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协会对董前勇律师立案调查的非法与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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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19年08月02日讯】据《明慧网》二零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大陆综合消息,“北京律师协会参与迫害董前勇律师”报导,北京司法局之前胁迫蠡县法院投诉为蠡县法轮功学员王向辉辩护的董前勇律师,而后北京司法局以下面基层法院投诉为名,要求北京律师协会立案迫害董前勇律师。北京律师协会于2019年5月31日对董前勇律师立案审查。

北京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定于2019年7月30日上午9点30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5号楼北京市律师协会四层听证庭召开该案的听证会。

听证会的联系人是赵山、李智勇,电话:64515933、64515935

日前,北京市律师协会称,正在对董前勇律师进行立案调查。北京市律师协会在下发的“对董前勇律师的立案通知书”中声称:

一、河北蠡县法院向北京市司法局发“司法建议书”,反映北京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董前勇在代理王向辉一案中发表“无宗教信仰者或无神论者不适宜审理本案;

二、现有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刑事追究的规范体系,明显不符合国家规定;

三、两高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违宪违法”等不当言论。

北京律师协会对董前勇立案调查的三项内容,都是颠倒是非的欲加之罪。

一、 要求信仰无神论的中共党员回避对有神论信仰者的审判是合法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由信仰无神论的人审判人们对神的信仰是荒唐的。因为由信仰无神论的人来审判人们对神的信仰,审判人员不可避免的会带有某些狭隘偏见,甚至会存在歧视,这种审判不可能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进行,必然会影响“公正处理案件”。为了保证庭审的公平、公正,董前勇律师要求信仰无神论的诉讼人员回避是正当的,是有法律依据的,是合理要求。

法轮功是一种佛家修炼方法。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自己,没有触犯任何法律。打压法轮功是违法的。所有的法轮功案都是冤假错案,所有办案人员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董前勇律师要求信仰无神论的诉讼人员回避,目的不仅是要避免这种冤假错案的产生,更是为了避免这些办案人员将来被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董前勇律师要求信仰无神论的诉讼人员回避本案不仅是合法的、合理的,更是充满了慈悲和善意的把董前勇律师这种正当的回避要求当成立案的理由,并煞有介事的要进行立案调查,北京律师协会作为专业法律机构竟作出这种荒唐的违背法律常识的事,实在是让人贻笑大方。

二、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刑事追究,明显不符合国家规定

1. 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刑事追究,违反《宪法》关于信仰自由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言论、出版、结社等权利也同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法轮功学员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传播法轮功资料都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违反《宪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是对公民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的肆意践踏和侵犯。

2. 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刑事追究,违背《刑法》的思想不构成犯罪的原则。

一个人信什么或不信什么,是一个人的自由意志的体现,是天赋人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干涉。

法律惩处的是犯罪行为,思想本身不构成犯罪,这是法律的基本常识。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在刑罚惩治的范围之内,不能因为一个人坚持某种信仰或宣传某种信仰而受到刑罚。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刑事追究,违背《刑法》的思想不构成犯罪的原则。

3. 法轮功书籍出版禁令已废除

2011年3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公布了《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有161项内容,其中第99项、第100项明确废止了以下两个文件: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

全文请搜索: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11/content_1960695.htm

这说明在中国印刷法轮功书籍及相关资料是合法的。

4. 中国政府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

早在2000年4月9日,公安部颁布了《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该文件认定了14种“邪教”组织(在网上输入“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就可查到这个名单),而这14种“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

2014年6月2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这14种“邪教”组织,这表明中国政府并没有认定法轮功是邪教,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打压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邪教”之说,出自于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随后,《人民日报》跟风,发表评论员文章。然而,“个人讲话”与“媒体报道”均不是法律。

5. 律师:法轮功在中国完全合法

中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何其他机构(民政部、公安部、两高等)及个人均无立法权;公民有信仰、言论、出版、结社等自由,宣教者无罪。

