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亚事件和E 租宝:政府其中的作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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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6年09月14日讯】有人盘点2015年中国多起表现方式不同的诈骗大案,泛亚和E租宝可谓是那些惊天大案中最受人关注和最能冲击中国社会的两起。泛亚事件早在2015年4月中下旬就已爆发,昆明警方迟迟于2015年12月底才进行所谓“依法立案调查”。 截至2016年8月初,泛亚这桩涉及中国全国各地22人和430亿元(人民币,下同)的案件仍然处在“继续开展侦查、并全力追赃挽损”阶段。相比泛亚,E租宝一爆发没多久就被警方立案侦查,立案时间也是2015年12月,涉案金额580亿元,波及九十多万受害者。咋看起来, E租宝远远要比泛亚严重。

然而,中国官方报导透露,表面上涉案金额和受害者远大于和多于泛亚的E租宝一案今年10月会有一审宣判结果,今年年底左右将会出一个结果,受害者的赔偿处理也可能将随之开始展开。为什么涉案金额和受害者相对较少的泛亚,危机远远早于E租宝爆发, 但却迄今还没有E租宝一案那样的进展?下面请收听自由亚洲电台记者闻剑的就此所做的调查报导。

对比泛亚事件和E租宝非法集资案,除了两者都有中国办案警方所说的涉嫌非法集资诈骗罪以外,E租宝还多了一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国北京经济学教授胡星斗8月26号对自由亚洲电台记者表示,政府在给两个案件定罪这个问题上有很大的拿捏空间:“或许泛亚有自己的实物和商品, 有自己的实业。如果这一点成立, 泛亚的罪名可能就少一点。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指的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以高额利息诱骗, 比如超过银行利息的数倍引诱公众,自身没什么实际的产业或真实的商品。E租宝可能既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又符合非法集资诈骗罪两方面的特征。 由此, E租宝可能既涉及回报超过银行利息的问题, 也涉及到自身没有实际商品的问题。 一言以蔽之, 不同案件的情况可能情况不太一样。”

中国有媒体不久前曾有分析说,泛亚的犯罪手段是通过金属现货投资和贸易平台,自买自卖, 操控平台价格, 制造交易火爆的假象, 包装所谓“日金宝”等诱人的产品,承诺高额年化收益率,设立资金池。 相比之下,E租宝是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A2P 模式,即P2P网贷模式, 中文称“个人投资对接融资租赁项目”, 属于融资租赁范畴。E租宝的犯罪手段是利用“高收益低风险、灵活支取”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设立资金池,借新还旧, 自我担保等。拥有E租宝的昔日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总裁张敏在被关押期间交代,“e租宝’就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 利用假项目、假三方和假担保的所谓三步障眼法制造骗局。有公司原高管表示,E租宝超过95%的项目都是假的,办案警方在办案初期警方查证的207家承租公司中,只有1家与E租宝租赁发生了真实的业务。

中国深圳独立理财专家邹涛对自由亚洲电台记者表示, 泛亚与E租宝一开始是不同的,只是后来从金属交易切入互联网金融领域。泛亚涉及的受害者人数和金额远不比E租宝大,案件爆发也早于E 租宝,但案件处理的进展却明显慢于E租宝。 这是为什么?邹涛表示,那可能是因为泛亚事件中涉及到云南和昆明两级地方政府的有关官员,案件内幕更加错综复杂:“所以,泛亚案件爆发之后,除了涉及的人员比较广之外, 更重要的原因是当地政府大大小小相应级别的官员也参与其中, 把本来一开始看上去一个正能量的项目变成了一个犯罪问题, 处理起来就愈发棘手。此外,事件之后上台的官员不管之前官员留下的问题。 新官不理旧事是中国一大特色。 再者, 如果深入侦查泛亚一案,将真相公诸于众,很可能使一定级别的官员受到牵连,影响当地政坛的稳定。 有鉴于此,我认为地方政府想在泛亚事件上大事化小, 能拖就拖。 相比, E租宝是一家民营企业, 通过大量广告投入和各大媒体的报导, 比如在央视,快速向全社会宣传推广。在这一过程中, E租宝涉及的地方政府的官员可能不象泛亚那样深陷其中, 或者说涉案官员比较少。由于不涉及政府和官员, E租宝就被快速立案、侦查和处理。 再者, E租宝的处理没有来自包括高层官员在内的各方面压力。”

中国公安机关E租宝案件专案组早在2016年6月13号就宣布,公安机关已完成对投资人身份信息的审核。虽然如此,自由亚洲电台记者2016年8月17号有报导说,许多E租宝的投资受害者对案件迄今的处理并不满意,因为他们认为办案机关并没有追究到幕后者。说到泛亚有一定级别的政府官员和政府本身涉及其中,有一点必须强调:单九良在失去自由前曾对香港《南华早报》表示,“来自投资者的钱已经通过泛亚借给超过400个投资人了”,泛亚“扮演的是桥梁的角色,不是借款人,我已经将借款人的名单交给昆明市政府和云南省政府了。”单九良进而指出,超过90%的钱已经被借给不到100家私人企业。余下的债务则是超过400个个人欠的。单九良所说的这400多个投资人,他交给昆明市和云南省政府的那个借款人名单以及谁是那不到100家的私人企业,迄今都是还没有解开的秘密。此外,2015年9月中下旬,中国不少官方媒体都报导这样一则消息:“昆明警方拒绝立案泛亚:上面不让查,查了就得死”。这个“上面”指的是谁?套用一句网络流行语是:你懂的。

