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青:香港反颠覆法是对人权的压迫和打击

刘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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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10月16日讯】邓小平曾经信誓旦旦地保证:香港回归中国五十年不变。这当然是指自由经济五十年不变、人权民主的政治体制五十年不变。但是九七年回归至今不过五年多一些(仅是保证的十分之一)的时间,香港就已经变得面目全非。言论自由是首当其冲。香港媒体独立的声音,对专制的批评,已从日渐减少到几尽消失。这既有媒体因恐惧而采取了自律的原因,也是经济窘迫,政治恐吓无奈退缩的结果。中共有一句尽人皆知的话,叫做“决不允许香港成为颠覆中国政府的基地。”其中包涵的恐吓威慑不难体会。

不仅言论,政治体制上的根本变动也在堂而皇之的紧锣密鼓中。香港今年立法通过的《高官问责制》,就是变动民主政体地重大步骤。原本香港政府的内阁官员是对香港议会负责、对选民负责。但是《高官问责制》的立法后,却变成了对特首负责。香港特首是由北京一手炮制出来的,所以香港特首只会对北京当局负责。因而《高官问责制》的立法,将香港政府变成听凭北京操纵的机器,哪里还有什么一国两制?

更为严重的是,香港政府最近发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咨询文件。《基本法》的第二十三条也就是反颠覆法。这条基本法的内容早就让香港民众揣测不安。以香港原政务司司长陈方安生为首的香港高层官员始终反对就这条基本法进行具体立法,所以五年多拖延下来了。但是逼迫陈方安生退职后,这条基本法的具体立法已迫不及待地提上日程。

为什么反颠覆法的具体立法会在香港乃至世界引起轩然大波?这是由反颠覆法的具体内容,进而“咨询文件” 所罗列的条文所导致。香港反颠覆法规定,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等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反颠覆法的咨询文件更具体明确七款罪行, 包括煽动叛国和分裂国家可以判处终生监禁(而所谓”煽动”是由执法部门根据意图加以认定);未经授权而披露损害中港关系的机密资料(即是窃取国家机密)的违法行为;与内地违害国家安全的被禁止的组织有从属关系,以及组织或支援被禁止组织的活动,香港保安局长有权对该组织予以取缔;对分裂国家的活动在域外条例者 ,一但回到香港依然治罪,而且对这些所谓的罪行知情不报的,也将被视为犯罪行为予以惩处。咨询文件还建议涉及第二十三条的罪行时,执法部门无需法院的搜查令就有紧急进行进入搜查的权利。

反颠覆法的内容和咨询的具体七条立法,从政治上说是北京意在完全控制香港;从人权方面来说是对香港人权的全面窒息的压迫。反颠覆法一但确立为法律,香港言论自由将不再仅仅是自律式压迫,煽动叛国和泄露机密的条款可以将任何政府不中意的言行赋予罪行。这是大陆半个多世纪严密 控制言论的成功手段。香港组织与大陆或者国际社会的组织联系只要属于意在监督、批评、反对政府,无需法律判决保安局长就有权取缔,使香港的非政府组织如想生存,必须战战兢兢地看政府脸色行事,因而香港在反颠覆法生效后将不会再有独立的非政府组织。

将所谓分裂国家的罪行廷伸到境外,香港居民在中国以外也被剥夺了批评反对中国政府的权利。反颠覆法将知情不报也归于罪行,实质是逼迫所有香港人必须效忠政府,不效忠就会被视为罪犯而加以惩处。涉及反颠覆法的所谓罪行香港警察无须法庭搜查令就可以进行紧急抄家,如同大陆一样,让警方对香港民众拥有为所欲为的权利。

所以香港反颠覆法如按照目前内容通过,无疑是对香港人权全面的窒息的压迫和打击。

(自由亚洲电台)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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