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有权要求在境外抓第三国公民?律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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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12月08日讯】(大纪元记者周慧心、特约记者林澜采访报导)华为“公主”孟晚舟被抓事件持续发酵,很多网民质疑美国是否有权力要求它国在境外抓捕第三国公民?如果孟晚舟成功获得保释,她是否会逃回中国?就此大纪元记者采访了美国注册律师叶宁。

12月7日,在经过近六个小时的聆听后,加拿大法庭没有对孟晚舟是否可以保释做出决定,听证会被推迟到当地时间12月10日上午10点继续进行。

记者:加拿大会批准孟晚舟的保释申请吗?

叶宁:加拿大的法律对于像孟小姐这样的案例,应该不会设置保释的绝对禁令,但是美国政府肯定不希望看到她被保释。

不能保释的罪行包括:恐怖犯罪、重大贩毒罪、一级谋杀罪、间谍罪。但现在这位孟小姐犯下的罪,不包括在这四种不能保释的罪行之内,美国也没有对孟晚舟提出间谍罪的指控,她只是违反了出口管制法令,以及违反了联合国安理会禁止的行为,所以从程序上来说,她还不属于不可以保释的罪种,所以有保释的空间。

当然控方可以说,这个人不是加拿大公民,在加拿大没有永久居留,没有很强烈的社会联系,所以她有逃保的危险。如果这样的话,她的保释请求可能会遭到拒绝。但仅仅是面对引渡,或者违反美国的出口管制法,或者加拿大的出口管制法,这不属于绝对不能保释的罪。

记者:如果她逃保回到中国,美国提出刑事指控,她是否需要到美国应讯?

叶宁:好问题。如果两国之间有司法协助条约,或者有引渡条约的话,她是需要到美国来应讯的。如果两国没有双边引渡条约,也没有加入多边引渡条约的话,可以不让她引渡。所以司法协助就是一个“个案对个案”的处理方式,她如果被保释后潜逃回中国去了,美国能不能保证她到美国来应讯,这在实际操作上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

这与刘强东案不同,因为引渡这个事情,有没有引渡条约都有一个国际通行的规则,这个规则是习惯法。习惯法必须是这个罪种是两个国家都认为有罪的,比如刘强东强暴案,强暴这种罪种,美国认为是犯罪,中国的刑罚也认为是犯罪。

但是“出口管制”这个问题就大了,因为美国认为你是犯罪,而且威胁到了国家安全。在中共政府的眼睛里,她可能还是个立功的行为,两国对这是不是犯罪都产生了解释上的分歧,在这种情况下,她被中共政府主动配合引渡到美国的可能性几乎是没有的。

记者:如果孟晚舟逃回,又不到美国应讯,美国是否会针对华为进行制裁?

叶宁:对,但是如果美国采取其它的报复性措施的话,中共也要算一算“成本”。中共有的时候会牺牲国民的利益来换取它在外交和国际关系上的利益。

这次中共政府提出了外交抗议,是很罕见的,以前中共都是采取不认账的态度。比如自己派出的间谍被逮后,它通通不认账,像中共间谍金无怠在死前非常痛苦,自己为党国这么卖命,结果中共根本不认账也不救他,最后很可能还把他给灭了口。

这次中共的行为有一点诡异,为了任正非的女儿外交部都出面了,所以这个事情我们还要拭目以待。

记者:针对第三国——伊朗的制裁,美国有权力要求加拿大逮捕中国公民并引渡回美国吗?

叶宁:美国对违反对伊朗出口管制政策的第三国公民进行逮捕,提起刑事诉讼的案子非常多,孟晚舟不是第一个。这个法律是有根据的。

华为和美国之间有双边贸易,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对第三国的公民有没有属人管辖权?对第三国的国土,有没有属地管辖权?这里面牵扯到一个国际法的问题。

第一,美国对伊朗的经济制裁,是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所以它就不仅仅牵涉到国内法,还牵涉到国际法。加拿大和中国在针对伊朗的制裁方面,都投了赞成票,所以美国对伊朗的经济制裁,是有领土外适用效力的,因为它是一个国际公法。

第二,如果孟晚舟在美国境内被抓,那争议不会太大,但是这是在第三国被抓。我觉得这个事件的背后,可能有更深的国家安全考量,有可能美国怀疑她在进行间谍活动。美国感觉国家安全受到重大威胁,才要敦促第三国抓捕当事人,让第三国提起引渡诉讼。如果政府赢了这个引渡诉讼的话,那么当事人就会被引渡到美国去。

第三,美国的出口管制法是非常严格的法律,叫做严格执行法律。出口管制法的意思是,只要在美国出口管制名单下的技术、产品,而且规定不准直销或者转口到一个特定的出口管制方、规定的特定国家,当事人如果违反了这个法律,不管他是否知道自己在进行一项违法的交易,他有没有犯罪的意图,这都不是法律要考虑的问题,即使当事人完全不知道,甚至出于好意,他都会成为被逮捕、被起诉、被判刑坐牢的对象。

那么这个出口管制法,是否能管辖到美国境外的第三国国民呢?这个问题在法律上有争执的空间,因为孟小姐是在第三国的国土上被逮捕,美国通过加拿大的警察去抓人,在这个意义上,美国有没有属地管辖权?有没有属人管辖权?

现在没有报导证明孟晚舟是美国公民,也没有报导证明美国在加拿大享有治外法权,在这个意义上,这是一个问题。

但是如果美国认为自己的国家利益正受到威胁,而且它这样做是依据国际公法,依据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的决议⋯⋯

各个国家都有根据自己国家的国内法(我指的是刑法,刑法属于公法)在第三国对非本国公民行使司法官辖权。如果它认为该公民在第三国的活动是一种犯罪活动,且侵害到了立法国的国情的话,它是可以行使司法官辖权的。

美国有这样的先例。2014年苏斌被美国政府发现窃取航空机密,美国也是要求加拿大对他进行逮捕,并进行引渡。这个引渡直到2016年才被批准,苏斌最终被引渡到美国。

其实中共也干过这样的事情,2002年加拿大公民王炳章,在越南的国土上被中共绑架回中国,并对他判处终身监禁。但是中共的行为是不被国际社会认可的,因为王炳章所做的事情是受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也是受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明确保护的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结社自由的范畴。

现在这位孟小姐干的事情是违反了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而且确确实实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所以这两者还不能同日而语。

责任编辑:林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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