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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地税局就囤房税推动建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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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1年03月26日讯】(大纪元记者徐乃义台湾桃园报导)立法院举办“政府实施房地合一及是否推动囤房税之政策评估”公听会,多数专家学者皆于会中就房屋税条例第5条修正案(即俗称囤房税)提出建议,希望非自住房屋改以全国归户后持有户数多寡制定差别税率,桃园市地方税务局就稽征实务面说明如下:

2014年房屋税条例第5条修正,规定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自住住家用房屋全国以3户为限,方适用自住用税率1.2%,持有第4户以上则授权各地方政府可因地制宜制定较高征收率,该项修正已具有抑制囤房机制,目前仅有3县市非自住订有差别税率,桃园市为非自住单一税率2.4%(只要1户非自住房屋即课征2.4%),为全国第2高,且较其他实施差别税率之县市须3户或8户以上,始课征3.6%或2%,执行上较为简易且颇具成效,经统计近年来桃园市持有非自住房屋多屋族(4户以上)非自住仅有17,640户(比率为1.68%),可见桃园市囤房现象并不明显,且较105年18,975户(比率1.98%),下降0.3%,分析其最主要原因,系本市自104年7月起施行非自住住家用税率2.4%所致,表示本市以课征较高之非自住住家用税率,已经逐步有效抑制囤房现象。

桃园地税局就囤房税推动建议说明。(桃园地税局提供)
桃园地税局。(桃园地税局提供)

自房屋税条例修正以来,多屋族常因新取得房屋、使用情形变更或家户关系异动等情形,而不知择定何处房屋适用自住税率,如再以非自住户数制定差别税率,其跨县市交互影响将使房屋择定更为复杂,难达简政便民。

税务局为维护纳税义务人权益,皆定期产列可重新择定自住3户较为优惠之“新取得房屋现值高于已择定自住房屋清册”,服务区同仁都需逐户检视、辅导重新择定,耗时耗力!因房屋税为按月核课,致作业复杂且案量庞大,已大幅增加稽征作业成本,亦导致税务局现有人力流动频繁,如再以非自住房屋户数制定差别税率,现有稽征人力将难以负荷。

房屋税为底册税,政策的改变应该朝简政便民的方向思考,在现行以户数计算未考量南北县市差异或城乡差距,贸然实施势必带给各县市执行上的困难及民众的无所适从,建议宜再搜集各方意见,审慎评估推动囤房税的必要性及可能衍生的争议。◇

责任编辑: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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