可见,按现行的中国法律,法轮功学员的修炼(祛病健身与提升道德)、讲真相、散发资料等行为都是合法的。

近年来,已有上百位正义律师为法轮功学员做了上千场无罪辩护。正义律师们从法律角度、信仰角度、法轮功真相角度以及政治角度有理有据有力地论证了“修炼法轮功无罪,传播法轮功真相无罪”。

律师指出:中共迫害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法轮功在中国是完全合法的。

这是对中共迫害法轮功二十年得出的结论,法轮功在中国完全是合法的。对法轮功做刑法追究是违背中国现行法律的。

二十年来,中共最高两院绕过立法程序,三番五次以司法文件的方式,主导大规模、长时间构陷法轮功。完全符合《罗马规约》规定的反人类罪的特征:“广泛或有系统地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这六份司法文件具体包括:第一份:《两高解释一》(《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8号);第二份:《高检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通知》高检发研字【1999】22号);第三份:《高法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两院”司法解释的通知》法发【1999】29号);第四份:《两高解释二》(《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9号);第五份:《两高解答》((《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2002】7号);第六份:《两高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

在形式上,这六个司法文件中的三个《司法解释》本身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字样,与法轮功也毫无关系,法轮功本来就不是被解释的适用对象,是中共意图用现存法律施加迫害。因为法轮功是有益身心、福益社会的功法,根本与邪教没有任何关系。法轮功教人向善,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出现“法轮功”字样的是两高各自下发的《内部通知》,通知中公然要求违背事实和法律进行非法裁判,指令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不少司法人员迫于上面的压力,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装糊涂,随波逐流,执法犯法。这一切都表明,法轮功在中国一直是合法的,修炼法轮功无罪。中共迫害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完全出自于中共的邪恶本性。因此,一旦揭开画皮,这六个文件就必然成为中共反人类罪的罪证。

三、两高对《刑法》第三百条所做的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而无效,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1. 两高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和《立法法》的规定,不能作为审理依据。

《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立法法》规定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而两高司法解释连下位法都算不上,它更没有权力违反《宪法》、《立法法》,做出剥夺或限制公民信仰自由的规定。

2. 两高司法解释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和立法解释之实,因违宪、违法、越权而无效。

依据《宪法》,立法权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依据《立法法》,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任何国家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个权力。

两高是司法机关,不是立法机关,它没有立法权。它无权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行为,什么行为要施以刑罚。而两高在对《刑法》第三百条的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一些行为表现,并规定对列举的行为,可以按照《刑法》第三百条定罪处罚,这是两高违反《宪法》、《立法法》在行使立法权的表现。因为,两高列举的所有行为,都不是《刑法》三百条规定的,而是两高自己创设的犯罪行为,自己规定的刑罚尺度,因而是无效的。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81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说明,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造法律。同时,这种说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释的领域,根据《立法法》第四十二条,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两高”对所谓邪教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刑法的范围,涉及到了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因此两高司法解释实为违宪、违法、越权的无效解释。

3. 两高司法解释偷换概念,故意构陷法轮功学员。

《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设定的罪名是“……破坏法律实施”,那么,两高的解释无疑应当围绕这个罪名的构成条件和必须具备的事实进行解释。也就是说,应当阐明,满足何种条件,如在主观上是否只有故意,客观上必须要具备何种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才构成本罪?具体的因何种行为,才可能导致破坏哪一部法律,其中哪一条法律的实施?比如某人限制他人宗教信仰自由,那么他就破坏了《宪法》第三十六条的实施。如某人干预人民法院或检察院依法实行独立审判或者独立行使检察权,那么,他就破坏了《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或第一百三十一条的实施等等。然而,两高的解释却离开了本罪的构成而言他,说什么“制作、传播多少份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或多少册书籍”的就是“破坏法律实施”。“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与“破坏法律实施”,怎么成了同一概念呢?

