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学员辩护律师遭殴上告 国家赔偿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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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8年05月03日讯】2018年4月27日下午,就法轮功学员的律师卢廷阁被四川会理县法警殴打入院的事件,会理县法院第一审判庭进行了国家赔偿案开庭听证。

明慧网报导,卢廷阁、黎雄兵两律师要求会理县法院赔偿误工费、差旅费、电脑、手机等物品损失并书面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

黎雄兵律师作为赔偿案件的权利要求者出席了法庭听证,卢廷阁律师因为外地的案件开庭与此日期冲突不能参加庭审,而委托黎雄兵律师代理出庭。

2017年11月17日,四川会理县法轮功学员花晚霞、张惠琼、崔德利等三人被非法庭审,法官邱云、杨继兰违法禁止律师携带电脑进入法庭。律师所准备案件的资料存放于电脑里,因而不听从法官的要求。

法官擅自取消当天的庭审,随后指使法警搜查、扣押了律师的电脑、手机、U盘和案件材料等物品。卢廷阁律师遭受法警殴打,后送往会理县医院重症监护室紧急救治。

事件发生后,会理县法院于2017年11月19日通过新浪微博发布了会理县公安局的《警情通报》,认为“无证据证实法警殴打卢廷阁”。

黎雄兵律师和卢廷阁律师立即通过微博、微信进行了公开回应和检举控告,认为“会理县公检法公然撒谎”,“法官、法警涉嫌非法搜查、故意伤害、渎职犯罪”,对事件过程和真相进行了揭露。

尔后,会理县法院在辩护律师缺席的情况下,对崔德利、花晚霞、张惠琼等非法庭审并对她们非法判刑三年和三年三个月不等的刑期。她们三人均不服非法判决,向凉山州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就在国家赔偿案庭审听证的前一天,凉山州中级法院就花晚霞、张惠琼、崔德利三人的上诉案作出裁判,认为会理县法院违法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裁定撤销会理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针对会理县法院违法侵害律师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恶劣行为,当事律师卢廷阁、黎雄兵先后向各级监察、检察机关进行了投诉控告,要求追究法官杨继兰、邱云非法搜查以及法警故意伤害的渎职犯罪责任,并依法提起了国家赔偿申请。

2018年3月9日,会理县法院终于正式立案受理黎雄兵、卢廷阁律师的国家赔偿申请。

2018年4月27日下午,国家赔偿案法庭听证由会理县法院法官甘晓岚主持法庭,即针对两律师的赔偿和追责进行质证听证。

律师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法院法庭规则,法院应当保障并为律师出庭履职提供条件。律师携带的电脑公文包和案件需要的必备材料出庭辩护并不违法违规。

法庭规则禁止诉讼参与人对庭审活动私自拍照、录音、录像,法律规定以及各地法院的庭审实践均未禁止律师携带电脑,因需要借助电脑工作。会理县法院法官邱云、杨继兰对法轮功学员花晚霞、张惠琼、崔德利三人案件的辩护律师作出违法限制,进而搜查、扣押律师的电脑、手机和工作物品,是对法轮功学员的歧视迫害和不公正对待。

在听证会上,律师指出,依据刑事诉讼法对公民身体实施搜查,仅能由侦查机关实施且须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邱云、杨继兰两名法官对卢廷阁等三名辩护律师实施无故搜查和扣押,已触犯刑法第245条,涉嫌非法搜查、渎职犯罪。

黎雄兵律师认为,本案中法官违法搜查、扣押律师财物并非国家赔偿法中的一般财产权侵害,而是对律师正常合法履行辩护职责的人身权利的侵犯,因而应当向律师道歉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而不仅是物品毁损以及差旅费、误工费等财产权利赔偿。

赔偿听证中,律师还提出希望会理县法院严守司法公正,对法官的违法违纪甚至犯罪行为不护短、不偏袒,希望严格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裁决,支持两律师提出的权利请求。

依据国家赔偿法,针对侵害人身权、财产权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渎职行为,权利人可以提起国家赔偿,程序上先由侵权机关即国家赔偿义务人先行处理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覆议。

本次开庭听证是会理县法院自身作为赔偿义务人,由其自行主持的先行审理处理程序。相对于其它因公、检、法机关滥权渎职和冤假错案引发的公民当事人提起的国家赔偿案,这次国家赔偿案的特点是由案件中的辩护人代理律师直接提起,要求追究司法工作人员和法院的渎职侵权责任。

律师认为,保障律师正当合法行使辩护权代理权,是保障案件当事人权利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和先决条件,是对是否真正践行依法治国和落实人权保障的现实检验。

当天的听证由甘晓岚法官主持,原案件承办人邱云、杨继兰等提交了已通知律师领取物品并已发还部分物品等方面的相关证据,但没有到庭参加听证。

听证结束,主持法官宣布将提交会理县法院国家赔偿小组讨论决定后向律师书面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庭后,法庭收取了两位律师的证据原件,出具了收据,案结后退还。#

文字整理:李洁思,责任编辑: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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