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中共在WTO指控美国 意图掩盖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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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11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吴英综合报导)美国商务部上个月将中国福建晋华公司列入出口管制清单。周二(13日),中共官员在世贸组织(WTO)会议上指控美国此举意图垄断市场,引发WTO适法性及竞争政策争议。中共此举实系试图掩盖其窃取他国知识产权,意图掠夺他国市场的行为。

10月30日,美商务部发布公告指中国芯片制造商福建晋华公司从事危害美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并将之列入出口管制清单,限制美国企业向该公司出口软件及技术产品。

中共当局投入57亿美元资助福建晋华,希望未来在全球半导体行业位居领先地位。然而福建晋华依赖美国技术生产芯片,并且涉嫌与台湾联电公司共谋窃取美国芯片制造商美光科技(Micron Technology)的技术,11月1日遭美国司法部指控。

中方代表周二(13日)在WTO货品贸易理事会上表示,美国制裁福建晋华公司,违反了WTO不歧视规则,并且不符合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21条的国家安全例外规定。

依GATT1994第21条规定,WTO会员为保护其重大安全利益所采取限制相关货品贸易的必要措施,可以不受WTO规范的拘束(亦即可以违反WTO规范),此等货品包括与原子分裂有关的物资原料、武器弹药等战争物品,以及直接或间接供应军事系统的物品等。

中共代表13日在WTO会议上称福建晋华的主要产品DRAM芯片,与GATT1994第21条所规定的物品完全不同。

出席该WTO会议的美国官员说,商务部的决定是基于福建晋华可能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战略造成负面影响,这是为了保护美国国家安全和知识产权的执法行动。中共代表反击说,中共是否违反知识产权规定,应由法院裁定。

商务部10月30日发布一份声明称,福建晋华公司“即将具备量产动态随机存取存储器(DRAM)的能力,而这些可能源自美国技术的DRAM的额外生产量,将威胁到美国供应商对美军长期提供此等重要元件的经济可行性”。

因此,商务部长罗斯说,把福建晋华公司列在管制清单上,将“遏止其威胁美军重要元件供应链的能力”。

WTO会员不能认定其他会员违反WTO规范

美商务部限制美国企业向福建晋华公司输出软件及技术产品,可能违反了GATT1994的第一条最惠国待遇(不歧视原则),以及第11条普遍消除数量限制规定,即WTO会员国不得采取相关措施限制进、出口数量。

不过,GATT 1994第21条允许WTO成员在特定情形下,为维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采取违反WTO规范的贸易限制措施。

按WTO惯例,某个WTO成员是否违反WTO规范,不是由其它WTO会员认定,而是要通过WTO争端解决程序决定,即由争端解决小组及上诉机构的法官裁定。

因此,美国制裁福建晋华公司是否违反WTO规范,以及美国能否主张GATT 1994第21条的例外条款,中共应诉诸WTO争端解决程序裁定,不能自行主张或指责美方。

过去,涉及GATT 1994第21条的WTO争端案例并不多见,相关判例不多。美国向来主张GATT 1994第21条具有“不可诉性”,国家安全的认定涉及国家主权,不应由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裁定。

美国有无垄断市场

中共代表称,美商务部阻止美企向福建晋华输出软件及技术产品,是为了垄断美国市场。依其说法,美国此举系为了让美光公司拥有垄断美国国内DRAM市场的优势。

美光公司是否垄断DRAM市场,应由美国法院依据反托拉斯法审理,并非由中共代表断定。

若如中共所言,美国意欲阻止福建晋华向美国出口DRAM,以达到垄断DRAM市场的目的。此实为中共的曲解,美国商务部若要垄断DRAM市场,可以直接下令禁止DRAM进口,不需要大费周章地制裁福建晋华公司,以及调查该公司是否涉嫌偷窃美光公司商业秘密。

WTO非处理竞争议题的国际组织

二战后的哈瓦那宪章第5章虽然包含了一条反托拉斯的条文,但从来没有被纳入1947年的GATT(即WTO的前身),因此GATT及WTO向来不是处理竞争议题的国际组织。

不过,WTO在1996年召开的第一届部长会议上,同意成立“贸易与竞争政策”工作小组,探讨竞争政策对贸易的影响及两者的关系,但是WTO在第四届(2001年召开)部长会议上并未将这项议题纳入杜哈回合谈判,此后工作小组形同虚设。

竞争政策如从广义上解释,系指足以影响一国之内或国与国之间的竞争条件或环境的政策。举凡贸易政策、环保政策及一切相关之财经法规与政策均可能影响竞争。

狭义的竞争政策则系指规范企业在联合、独占市场地位的滥用行为,及其它不公平的竞争行为。此等行为系各国竞争法规如美国反托拉斯法所欲规范的对象。

中共指美国意图垄断实为转移焦点手段

WTO相关协定纳入部分与竞争有关的条文,以本次福建晋华公司案的争议焦点知识产权来说,美国是否有“垄断”意图,或可参照WTO“与贸易有关之知识产权协定”(TRIPS)第40条规定。

该条规定,会员国同意,有些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授权行为或条件,可能对贸易产生负面影响,并且阻碍技术的分享及交流。因此,会员可以在立法时明定某些授权行为或条件,会对相关市场的竞争产生负面影响,并将之界定为知识产权的滥用,可以采行与TRIPS协定其它条款不相抵触的适当方法,防止或管制此等授权行为。

依其条文,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行为本身并不构成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以达到独占市场地位的目的,而是限制竞争的知识产权授权行为才会影响市场竞争。

以福建晋华公司案件为例,美光公司拥有知识产权并不会垄断市场,而是美国政府是否阻止美光公司(或美光公司不同意),将知识产权授权给其它(外国)业者,进而造成市场垄断。

答案昭然若揭,美国商务部并未这样指导美光公司,美光公司也并未采取限制授权的行动,而是其技术遭人偷窃。

中共在WTO会议上所言,实系转移本案焦点:中共支持的福建晋华公司,涉嫌窃盗美光公司的知识产权,想要不劳而获取得先进技术,进而量产出口,掠夺技术来源国的市场。#

责任编辑: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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