事实上,两高司法解释所列举的全部行为都与“破坏法律实施”没有一丁点儿的关系,因为如前所述,列举的全部行为与“破坏法律实施”毫无关联性。这个司法解释实际上是创设新的罪名:“持有法轮功资料罪”、“宣传法轮功罪”等,因说不出口,只能偷梁换柱冠以《刑法》第三百条的罪名。

近二十年来,在利用《刑法》第三百条构陷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中,无论是警察、公诉人还是法官,都有意的回避法轮功学员讲真相、劝善的行为与破坏法律实施有什么关联这个核心问题,有意回避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资料的事实到底破坏了哪部、哪条、哪款、哪项法律的实施这个关键问题,而仅仅以拥有多少法轮功资料、给谁讲了法轮功真相这个行为本身枉加罪名、强行冤判。这不是枉法裁判、滥用职权,又是什么?

两高司法解释,是对邪教的处理,而在中国的现行法律中有哪部法律对法轮功定性为X教了。没有,对于公检法人员,你们是法律的执行者,你们看看哪部法律、法规定性法轮功是X教了?没有这样的法律,而两高下了个通知,说明法轮功是X教。用两高司法解释处罚。

我们看看两高司法解释。两高的司法解释是对法律执行的解释,比如说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那么什么是邪教,什么是破坏法律,对于法律上认识不清的问题对其解释。这样解释叫司法解释,而你把印了多少间传单,制作多少章光盘等的解释,你是司法解释吗?这样解释法律,是对宪法三十六条规定的公民信仰自由权利的抵触和破坏。这不就是违宪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国家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而国务院各部委等直属机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并不属于行政法规。也就是说两高司法解释,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那两高司法解释超越解释法律的权利。你没有这个权利,你的这种解释是非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设定。任何国家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个权力。也就是说两高司法解释是违反立法法的,因此是无效的。

所以两高的司法解释,是违法违宪的,律师能提出这样的理论是律师的善心和良知被触动了。作为公检法机关,执行的是法律,那对两高司法解释的非法执行,那你是执行法律,还是执行邪恶的指令,蓄意对好人进行迫害哪?

四、什么是法轮功?

法轮功也叫法轮大法,是1992年5月由李洪志先生自长春传出的佛家上乘修炼功法,神奇的祛病健身效果和高深的功理功法震撼了整个气功界及北京高层,很快通过了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及中国人体科学研究会的各项测试与考评。当年法轮功就被接纳为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的直属功派。

在92年东方健康博览会上法轮功被授予“明星功派”。

在93年东方健康博览会上李洪志先生获大会最高奖:“边缘科学进步奖”以及“受群众欢迎气功师”称号。

1998年11月24日上海电视台新闻节目播放了上海体育中心近万名法轮功修炼者集体炼功以及推广表演的采访录像,并报道说,全世界约有一亿人学炼法轮大法。

1998年,中国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北京、武汉、大连及广东省的医学专家,对三万五千名法轮功学员做了五次医学调查。调查结果表明,修炼法轮功祛病健身的有效率高达98%。

1998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前人大部分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数月的调查,得出了“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同年底,乔石委员长向中央政治局提交了这一调查报告。

早在1994年底,李洪志先生就结束了在中国的办班传功活动,自1995年初开始应国外邀请赴法国、瑞典等国传法传功,足迹遍及欧、美、亚、澳、太等地区。至今全世界已有一亿多人修炼法轮功。

自1999年7月20日之后,虽然法轮功在中国遭到打压,但是随着“天安门自焚伪案”、“1400例伪案”、“万人围攻中南海”的谣言等内幕真相在全球不断被曝光,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污蔑宣传也以失败而告终。

法轮功迅速弘传至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李洪志先生主要著作《转法轮》已被翻译成40多种文字在全球发行,并可免费在互联网下载。

在印度,仅班加罗尔市就有80多所学校的师生集体修炼法轮功,并将《转法轮》中的《论语》列为英文教材的卷首。而印度德里警察大学就有三千名学生集体修炼法轮功。

美国南卡罗莱纳州立大学艾肯分校将法轮大法列为本校一门正式课程教授学生。

在台湾有上百万人修炼法轮功。台湾各监狱陆续将学炼法轮功纳入监狱的教化课程,用“真、善、忍”的理念教化犯人,几年来收到奇效,使很多服刑人员由烦躁不安变得祥和文雅。成功破解了教化犯人的“世界难题”,成为台湾监狱管理的“绝招”。

