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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陪审并行自由选 台司法院:欠缺程序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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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0年07月02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民间团体“陪审参审一并试行推动大联盟”呼吁立法院不应于临时会草率处理“国民参与刑事审判法”,而台湾民众党立院党团也强调,民众党也有提出自己的版本,主张参、陪审两制并行,且被告可自行选择审判制度。对此,司法院2日发布新闻稿,详细说明反对理由。

司法院举例,如果2名成年被告共同杀害他人,且参与的犯罪程度完全相同,若2人的选择不同的审判制度,每个被告受到的程序保障就不同,最终倘若出现一人有罪、一人无罪,或一人死刑、一人无期徒刑的结果时,将引发违反平等原则的争议,也突显两制并行欠缺程序公平性,与引进国民参与审判制度的目的相违背。

司法院说明,典型的陪审制是由陪审团定罪、由法官量刑,但判决不用说明理由,检察官原则上不能提起上诉,被害人的权利也受到很大的限制;而典型参审制则是由法官和国民一起定罪及量刑,判决也会附上理由,可以法提起上诉。2名犯罪行为及参与程度均相同的被告,将因两制并行而受到不同程度的程序保障。

然而,虽然有人会认为,不同的判决结果“是被告自己的选择”,但司法院认为,刑事审判重视刑罚权的公平性和稳定性,若给予被告选择权,除了不会有司法“公平”、“正义”的感受,反而有鼓励被告投机应诉之虞;如果选择了判决较重的制度,只会觉得是“选错了”,而非真正信服判决结果,无助于司法公信力之提升。

而事实上,司法院表示,为了两制并行而创设的被告选择权,会破坏我国刑事诉讼体制,因为目前《刑法》中也没有让被告自由选择由法官独任或合议审判的规定。即使采行陪审制的美国,被告也仅可表达是否放弃由陪审团审判,若被告放弃由陪审团审判,仍须以书面经检察官同意,并经法院准许始为有效,并非真正有选择权。

此外,司法院也指出,两制并行将导致配套制度及设施复杂化,除大量耗费国家资源外,也增加国民负担,与引进国民参与审判之目的背道而驰;且两制并行将因为案件适用制度不同,导致比较基础不一致,进而无从分析制度优劣及执行成效,要如何检讨、修正,可见想透过两制并行而选择较好的制度,是缘木求鱼的方案。◇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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