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二十八) — 同罪不能重复被控(Double Jeopar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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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5月17日讯】“Double Jeopardy”是指政府不得以同一罪,一而再再而三地起诉被告。一但被告已经被自己所犯的相同罪而定罪,或经过庭审后被宣布无罪。被告不应为同一罪而受到多次的控罚。联邦和新州的宪法都赋予被告有这种权力。笔者对Double Jeopardy的翻译,绞尽脑汁,也找不到更确切﹑简明的相当中文翻译。

如果读者在三﹑四年前看过Tommy Lee Jones和Ashley Judd 合演的同名电影“Double Jeopardy”可能已经知道Double Jeopardy的意思。在影片中,Ashley Judd演一个被其丈夫陷害而被政府错误定罪(Convicted)为杀其丈夫的杀人犯,而其丈夫却隐姓埋名,诈骗一笔保险金而失踪。而后,Ashley Judd演的太太角色在一次在监狱里与其儿子打电话时,无意中听见儿子在叫爸爸回家了,才获悉其先生没有死。在狱友的指点下,Ashley Judd获得提早保释,最后她把这位先生杀了。根据Double Jeopardy的规定,她第二次真的杀丈夫时,就不能再被控告起诉的。

果真如此,现实生活中被告引用该法律并不能那么容易。新州上诉法庭最近维持一案件的原判,认为下层庭审法官拒绝Double Jeopardy的判决是对的。

本案要谈的被告,被控谋杀﹑抢劫汽车和抢劫。有很多直接﹑间接证据显示被告是嫌疑犯。他在1995年7月在纽瓦克的一墓地枪杀了一退休警官。在先两次庭审时,被告都没有被陪审团定罪,法官因某些原因而宣告庭审“流产”“ mistrial”。在第三次沉长的庭审后,被告被陪审团定罪﹕重大误杀﹑抢劫汽车﹑抢劫和非法控有手枪等罪行。被告被判的刑,加起来是无期徒刑﹑终身监禁,50年不能要求保释在外。

被告上诉,其中有一条就是以“Double Jeopardy”为由。因为在第一次庭审后,陪审团经过四天的审议,仍做不出决定,最后陪审团传出条子说﹕其中有一个陪审员不理解审议过程,并且是不公正。在第四天的尾声,那个有问题的陪审员要求法庭解释“有罪”和“无罪”的区别。就在法庭送那个陪审员去陪审员房时,又一条子送出来说﹕陪审团已经 有判决了。

回法庭后,陪审团的领队当庭宣布﹕陪审团已经做了决定。陪审员定被告一些罪﹔但又不定另外一些罪。最主要的控罪“谋杀”和“重大误杀”都无罪,只定疏忽杀人罪等。在法官问每个陪审员时,那个有问题的陪审员说﹕不同意。法官就宣告“庭审流产”。

1997年7月,该案又第二次开庭。结果陪审团还是没有都同意定罪,第二次庭审又“流产”。被告在第三次庭后,才被定罪。

被告在上诉中争辩﹕他不应该在第一次陪审团宣布无罪的那些控告上,被第二﹑第三次重审,因为Double Jeopardy保护他免受重审已经有判决的罪行。

上诉法庭没有接受争辩。上诉法庭称陪审团的判决“Jury Verdict”不是最终的,一直要等到陪审团审议结束,其结果在法庭上被宣读,并且每个陪审团员都已表示无异议,陪审团领队的报告不是最终,陪审团仍然是审议的陪审员,一直到法庭接受陪审团决定,并且宣布陪审团解散。如果按照这样的解释,当然被告没有希望了。第一次陪审团领队的向法庭宣告,已经有Jury Verdic 不是最终判决,所以被告也可被第二﹑第三次重审, “Double Jeopardy”不适用。上诉法庭又说﹕在第三次开庭审时,政府又找到新的证人,来解释一些疑问。最后,上诉法庭维持原判。

被告上诉要求推翻重大误杀的定罪,如果Double Jeopardy帮被告忙时,那么被告最多被定罪“疏忽杀人”,其差别是被告可能不是终身在监狱里度过余生。由于被告已经被判“无期徒刑”,笔者估计一定会死马当活马医,继续会再上诉至新州最高法院。

被告应该受到“Double Jeopardy”保护吗﹖笔者在尊重上诉法庭的判决同时而持有异议﹔因为笔者认为当陪审团领队向法庭宣布有判决时,被告的重大误杀是无罪的,虽然后来法官在问每一个陪审员是否有异议时,其中有一人说不同意。那个陪审员的“不同意”不应该被考虑,因为被告是被宣告重大误杀无罪,所以那个陪审团员的“不同意”是没有关系的﹔只有在被告被定为“有罪”时,某一陪审团员的“不同意”才有关系。在刑事定罪时,要无可置疑Beyound Reasonable Doublt,也就是要每一个陪审团员都同意,方可定罪。当被告被宣告无罪时,就是在至少有一个陪审团员不同意时,才会产生。所以庭审法官应该认为那个不同意判被告重大误杀无罪的陪审团员的表决是与最终陪审团的无罪判决有任何矛盾。第一庭审时,法官不应该宣布庭审流产。那么被告就不能再次被庭审,法官没有在判决书里谈到笔者的想法。希望新州最高法院会注意到笔者的辩护论点。本案由政府指派“公派辩护律师” (Public Defender)辩护,他们能想到这点吗﹖

生死之差,一念之间﹔有经济能力的话,考虑请私家刑事辩护律师吧﹗

原案请查﹕State V. Jenkins, A─2331─98T4, Appellate Division (4/2/2002)。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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