著有《普通百姓致富之路》--中国版的《富爸爸,穷爸爸》一书, 在中国被誉为“草根时代的财智英雄”和“草根金融家”的段绍译先生近日对自由亚洲电台记者表示,E租宝案件处理相比泛亚事件要快的确是因为参与泛亚事件的政府官员多:“在中国, 官官相护。中国不是一个法制国家。只有中国外交部发言人说我们是一个法制国家. 因为泛亚涉及很多政府官员,这些官员就想大事化小, 小事化了。解决问题的最好办法就是时间, 把问题拖久了,问题也就不是问题了。 中国官方处理一些非常复杂事情的办法就是拖。”

综合中国国内官方媒体迄今已有的报导, E租宝一案除了所谓“资深经济学家”杨晨涉案以外, 还没有什么爆出象泛亚那样地方政府深陷其中的新闻或消息, 爆出的都是什么公司内部乱象丛生,投放上亿元广告费,在包括央视在内的大小平面和立体媒体上把广告做得铺天盖地。这也就是为什么,在E租宝被查后的2015年12月14日,E租宝的大量投资者曾前往中央电视台大楼外维权,抗议官方媒体为该企业做广告,令投资者轻信产品安全,上当受骗。相比, 泛亚事件中政府的影子太长,太明显。例如,2010年11月17日,昆明市人民政府成立泛亚工作推进领导小组,筹备泛亚成立事项。推进成立领导小组中,除已被抓捕的单九良一人之外,其它全是政府要员。于是, 泛亚受害者普遍认为,昆明市政府不仅是泛亚的审批者,而且也是泛亚的缔造者和创始人. 再试想:中国国家统计局都与泛亚签署战略协议, 将泛亚纳入国家大数据,16家银行为之违规操作,泛亚何等背景,何等神通?

段先生强调,不论政府如何给泛亚和E租宝定罪,两个案件在他看来都是典型的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中国相对较轻, 按照刑法规定最高刑期可判10年,而集资诈骗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以前是死刑。给E租宝添加一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在我看来意义已经不大。再者, 很多案子要么受法官影响, 要么因当事人有特殊政府关系的左右, 因此一些本来属于诈骗的问题也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使罪行相对减轻。一言以蔽之, 泛亚和E租宝都是有预谋的典型诈骗, 性质一样。”

北京经济学家胡星斗教授表示,中国之所以出现象泛亚和E租宝那样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是因为中国金融市场为国有垄断,结果造成资金大都流向国有企业,只有一部分以打着理财的旗号, 以高利贷的方式借贷给民营企业。 在这种金融环境中,民营企业普遍遭遇融资难和融资贵的情况,于是他们向社会大众集资,这种需求导致泛亚和E租宝一类的企业打着经营模式和销售模式创新的旗号, 应运而生;互联网金融本身并没有错,金融创新本身并没有错, P2P模式本身并没有错,A2P 本身并没有错,错的是政府没有与时俱进制定和实行有效的监管,政府不能因为出了事就一棍子打死金融创新和互联网金融。说到政府对泛亚和E租宝的处理这个问题, 胡教授认为:如果在中国仅仅是一个纯粹的经济事件,事件的处理往往比较容易;如果一个事件不仅涉及经济, 而且还牵扯政治和贪腐,那问题处理的复杂程度可想而知。

不过,胡教授强调,虽然案件看上去眼花缭乱, 但其性质并没有什么不同:“因为所有类似的案件都是金融国有垄断的情况下爆发的。金融国有垄断确实是民营企业有融资难和融资贵的问题, 确实存在经营创新和销售创新的问题。另一方面,一些金融创新又与当前法律相悖。 当前的法律是抑制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如果要切实象泛亚和E租宝这样的问题, 打破固有金融垄断的局面,发展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大力发展民营银行等各种机构和贷款公司。 这样不仅为中国经济发展注入活力, 而且也使数以万计的人不会投资于泛亚和E租宝之类打着创新但却违背现有法律的项目, 不会上当受骗。”

泛亚事件和E租宝两者从表面上看,两者的平台性质不同,平台规模不同,犯罪手段不同,其罪名有些不同;但是,泛亚事件和E租宝不管有什么不同, 办案进展有什么不一样的快慢,有一点是肯定的:两者都是典型中国版的庞氏骗局, 并没有在所谓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打算摸着石头过河,探索或创新新的经营模式和新的金融方式。不仅如此,政府也在一定程度上为两个骗局清除“河中的石头”,没有及时插上此河“禁止游泳”的警示牌。

--转自自由亚洲广播电台

责任编辑:洪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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