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克文律师谈法律(五十二)

歌手与唱片公司的合约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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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2月26日讯】今天介绍一个纽约州最高上诉法庭最近的判例。这是歌手与为其出唱片公司之间合约之事。焦点是该艺术家把全部拥有权给唱片公司时,是不是同时也授权唱片公司可以无条件把歌曲灌注到任何一种技术形式上。法庭的判决是,如果艺术家没有清楚地保留权力,那么唱片公司可以那样做。
早在60年代,歌手班尼和她的兄妹等组成一个名为“路蒂” (The Ronettes)歌唱团,歌唱团与现在的被告,一位作曲家即制作家斯卑特,于1963年签了一份五年合约。根据合约,原告同意专为被告的唱片公司表演,而该唱片公司将获得歌唱团声乐录音的拥有权,歌唱团也会收到权利金,签约后原告也接到一笔15000美金的预付金(当时来看十分可观)。
歌唱团为被告的唱片公司录制几打歌曲,其中包括一首登上排行榜销售超过100万张的唱片。尽管歌唱团是受欢迎的,但是在1967年歌唱团息鼓收山,从此消失江湖,被告的唱片公司也随之瓦解了。原告除了收到预付的15000美金后,再也没有收到任何权利金。
在生意关系外,原告班尼最终在1968年与被告斯卑特联姻成夫妻。但是几年后班尼提出离婚并于1974年双方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书,双方包括公司和个人的过去及将来的一切责任和要求都了结了。可是被告随后开始利用歌唱团在60年代录制的歌曲,发了一点财,其中一首歌曲还在1987年被电影“脏舞” (Dirty Dance)采用做主题歌,原告再也没有拿到任何权利金。
原告于是在1987年上告。原告声称1963年的合约书并没有授权被告把歌曲灌到其他形式的录音或新的媒体上去,原告要求权利金。被告则反駮,并号称那份同意书给他绝对的权力,将歌曲灌注到任何形式的录音上去,只要付权利金罢了。庭审法庭判原告胜诉,要求被告赔偿300万加利息。初级上诉法庭维持判决,认为那份合约并没有特别授权被告可以绝对使用的权力。
最高上诉法庭说﹕“不论唱片业的新发明新创造有了革命性的改变,艺术家与制作人的合约解释仍然是一样的。最基本的中性解释是,根据签约双方的意愿(intent),而且最好的证明意愿证据就是签约的书面合约。当一份书面合约是完整的﹑清楚的以及不模棱两可的时候,那么就要按照其字面意思(Plain meaning)去执行。其他的证据(Extrinsic Evidence)也只有在合约是含糊时才被做为参考。而且这是一个法律问题,可由法庭直接决定。当一份合约在字面上只存在一种合理的和可接受的意思,法官不可以根据自己认为是公正和公平而擅自改变其条款的解释。”
在本案的合约里,合约本身并没有谈其他形式的媒体使用,那么这个合约里的沉默,是否为合约条款之含糊打开了大门,而需引进其他证据(extrinsic evidence)作参考,决定签约人的意愿。本法庭不认为如此。
纽约州早就有先例。当艺术品的拥有权限是无条件的转移的话,转移者不保留任何权力。比如,无条件购入的油画,拥有者可以重新制作该艺术品。除非该画家转移时保留不可重制的权力。又如,一歌剧作家转移他的歌剧权力给电影制作,如果不保留其他形式的制作权力,后者可以在电视上以此题材为基础制作连续剧。
所以合约的解释是﹕当一件艺术品的拥有权转移时,如果没有特别在合约里限制其他形式的使用时,所有的权力都被转移了,因而本案的合约只能存在一种合理解释,被告被授权把歌曲的使用权能够用在其他视觉媒体里,像电影﹑电视及广播等。
虽然法庭也体会到这样的判决会使原告不能分享到被告的利润,但是法庭不能为了这个缘故而用合约的解释,来判原告应该获得权力金。最后,上诉法庭把本案发回下层法庭,重新计算原告该得的权力金,而计算方法应该是从前合约写的方法,而不是根据今天该行业的行情。
原案可查Green field v. Philles Records, Inc. 98 N.Y.2d 562(10/17/2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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