋的智力水平,如果雷洋被抓时经办警察出示有效证件,雷洋不会大声呼救、让人报警。这说明,经办警察在抓捕雷洋时没有穿警服,未戴警号,根本未出示工作证件和法律文书,这显然违反治安行政执法的法定程序,根本不是依法执行职务,而是违法办案,非法抓人。

2、 经办警察利用职权暴力殴打雷洋。

从雷洋的尸体表面即可看出,雷洋浑身是伤,尤其是睾丸肿大特别严重。现场很多目击证人证明当时经办民警和雷洋发生了肢体冲突,昌平分局在通报和接受新闻受访时,都承认经办警察与雷洋发生了激烈对抗。在一个普通治安行政案件中,五个经办警察约束一个人会有多大难度?为什么要采取如此暴力?

雷洋没有心脏病史,可以排除猝死

2016年5月8日,东小口派出所在告知报案人雷洋死因时,称“心脏病猝死,这是医生的初步诊断。”然而,事实上雷洋根本没有心脏病,雷洋家族也没有心脏病史。也不可能一个年青健康的平时一直好好的青年人,到警察手里没有其它原因10几分钟内坐在车内就会急病死亡。经办警察在没有任何证据,也没有进行司法鉴定的情况下,以一句“心脏病猝死”,明显是在掩盖搪塞。

经办警察的行为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本案中,昌平公安局经办警察,严重违法办案,无端怀疑无辜公民,进行挟持和暴力殴打,进行刑讯逼供,车上“突审”,导致雷洋最终被直接殴打致死。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各被控告嫌疑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各被控告嫌疑人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该局相关领导和没有参加直接行动的警察,组织伪造证据,掩盖执法中打死人的事实,供公开播放,误导社会,故意陷害雷洋,进行虚假事实通报,掩盖本单位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已经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本案中,雷洋非正常死亡案件,在北京市甚至在全国都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已经成为全国和国际上都关注的案件。因此应由北京市检察院立案管辖。

同时,由于本案已经有充分的证据可以判断经办警察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罪刑,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亦应由北京市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

综上所述,报案人认为,各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并利用职权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滥用职权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零七之规定,请北京市检察院立即受理报案,迅速保全和调取相关证据,核实证人证言,审查相关事实和证据,并对此案立案侦查,立即对相关涉案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查清全案,依法追究相关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医疗界关于雷洋案的技术分析

据报案书中提到“在尸检现场,雷洋的五位亲属都亲眼见到其致命处是睾丸异常肿大,明显是外力伤害致死”,也受到大陆医疗界的关注。

上海医疗律师刘晔17日发布微博表示,尸检发现阴囊异常肿大,如何理解?首先,需排除死者生前存在睾丸鞘膜积液等自身性疾病;其次,应排除死后尸体腐败所致,尸体腐败易发生在气温较高之时,且历时较长,通常从腹部两侧开始。显微检验可进一步排除此两项,且显微病理可证实睾丸有无损伤。法医临床上,突发的睾丸严重外伤,可以致神经源性休克而死亡。

黑龙江的临床司法鉴定法医、署名为“手术刀_李医生”从专业角度分析说,由于睾丸的神经非常丰富,对疼痛极为敏感,当受到外伤时可以引起剧烈的疼痛,这就是在格斗中攻击男性下体的原因。因神经感受器受到强烈的刺激,就可以引起人类迷走神经和血管运动中枢的过度兴奋,反射性抑制心脏活动,导致心输出量减少,血压下降,心脏骤停。我们把这种死亡称为神经源性休克死亡。

而航天中心医院消化科主任医师、署名“柳叶刀客-消化科医生”对于雷洋死亡原因的评论只有8个字:“击裆-蛋疼-休克-死亡”。

5月7日晚,家住北京市昌平区的中国人民大学硕士、中国循环经济协会生态文明中心主任雷洋离家后离奇死亡。

北京市昌平警方9日晚通报称,“雷洋因涉嫌嫖娼被警车带往派出所的途中突然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身亡”。

5月11日,北京市昌平警方在接受官方媒体采访时曾声称,在雷洋猝死案中警察没有佩戴执法记录仪。(网络图片)
5月11日,北京市昌平警方在接受官方媒体采访时曾声称,在雷洋猝死案中警察没有佩戴执法记录仪。(网络图片)

5月11日,北京市昌平警方在接受官方媒体采访时曾声称,在雷洋猝死案中警察没有佩戴执法记录仪,但《北京青年报》引述目击者回忆称,“执法过程中,有警察问执法记录仪打开没,另一名警察回复说开着的。”

另外,大陆媒体引述消息人士说,龙锦苑东五区小区门总共有三个摄像头,门岗一个,门口对面两个,“门岗的那个坏了,对面的两个并没有坏。”#

责任编辑:蔡致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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