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收贿案 3现任1前任立委判7年4月至10年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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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7月06日讯】立委涉贪案,台北地院今天(6日)依贪污治罪条例收贿罪判处现任立委苏震清10年、廖国栋8年6月、陈超明7年8月徒刑。前立委徐永明被依期约贿赂罪判刑7年4月。全案可上诉。

另外,现任立委赵正宇被控违反税捐稽征法逃漏税捐罪部分,北院判处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并科罚金新台币6万元。赵正宇被控财产来源不明罪部分获判无罪。

台北地检署获悉判决后指出,待收到判决书后再审慎研议是否上诉。

前太流公司董事长李恒隆涉嫌透过中间人郭克铭等人行贿立委苏震清、廖国栋、陈超明、前立委徐永明等人,透过公司法修法或举办公听会等方式,施压经济部官员撤销太流增资登记,企图夺回SOGO经营权。

北院指出,苏震清自民国101年8月15日起至104年12月18日止,多次收受李恒隆的现金或支票共2580万元,并协助李恒隆质询经济部太流案,有对价关系。苏震清虽辩称是借贷,北院根据李恒隆等人证词不予采信,判处苏震清有期徒刑10年,褫夺公权5年,没收犯罪所得1580万元。

苏震清办公室主任余学洋也收受李恒隆款项,但北院认为苏震清均是自行向李恒隆要求并收取贿款,余学洋并非共犯;余学洋收取的款项,是受委托提供太流案资讯及建议的对价,并非贿赂,判余学洋无罪。

北院查出,郭克铭透过廖国栋办公室主任丁复华请托廖国栋协助处理SOGO案,廖、丁自104年3月至109年间,以召开协调会或于立法院经济委员会、院会中质询经济部、提案等方式协助,李恒隆再给予相应贿款。廖国栋共取得620万元贿款、丁复华共取得180万元贿款。

廖国栋在北院审理时否认犯罪,不过,同案被告丁复华、郭克铭、李恒隆均坦承犯行,北院依相关证词、通联译文、监视器画面等证据,认定廖国栋收贿。判决廖国栋有期徒刑8年6月,褫夺公权4年,犯罪所得620万元没收。

丁复华部分,北院审酌他侦审中均自白犯罪,适用减刑,且自动缴交犯罪所得,判决有期徒刑1年10月,缓刑4年,向公库支付100万元,褫夺公权2年,犯罪所得180万元没收。

判决指出,郭克铭于108年规划办理东吴大学公听会,向陈超明办公室主任梁文一请托陈超明出席,但陈无法出席,梁联系经济部官员出席;陈超明也致电给时任经济部长沈荣津,但没打通,改致电经济部国会联络人转达要求经济部应派人出席。李恒隆于109年间交付现金50万元给梁文一,另透过某公司汇款100万元到陈超明政治献金专户。

陈超明及梁文一均否认收贿,但北院认定2人行为,均构成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收受贿赂罪,各判7年8月及5年徒刑,褫夺公权3年及2年,犯罪所得100万元及50万元追缴没收。

此外,郭克铭联系时任立委徐永明的友人吴世昌,安排与徐永明会面。郭克铭、李恒隆于108年12月间请托徐永明与东吴大学合办公听会、洽借立院会议室、出席公听会并邀经济部官员出席。双方约妥提供政治献金给时代力量,徐永明并表示由吴世昌担任收受政治献金的窗口。

判决表示,徐永明因故变而未合办公听会,也未发文邀请官员出席,仅借用立院红楼101会议室并于公听会当天出席发言5分钟,李恒隆也未交付贿赂,但北院认定构成期约贿赂,判刑徐永明7年4月,褫夺公权3年;吴世昌判刑6年6月,禠夺公权2年。

赵正宇办公室主任林家骐涉嫌营造老板赵正宇运用立委职权,施压营建署及阳明山国家公园管理处将新北市金山区部分土地划出国家公园管制区的假象,取信陈姓业者等人,而向陈男等人诈取款项。林家骐审理时认罪,北院判刑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

李恒隆部分,北院考量李恒隆于侦审中均自白犯罪,应依贪污治罪条例规定减轻其刑,并适用证人保护法减刑规定,判决李恒隆有期徒刑1年2月,得易科罚金,缓刑5年,向公库支付1000万元,褫夺公权3年。

(中央社)

责任编辑: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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