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经济大师神髓录》

吴惠林:第二十八章 争“权”夺利如何“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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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024年05月21日讯】2003年中一连数月,台湾发生多起类似、且备受瞩目的案例。

层出不穷的产权纠纷

例一,2003年6月12日新闻报导,台南县新营市三兴街173巷共八户人家,因出入巷口为私人土地,四年前王姓地主准备盖房子而发生诉讼,最高法院判决住户有通行权,地主建屋不成还要负担土地税,于是提起侵权民事赔偿。如今台南地院认定使用就应付费,于是判决该八户人家应给付以往16年来的通行费,每户23万元,今后八户每年共须付二万一千元通行费,直至未通行为止。

例二,2003年7月28日新闻报导,台北市青田街的狭小巷弄中,有着清新绿荫,不久前因为有住户修剪“自家”树木,引发居民齐心护树,进而发起“爱青田、救老树”活动,希望市府文化局等相关单位尽速订定树木保护法执行细则及修剪准则。也就是说,即使是种在自家私有土地的树木,屋主也不能“自由”修剪,换言之,“私产”变为“公产”。

例三,也是发生在2003年7月底,苗栗县竹南镇龙凤里,有一口百年的埤塘,因为县府施工不当,造成埤塘成为死水池,鱼虾死亡、水质污染,而大人小孩也都失去夏天嬉戏场所。于是当地有心人士,偕同两位妙龄女郎及小孩,集体近乎裸体入埤抗议,希望找回纯净的百年埤塘。

例四,2003年8月20日,桃园地检署侦办一起牛只窃案纷争。据了解,新屋农民彭某2001年9月,发现所饲养牛只在一个上午遭窃十多头,其中一头一岁多取名“爱爱”是他特别钟爱的,让他心疼不已,也导致彭某时常开车四处找寻。2002年12月间,彭某在大园乡一处农田发现一头黄牛颇像“爱爱”,他停车观看,而该头牛也不断扬头、甩尾且朝他叫,明显认得他。于是彭某报警处理,最后警方与两造饲主协商,决定将该只牛由彭某带回保管。但最后这位黄姓饲主否认偷牛,也表示不知该头牛是赃物,于是循线找出当初买卖交易者,那知前前后后共有十余名饲主,人人表示自己是养牛者,检察官侦讯了半天,难以判定谁才是牛只真正主人。

例五,2003年9月中旬新闻报导,高雄县冈山镇有位蔡姓企业家,夫妇俩为解决邻居出入不便问题,分别买地或提供自己土地开路供邻居通行或开辟溪畔园道,并且时常出资铺路、开水沟,乐善好施却行事低调不爱人知。

以“利他心”共创现代桃花源

这五个案例尽管看似各有特色,其实有一个共同点,此即都与“产权”有关,有的难以判定产权谁属,有的为了私产被欺占而兴讼,有的私产却面临被强制不能自由使用,而有的竟然自愿将私产大方作为公产。

关于例四牛只到底属于谁的案子,记得小时候曾看到两位妇人“争子”的故事,聪明的判官急中生智,提出“将小孩剖成两半,一人分一半”的建议,结果有位妇女表示若要如此做,她将忍痛放弃,最后判官却将小孩判给她,因为“母子连心”在此妇人身上看得到啊!不知桃园检察官有没有想到这则应该算是广为人知的古代案例?也许可以获得很好的启示。

关于例二和例三,都是明显的“私产”遭受到侵犯的例子,一是受到街坊邻居强烈要求,而且这些民众还要求并付诸行动要政府出面来“强制”,方法是“立法”限制私人行使对自己财产的使用权,亦即“私产变为公产”。另一个例子是政府“无意间”侵犯了私产,用经济学的语言来说,就是出现了“负的外部效果”,因为县府施工不当,对于地方民众的权益产生不利,而民众屡次陈情无效,于是藉由荒谬的“半裸体”抗议方式引来各家媒体之报导,终于形成一股“有效的”无形压力,让事情获得县府的立即注意而有解决的可能。

例一的情况是私产拥有者遭到侵犯,过了一段时日才发觉而为卫护私产告上官府,问题的症结在于“侵占者”是“无知的”,亦即这些人不是有意侵占,如今被告上官才发觉代志大条,想一想自己也好似“无辜受害者”,他们是否要为自己的“疏忽”而付出代价呢?进一步言,“使用者”是否一定要付费呢?

1991年诺贝尔奖经济学奖得主寇斯(R.H.Coase)早已为我们揭示“使用者不一定要付费”的谜底。他在1960年10月出刊的《法律与经济学刊》中发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提出了石破天惊的异于主流之论点,关于A对于B造成伤害的问题,我们一般认定的是:我们应该如何限制A的行为。寇斯认为这种想法是错的,因为我们所处理的问题是带有“交互的性质”。因此,若要避免伤害到B,可能因而对A造成伤害。因此,寇斯认为我们必须决定的问题是:我们应该准许A去伤害B呢?还是应该准许B去伤害A?而这种问题其实就是如何减轻“伤害程度”的课题。

寇斯举例说:有一家糕饼工厂,其机器所产生的噪音与震动声干扰了一位医生的诊疗工作。若要避免医生受伤害,就会对糕饼工厂的主人造成伤害。此例揭示了问题的本质:我们若限制了工厂主人的生产方式,以期医生的工作量可以提高,必须付出的代价,就是糕饼工厂的产量将会减少。这样做到底值不值得呢?看来很难有定论,也就怪不得实际人生会这么的纷扰了!

至于例五的情况,当然不必多说,私产拥有者大方的放弃私利而造福地方民众,不但没有纷争出现,而且得到众多人的赞美,博得“善名”且营造乡里和谐气氛。如果这位乐善好施者的行为能广为传布,其它的个案也不会发生,结果会是:台北市青田街的街坊民众不必烦劳政府出面“强制”,那户剪树的人家会在邻人告知情况后,就会自动的与众人协商出一种好方法来皆大欢喜;例一的地主会大方地让邻居有巷道可以自由通行,也当然不会有赔偿金的事了;例四的这只牛,在大伙儿相互谦让下,最后归给最爱护且最需要这头牛的农民;至于例三,也当然不待众怒抗议,县府在接到反应后就即刻善后,不会让伤害行为继续出现。

这样子的“大同”景象,不正是“桃花源”美丽境界吗?不也是凡间人民梦寐以求的吗?可不可能达成呢?我想绝大部分的读者会回答:“不可能!”可是上举例五不就是活生生的例子吗?问题就在:这类好心肠的“利他者”有多少?能不能将这种心态广为传布?回到纷争处处的实际世界来,“自私自利”似乎已被认为是常态,自那么古早,“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不就是座右铭了吗?因此,要推动例五蔡姓企业家的善举,的确是很难,但,很难就该双手一摊而放弃吗?是不是可以人人由自己做起,日常生活中为别人多想一想,多多帮助人家一些,社会风气在无形中不就可以很快地改过来了呢?“心动不如行动!”台湾人民赶紧付诸行动,早日将“争权夺利”恶习赶走吧!

—原载于2003年10月16日《贸易杂志》

作者为中华经济研究院特约研究员

责任编辑: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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