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蒙面法》生效翌日游行 五人蒙面罪成 暴动罪全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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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12月23日讯】(大纪元记者刘沛林香港报导)前年有网民于《禁蒙面法》生效翌日,发起“反极权反紧急法大游行”,有5人于在湾仔被捕,并被控暴动等罪。5名被告昨日于西九龙裁判法院全部被裁定暴动罪名不成立,但当中4人违反禁蒙面罪成,其中1人早前已承认违反禁蒙面罪。

法官称,案发地点于当日下午5时已有超过500人聚集,有示威者向警方投掷汽油弹及杂物,亦有汽油弹误中记者,裁定当日发生事件为暴动。法官引述警司张志伟口供时指,首被告(案发时15岁)与自己相距25至30米,并目睹他投掷汽油弹。法官对应其口供与呈堂片段所显示的距离相差颇大。汽油弹着地到警司截停男生的时间,亦超过35秒。在缺乏其它证供支持下,法庭未能稳妥地接纳警司供词指男生有投掷汽油弹。

法官指与在场示威者逃走不足以证明“畏罪”而逃

对于一众被告是否有参与暴动,辩方指众被告当时可能不知道自己正处身暴动现场,法官反驳,有大批示威者于案发时占据行车线,用喷漆涂鸦,亦有人带上防毒面罩,只要稍为逗留已能意会当时正发生暴动,一般途人都不会继续在现场逗留。

此外,法官不接纳控方指众被告曾于被截停时逃走,指就算5人与在场示威者一起逃走,亦不足以证明他们因为“畏罪”而逃跑,反之逃走的人士中或因警方的来势滔滔而走避。法官亦不确定众被告是否知道警方曾要求现场人士离开后,仍决定继续留下,直至被制服。因此未能对众被告裁定终审法院所指的控罪,包括“延伸的共同犯罪计划”,或协助、教唆、促致或怂使其他示威者参与暴动。最后裁定全部被告暴动罪名不成立。

针对禁蒙面罪,法官认为,辩方引用禁蒙面规则的免责条例相关条文,只适用已存在的医学或健康理由,但案件中没有证据支持首被告,苏雅贤及谢兆雄等,事前曾有该医学状况,又指警方使用催泪烟,不属于条例中的“已存在的身体状况”,最后裁定4名被告违反禁蒙面罪成,次被告李安翘早前已认罪,所有被告需还押候判。

各被告还押候判

辩方曾希望法庭考虑判处非监禁刑罚,但法官直言5名被告中,第三被告苏雅贤、第四被告谢兆雄及第五被告陈乐燊,有机会被判监禁式刑罚。首被告17岁男生正索取更生中心及劳教中心等报告;法庭亦为承认蒙面罪的女生索取更生中心及社会服务令报告;其余3人则需索取背景报告。

首被告求情时指,如法庭判更生或劳教中心等,刑期有机会超过一般成年人监禁,作为家中独子的他,天资聪敏,品学兼优,现在准备明年应考文凭试,希望能修读英文语文课程,并有志于从事写作,又指自己先天性听力出现问题,去年更曾患心胞炎,其亲友求情时均对被告有正面评价,指其本性不坏,全因不同理念而引致官司。

5名被告依次为17岁男生、李安翘(19岁,女学生)、苏雅贤(23岁,女学生)、谢兆雄(24岁,学生)、陈乐燊(28岁,结他老师),案情指他们于前年10月6日,于湾仔轩尼诗道参与暴动,各被控一项暴动罪及一项“在身处非法集结时使用蒙面物品”罪,李安翘早前已承认此罪。◇

责任编辑:陈玟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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