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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场企业工会成立争议 劳动部:避免劳劳相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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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3年02月21日讯】(大纪元记者袁世钢台湾台北报导)“华航修护工厂工会”原为经核准的厂场工会,但事后却遭劳动部撤销,最高行政法院也认为其不符“工会法施行细则”第2条中“厂场”的定义;而汉翔航空沙鹿厂企业工会也有同样问题。两厂场工会声请释宪,劳动部21日在宪法法庭中表示,是为了避免“劳劳相争”。

“华航修护工厂工会”2014年间向桃园县政府(现改制桃园市)申请登记为合法的厂场工会,但有利害关系的“华航企业工会”不服,经诉愿后遭劳动部撤销;“华航修护工厂工会”不满权益受损,提起行政诉讼。但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其缺乏独立的人事进用或解职权、预算会计,不符合“工会法施行细则”第2条中“厂场”的定义,判其败诉。

而汉翔沙鹿厂企业工会也有相同问题,遂与华航维护工厂工会分别声请释宪。两工会主张,“工会法施行细则”限制劳工仅得于办理工厂登记且具备独立人事、预算、会计等三要件的厂场,始得组织厂场企业工会,已干预结社自由,也使得劳工得否组织厂场工会完全取决于资方;且只用施行细则就限制人民声请成立工会,已违反法律保留原则。

劳动部则说明,劳动三权包括劳动结社、团体交涉及争议权(罢工),三者密不可分,应由可否合并发挥劳动三权来综合判断合该“细则”的合宪性。该“细则”是为了有效实践劳工团体协商及争议,避免厂场企业工会林立,产生“劳劳相争”现象,因此藉由《工会法》设置框架性规定,施行细则是为厘清母法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用语,而非增加限制。

法庭指定的专家学者侯岳宏认为,该“细则”是就《工会法》未有定义的“厂场”进行补充,提供地方主管机关判断依据,有助于避免企业因厂场工会林立而为协商疲于奔命、防止工会破碎化等效果,符合必要性原则及限制妥当性原则;既然有符合定义的厂场可成立工会,又未限制劳工组织加入,该“细则”并未全然限制劳工团结权,应属合宪。

责任编辑:吕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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