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家祺:从几次修宪看武装力量统率权

严家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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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3日讯】前言:邓小平破坏宪政体制/金钟
  
最近在纽约和严家祺聊天,谈到中共十六大权力转移问题,对于江泽民交班的所谓“邓小平模式”,即保留军委主席一职,总书记国家主席则让给胡锦涛。家祺谈到许多很有教益的见解。当我提到为什么以前国主席执掌军权,现在却与军权分隔?家祺透露,这原是一九八二年修宪时,邓小平玩的把戏。邓小平批评权力过于集中,自己却又不愿放弃最高权力,便设计国家军委的建制,以便自己独掌军权,国家主席就与军权无缘了。当时,家祺正筹备并随之担任政治学研究所所长,参与了几次修宪座谈会,发表意见与文章,对军权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之外的“第三人”掌握,提出质疑。只有他一人这样做。   

而当时邓在八九年十一月让出军委主席职位,九七年去世,然而,为他设计的宪法沿用至今。因此,我邀请家祺兄将二十年前的那段经历写出来,对研究中共权力的演变将有启迪,于是,他写了这篇文章。家祺是一位谦谦君子,他对于这样重要的与自己有关的史实,只是直述其实,并不渲染个人。   

江泽民会不会真正把权力交给接班人?是中共十六大的焦点。国家元首必是武装力量最高统帅,这是当代世界政体的通例,中共在毛时代是如此。江上台接军委主席,也是恢复常例。胡锦涛若任国家主席,亦应有元首之军权,但是,囿于宪法关于军委的规定军权属军委而非“国主”,就给了江泽民另立权力中心的可乘之机,这是中国八二年宪法留下的遗患,也是胡锦涛和中共第四代接棒的一个宪政障碍,而始作俑者,即为了一已之私利而破坏宪政体制的,不是别人,正是致力于废除终身制,推动中国经济自由化的邓小平。   

家祺在讨论中,也对我阐释了国家最高行政权力包括武装力量的统率权集中于元首的必然性,这和三权分立是不同的范畴。不错,普京、陈水扁、布殊一旦成为国家元首,不管懂不懂军事,有没有战功,三军都归他统帅。

中国大陆现在有两个“中央军事委员会”,即党的中央军委和国家的中央军委。中国共产党的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但党的中央军委主席不由选举产生,而是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届一中全会将决定下一届的“中央军委主席”后,这时,因为新的一届的全国人大未召开,如果“国家军委主席”与“党的中央军委主席”不是同一个人,“国家军委主席”就在实际上不起作用了,下一届全国人大召开时,“党的中央军委主席”一定会被选为“国家军委主席”。两个中央军委,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军委主席职位完全为邓小平所设   

江泽民现任党和国家军委主席,按照宪法规定,到明年十届人大时,他不能再连任国家主席,但宪法和中国共产党党章对军委主席连任没有规定限制。如果江泽民在今秋十六届一中全会”上连任党的中央军委主席,到明年召开十届全国人大时,不论谁当选国家主席,国家主席与国家中央军委主席将不由同一人担任,也就是说,国家主席不掌握中国大陆武装力量统率权,由于江泽民不可能在十届人大后出任总理,这时,中国的政府首脑也不掌握武装力量统率权。   

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不掌握国家武装力量最高统率权,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邓小平时代已有先例。一九八二年中国宪法有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设置,可以说,完全是为邓小平在不担任党、国家和政府的最高职位情况下,继续掌握最高权力而设计出来的。   

现在的问题是,江泽民是否也应当像邓小平那样,既不担任党的最高职位,又不担任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而通过连任“中央军委主席”,在实际上继续掌握中国的最高权力?

报告中央指设中央军委之弊   

一九八○年九月,北京召开“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批准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我因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的筹建工作,张友渔安排我参加了几次在人民大会堂等地召开的“修宪座谈会”。一九八一年下半年,我查阅了三十余个国家的宪法,发现一个事实,除个别国家特殊时期外,武装力量的统率权不是由国家元首,就是由政府首脑掌握。美国总统是国家元首,又是最高行政官,外交国防政策的最高负责人,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当然也是执政党的领袖。法国总统是军队最高统帅,主持最高国防会议和国防委员会。意大利的总统作为国家元首,也统率武装部队。印度总统则是国防军的最高统帅。泰国是君主制国家,国王为军队最高统帅。在虚位元首的国家中,武装力量统率权通常为首相、总理掌握,如英国、日本。一九八○年下半年,我已看到新的宪法修改草案,对这一草案我写了一个“报告”,指出,武装力量的统率权不能由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以外的“第三人”掌握,否则军事首脑会成为另一个权力中心,在某些情况下会形成政治上的危机。在这份“报告”后,附上了三十余国家武装力量统率权归属情况的表格。这份“报告”,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调研室以《要报》名义发送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我相信,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部机关还会留有我在二十二年前写的这份“报告”。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邓小平多次抨击毛泽东、华国锋“个人集权”,也倡导“废除终身制”,邓小平觉得不好再明目张胆地重蹈毛泽东、华国锋的覆辙,但邓小平又念念不忘在实际上掌握最高权力。为此,在党的体制上,邓小平提出修改党章,废除“党主席”职位,设立中央政治局领导下的书记处体制。在国家体制上,明显违背一般的保障政治稳定的宪法原则,在宪法中单独设立“中央军委”,使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有可能不掌握武装力量统率权。