鉴于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大法为人类心灵健康和身体健康做出的杰出贡献,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大法迄今已获得各国政府褒奖1899项,获各国议会支持决议案391项,获各国政要支持信函1200件。其中,李洪志先生荣登“2007年全球百名在世天才华人榜”榜首,2009年李洪志先生获亚太人权基金会颁发的“杰出精神领袖奖”,李洪志先生曾四次被提名为“诺贝尔和平奖”候选人。世界各国许多城市纷纷宣布将世界法轮大法日〔每年的5月13日〕定为本城市的法轮大法日和李洪志日。

李洪志先生及其法轮大法在世界人民心目中的崇高地位和威望在人类历史上可谓空前绝后,也为中华民族赢得了极高的声誉。

这样一个使无数人从中身心受益,从而受到世界各国、各族裔敬仰的高德大法就是法轮功。

五、当今政权对法轮功的态度

十八大后,习近平提出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根本国策,这是对江泽民非法迫害法轮功的根本纠正。因为迫害法轮功完全是违法的,如果真正实行依法治国、依宪治国,对法轮功的迫害将寸步难行。为了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现任领导人最近几年陆续出台了许多新举措,强调办案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对冤假错案实行终身追责制。

2016年7月10日,《人民日报》连续发表三篇文章,解读习近平关于促进中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讲话,文章要求“注意防止信仰上的差异扩大为政治上的对立”,并强调:“对宗教信仰不能用行政力量、用斗争方法去消灭”、“要一切着眼于群众和尊重人民的自主选择,就要确定并认真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十九大上,习近平宣布,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将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习近平将亲自担任组长,这充分表达了习近平实现依法治国的决心。希望公检法的朋友们能够看清形势,立即停止迫害法轮功,立即停止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以免自己将来被追究法律责任。

据一位法轮功学员说,他有一个亲戚在公安局上班,有一次,跟她说,公安局领导在内部会议上说“法轮功的事,我们别问了,再问,以后会有麻烦,因为法轮功定罪跟现行法律都对不上号,我们没必要再去惹这个麻烦。”

2016年8月30日,全国各地传达了中共中央文件精神:镇压法轮功十七年来造成了法轮功学员本人及其亲属、子女在任职、就业、入伍、升学等许多方面的不公正对待,今后各地要逐步给予解脱……

二十年来,面对无理的疯狂打压,法轮功学员始终坚持以和平的方式,向世人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告诉人们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是荒谬的、是邪恶的。随着法轮功真相的广泛传播,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法轮功学员的纯正与善良,也看到了江泽民打压法轮功的荒谬与邪恶。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检法人员,在了解了法轮功真相后,都在觉醒,都在以自己的方式来抵制这场荒谬的迫害。如据明慧网报道,从2016年开始,特别是2017年以来,已有越来越多的法轮功学员被无罪释放,失去谎言的支撑,迫害已难以为继,随时都有被终止的可能。而当这一可能成为现实时,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包括这场迫害的始作俑者江泽民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在这场善与恶的较量中,如何摆放自己的位置,这是每个人都应该认真思考的。

六、对董前勇立案调查是非法的,北京市律师协会相关人员已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律师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镑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赋予辩护和代理律师的豁免权即律师在诉讼中的言论不受追究。

北京市律师协会对董前勇律师的所谓立案调查的三项内容,都是颠倒是非的欲加之罪,是对董前勇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的野蛮打压。作为一名中国大陆的律师我和许多律师以及更多的正义人士都在关注这件事,我们希望北京市律师协会立即停止这种荒唐的闹剧,否则我们保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控告的权利。

一名中国大陆律师

2019年8月2日

责任编辑:赵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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