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米兰达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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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记者袁玫洛杉矶报导】由于一九七七年农工遭奥克斯纳警局警员射击五枪﹐但警员仍逼问口供﹐而引起民众关切﹐律师周正烜及萧婷丰就“米兰达权利”﹐说明米兰达权利是根据宪法而衍伸出的case law right﹐成立于一九六六年﹐在未被逮捕前除一般问话﹐如涉及案件最好保持沉默﹐任何言词都有可能被警察用来定罪;当警察要进行逮捕时﹐之前一定需要告知此警告﹐如未如此﹐则被拘留之人﹐应向法官说明﹐同时先前所言﹐不能成为呈堂证据﹐陪审团亦不应将他在未被告知“米兰达警告”权利以前之言词作为证据﹐应当有作为证据之基础。

内容为被捕之人有以下之警告权利:有权保持沉默并拒绝回答问题;任何所言都将在法庭上不利于你;在未和警察谈话之前有权和律师商讨﹐并在目前和未来被问话时都可有律师陪伴;在被问话时如果无力负担律师费用﹐如果愿意可以要求指派律师;如果决定在没有律师情况下愿意回答问话﹐仍保有权利随时停止回答﹐直到和律师商议后;最后警察会追问一句在了解以上我所讲解的你所拥有之权利﹐是否仍愿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回答问题?

威斯康新大学法律系硕士林呈潢说明在一九六三年亚利桑那州凤凰城一十八岁女孩被人绑架强暴﹐嫌犯只有九年级的教育程度﹐被医师诊治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但意识上可以出庭﹐在警局由被害人指认出﹐之后就被警察带往邻室审问定罪﹐整个过程在两小时内裁定﹐但法院指出依宪法第五条修正案表明﹐不可使人强迫认罪﹐在当时那种气氛下所作告白是无效﹐因在事先未被告知可以请律师﹑可以保持沉默等情况﹐是间接违反第五条修正法案之精神。在六六年﹐联邦法院正式成立此原则。

同时﹐林呈潢强调除前两位律师所言此警告是在逮捕情况下﹐另一要素是在被审讯情况﹐如果在被审讯指控有犯罪倾向时﹐应拒绝回答对自己不利的陈述﹐提醒大家注意有关“毒树果实理论”﹐即以不合法方法取得证据﹐如刑求﹑无搜索令闯入民宅﹑非法搜索等﹐ 为无效﹐因此如有警察上门需要求他出示搜索令和警察身份证件﹐但是搜索情况也有例外﹐如追踪现行犯进入民宅﹑在公共场所﹐显而易见的情况搜索怀疑者在本人同意下﹑合法逮捕嫌犯加以搜索等情况不需搜索令。

在前几年﹐洛杉矶轰动一时的林黎云案﹐当时也是在未被告之情况下﹐其夫和警方串通偷录两人之谈话﹐审判延续数年﹐最后林黎云以认罪减刑﹐而被递解出境﹐法律面前如此解决﹐但孰是孰非﹐社会畸形发展值得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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