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东北案上诉庭颁判辞: 原审犯法律原则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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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7年09月12日讯】(大纪元记者林怡香港报导)上月13位反新界东北案示威者被上诉庭改判入狱,昨日上诉庭颁下判辞解释理据,指原审犯了法律和原则错误,强调暴力冲击立法会是罔顾法律,不符合“公民抗命”精神,又指判处即时监禁是唯一适当判刑。

梁晓旸、黄浩铭、刘国梁、梁颖礼、林朗彦、朱伟聪、何洁泓、周豁然、严敏华、招显聪、郭耀昌、黄根源及陈白山等13人,上月经上诉庭复核刑期聆讯后被加刑,由原审80至150小时社会服务令,改为全部监禁8至13个月不等。

上诉庭在判辞中指13名被告,连同其他人以暴力冲击立法会,严重破坏公共秩序,案中只有一人认罪,显示他们无悔意、自以为是、肆意行事,法庭必须判阻吓性刑罚,即时监禁是唯一合适判刑。并指原审裁判官判社会服务令,是犯了法律和原则错误。

又指没有证据显示被告涉及预谋,但涉及的暴力行径是蓄意、严重、规模极大。并说,如此大规模冲击正在会议中的立法会是前所未见的,不仅损害立法会作为民意象征的尊严,也妨碍他人表达意见权利。

判辞用了不少篇幅提到公民抗命,被告强调因“公民抗命”而犯案,法庭认为这个不是轻判的理由,以暴力冲击立法会是罔顾法律,不符合有关案例所提到的“公民抗命”精神,不能以“公民抗命”作为减轻罪责的辩解。◇

责任编辑:昌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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