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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年来无受刑人投票 最高行政法院开庭激辩

林姓受刑人的委任律师薛炜育(左起)、陈宜均、谢孟羽14日到庭。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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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11月14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一名设籍台北监狱的林姓受刑人,不满4年来因入狱而无法投票,提起行政诉讼并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上月裁定,桃园市选委会应在台北监狱内设置投票所,也激励另外9名受刑人提告;选委会认为实务上不可行提起抗告,最高行14日开庭辩论。

桃园市选委会及中央选举委员会共同委任律师颜碧志(前)14日到庭。
桃园市选委会及中央选举委员会共同委任律师颜碧志(前)14日到庭。(中央社)

虽然两部《选罢法》早于2006年修正,删除受褫夺公权者不得投票的规定,但17年来并无受刑人能投票。林姓受刑人2019年12月将户籍迁入台北监狱(桃园市龟山区宏德新村2号),眼见2024年1月13日投票日将至,他却未能及时出狱,为避免再度错过投票而声请假处分,要求中央选举委员会、桃园市选举委员会在台北监狱设置投票所。

北高行认为,“受刑人只是穿着囚服的国民”,选举权是《宪法》保障民主国家人民最基本的政治参与权利之一,监禁期间虽限制人身、居住、迁徙自由,但选举等其他基本公民权利仍受《宪法》保障,与其他国民并无差别;林男受限于现行法制无法以投票为由外出,导致他无法行使投票权,因此国家应以其他方式保障其投票权。

桃园市选委会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也迅速安排于14日开庭审理,并传唤桃园市选委会、中选会、林男律师出庭答辩。桃选会与中选会共同委任律师颜碧志主张,受刑人犯罪的原因并非选务机关造成,而如备战的军人、住院的病人也都不能投票,投票所不应“量身订做”;况且选举应采公开、秘密、平等原则,监狱并非适当场所。

颜碧志认为,投票所的设置要让不特定人民能监督选举过程和结果,但监所出入受到管制,全民无法监督投票,开票也是很大问题;如果法院裁准假处分可顺利投票,就算未来本案判决败诉,受刑人的目的也达到了,但已投出的选票能否剔除,存在很大争议,应尊重选务机关的裁量权。

林男律师团则反驳,“量身订做”并无不妥,若选区人口太多当然可以切割投票所,若投票所位置不便民也可以更挪,实际上也有偏乡地区投票所仅2名选举人投票的案例;就现况而言,在监所设立投开票所是唯一解方,若本案届时败诉,也可透过选举无效之诉重行投票。

此外,法官好奇目前全国有多少受刑人为此提告。选委会委任律师指出,全国共有10个受刑人提告,其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辖区有7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有3人;而声请假处分的受刑人,依资料显示目前有6人。◇

责任编辑:郑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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