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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智库支持公投立法 提出立法 5大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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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1日讯】(中央社记者林憬屏台北十一日电)台湾智库今天提出对公投立法的主张和呼吁,他们表达支持公投立法的立场,也指出公投立法的完善必须符合 5大判准,同时呼吁,政府应强化公投制度中公共讨论的配套机制、国会尽速通过符合人民期待的公投法。

台湾智库今天举办“对公投立法的主张与呼吁”,提出对公投立法的主张和建议,并邀请社运界、学术界及朝野政党人士,包括行政院发言人林佳龙、政大社会系教授顾忠华、淡大公行系副教授周志宏、核四公投促进会代表王涂发参与座谈。

台湾智库董事长陈博志指出,公投是进步的制度,难免会招致既得利益者的反弹以及既有观念的约束;反对人士认为公投违反代议制度的精神,但代议制度为何不能违反?孙中山先生就认为,代议政策非真正的民主,因为代议制度还不够,最好要有直接民权。

陈博志表示,代议制度应透过公投法制衡,使代议制度不会偏离民意太多。

台湾智库办公室主任郑丽君代表台湾智库表示,他们支持公投立法,但反对以公投法未通过作为阻挡公投实施的理由,更反对假藉立法之名限制人民应有权利。

台湾智库提出,公投立法的完善与否必须符合 5大判准,包括, 1、对公投议题的限制须符合最小原则,若因政治考量排除制宪、修宪、国旗、国号、领土等议题,是严重违反了国民制宪权与国民主权理论。

2 、公民投票的发动权须符合多元主义,公投权利不一定只能由人民连署发动来实现,政府如能主动发动公投,得以超越体制僵局或政党恶斗,将高度争议及影响重大的议题,交由人民公决,有助化解朝野对立及社会冲突。

3 、不应以时程限制妨碍公民参与,例如法律或重大政策在公布或发布 6个月后不得公投的限制规定,将严重限缩人民公投权及参政权;不得与总统或县市长选举同日举办的规定,则会增加投票成本、影响投票意愿,民主国家一般法例均无类似规范。

4 、不应排除咨询性公投,此为寻求社会共识、提升决策正当性的正当途径。

5 、宪法的制定或修改应经公民投票决定。宪法的权威来自人民,任何大幅修宪或制宪的过程,唯有透过公民投票的程序才能取得正当性。

另外,台湾智库也呼吁,政府应强化公投制度中公共讨论的配套机制,国会应尽速通过符合人民期待的公投法,人民也不要忘了拥有公投“公投法”的最后决定权。(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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