文革和文革前有关最高军权的规定   

一九四九年后,中国大陆有过四部宪法,即五四年宪法、七五年宪法、七八年宪法和八二年宪法。   

五四年宪法规定,国家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当时,毛泽东担任国家主席。一九五九年四月,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刘少奇任国家主席,按宪法规定,刘少奇掌握了全国武装力量统率权。一九六五年一月,“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再次选举刘少奇为国家主席。在一九六六年“文革”开始后不久,刘少奇的国家主席职务就被非法剥夺了。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刘少奇被迫害致死。这时一九五四年宪法名义上仍存在,中国设有“国家主席”职位,但无人担任。一九七五年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职位,宪法明文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一九七八年宪法仍未设国家主席,武装力量统率权仍规定由中共中央主席统率。一九八二年宪法,设立了“国家主席”,武装力量的统率权由原先的“中共中央主席”移到了“中共中央军委主席”手中,为了避免宪法条文直接规定,党的领导人未经选举程序“当然担任”国家职位,八二年宪法中单独列出了“中央军事委员会”一节,规定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八二年曾反对国家元首无军权   

在一九八二年宪法修改草案正式出版前夕,北京《光明日报》社召开了一次讨论新宪法草案的座谈会。在这次座谈会上,我谈到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国家最高权力的实际掌握者相互关系的四种模式。我当时说,“第四种模式”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都无实权,权力集中在另外一些人手中。这种模式,“为保障宪法的权威性”,是“完全不足取的”。“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的相互关系如何会对今后的国家政治生活发生影响,需要很好地加以研究。”这一发言,现在感到惭愧的是,其中提到邓小平的地方过分称颂了他。我回想起当时的心理是,用称颂邓小平“废止终身制”的方式直言反对“第四种模式”。这篇发言刊登在一九八二年五月五日《光明日报》头版上,题目是《从长远观点看宪法》。   
在今天,我重提二十年前的看法,是要借此说明,在邓小平掌握最高权力时,中国社科院的《要报》和《光明日报》都毫无顾忌地刊登我上面提到的言论。我不知道二十年后的今天,中国大陆,尤其在北京,能否公开在的报刊上讨论军委主席长期连任对中国的坏处。山东大学孙文广教授在《开放》发表不赞成江泽民继任中央军委主席,劝江泽民“全退为好”的文章能否在北京《光明日报》或其它报刊上公开发表?

江全退与否关系废除终身制大事   

一九八一年下半年,我就宪法修改的最初草案,反对在国家主席外单独设立“中央军委主席”,在《要报》上刊出意见时,江泽民尚在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工作。当今天的江泽民企图钻八二年宪法的“漏洞”连任军委主席时,我今天发表意见,不过是重述二十年前的看法。“个人集权”,是指个人独揽最高立法权、最高行政权和司法权。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掌握武装力量统率权,这在世界上极大多数国家都如此。霍梅尼的伊朗则是一个例外。

一九八二年宪法,从总体上比前三部宪法好得多,但在“国家主席”外单独设置“中央军委主席”,是五四年宪法的倒退。现在看来,在“武装力量统率权”问题上,有必要恢复五四年宪法有关条款,而继续保留八二宪法国家主席和国务院总理“连续任职不得越过两届”的规定。就像一辆车不能同时由两个人开一样,国家最高行政权,不同于立法权与司法权,是保证一个国家正常运行的权力,必须集中统一。如果江泽民能在“十六大”全退,不再连任军委主席,这就为“废除最高权力终身制”开了一个好头。蒋介石、毛泽东、邓小平终身掌握最高权力,使那些“共和国”名不副实,带有几千年王朝的印记。废除最高权力终身制,才能使中国成为名副其实的“共和国”。

--转自《开放》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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