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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警察执法缺乏“武力分级” 落后欧美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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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2年09月25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高雄报导)台南杀警案后,警察用枪问题再度引起外界关注。虽然内政部长徐国勇鼓励“大胆用枪”,但《警械使用条例》中的“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仍相当抽象。警专教官林大钧指出,欧美国家在30年前就已有警察强制力分级的标准,可保护警员执勤安全,也能避免执法过当疑虑。

现行的《警械使用条例》规定,警械为棍、刀、枪及其他经核定的器械,警员执行取缔、盘查等勤务时,“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击之虞”,可依法使用警械;并明定遇有嫌犯拒捕或逃脱、告诫抛弃凶器不听从、警员或他人生命有受危害之虞等情形时,可使用刀或枪,且应基于急迫需要合理使用枪械,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而针对用枪部分,警政署2016年也特别公告“警察人员使用枪械规范”,明定暴力犯罪发生且持续、群众聚集叫嚣或意图包围警员、意图逼近或攻击警员、意图开车冲撞警员、经告诫抛弃凶器不遵从等情形,可鸣枪制止;若遇有犯嫌持致命武器或攻击员警或他人、不及时制止将危及警员或他人生命安全、犯嫌意图夺警枪等情形,可径行射击。

林大钧接受《大纪元时报》采访时表示,警察面对冲突时的应变处置作为,在国外有强制力分级的概念,因应有可能发生的状况,把犯嫌的行为态样区分出来,包含消极不作为、防御性抗拒、攻击行为、持械攻击、致命攻击等,对应到不同的武力层级,是一整套的系统,这个概念在欧美国家30年前就有,但台湾一直没有制订自己的标准。

美英警察使用武力分5层级

依照美国、英国或香港受英国统治时的武力分级标准,大致上可分为5个层级,由低至高依序为“警察现身、言语控制技术、徒手控制技术、低致命武力、致命武力”。林大钧说,如此才能使员警快速辨识、判断应实施何种强制力,也能避免执法过当的问题;但他强调,这只是一种参考选项,并非恒定不变的准则。

林大钧说明,当犯罪嫌疑人顺从配合时,只要“警察现身”即可,利用人多势众、展现权威。其次,当犯嫌情绪激动、言语攻击时,应以“言语控制技术”中的言词劝谕来沟通安抚,若无效则进一步给予指示命令,这都是警察常用的技术。第三层级则是“徒手控制技术”,又可分为软性擒拿、硬性打击两种,至少须2人以上警力才能使用。

然而,软性擒拿属于低等级的武力,仅适用于低端冲突,例如常见的言词辱骂、叫嚣等没有攻击性的行为。林大钧解释,由于警察在当下并不了解犯嫌是否会顺从或反抗,因此在软性擒拿中会先使用简单的“扣腕”等关节控制技术;若遇有消极反抗,才会再进一步采用“杠杆摔”压制,也就是所谓的逮捕术。

面对犯嫌奋力抵抗等高端冲突时,就应采用硬性打击手段,以冲击擒抱、柔道摔技等方式,两人扑倒一人,也可从背后以蒙眼、抓脚的方式将对方放倒,或是更进一步使用拳、肘、膝、踢,像是泰拳、空手道、跆拳道等格斗技术;当遭受暴力攻击或致命攻击时,才会使用警械。

员警:武力分级需考量国情

林大钧指出,警械的部分可分为低致命性打击武器、致命武器等两种。低致命武器包含辣椒水、警棍、电击枪,其中警棍是等级最低的,是一种防御武器而非一般认知的打击武器,实际上的制止力比辣椒水、电击枪还差,虽然威吓性很强,但经实测发现,“它在打人时真的不好用”,辣椒水、电击枪反而是打击武器;致命武器则是手枪。

不过,有资深员警向《大纪元时报》表示,国外的武力分级其实就是我国“比例原则”的概念,相关标准还需考量国情差异等因素,不能直接引用;且每个员警的能力不同,也不能一律适用。此外,若要订定台湾的武力分级标准,也涉及法律规范的问题,须审慎研议。◇

责任编辑:李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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