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档案交换软体违法否 无判例可商业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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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19日讯】(中央社记者韦枢台北十八日电)科技业者提供软体与平台让客户下载或分享资料与音乐,是否侵犯著作权,引发争议与国外多起诉讼行动。资策会科技法律中心主任陆义淋今天表示,国内的著作权法对此已有规范,但目前还没有确定的判例;由于诉诸法律耗事费时,因此最好采用商业协商代替诉讼来解决问题。

数位科技产业近年来发展快速,也相对产生许多问题与争议。例如,自 P2P 档案交换软体发明以来,便引发是否侵犯著作权与商业收费的争议;在国外,已有多起著作权人或团体,控告 P2P 软体业者,法院甚至判定软体业者要提拨一部分的收入给原作者,这类事件在国内也有数起。

资策会科技法律中心主任陆义淋今天在2003台北科技法律论坛表示,国外已有判刑确定的案例,而国内的著作权法才刚修正完成,对于这类的问题并非完全无规范,而是这些规范的解释,在法律实际操作面上,还需要实际案判决较为明确。

陆义淋指出,这类案件完全要诉诸法律不但耗时费事,对双方不见得完全有利,不如大家思考改用商业协商代替诉讼来解决问题。他强调,当科技与法律产生冲突时,立法单位应该要赶快思考,制定一些法律加以规范,才能解决产生的问题与争议。但未来科技发展不断翻新,很多问题和状况是立法者难以想像得到,而且法律规定又追不上科技进步,因此在制定法律时是否应该放长远一点,陆义淋说,这对各国立法者都是难题,法律不太可能走在科技前面,甚至不应该走在科技前面,因为如果法律规范过于严苛,反而会限制科技的发展,等于画一个框框,因为不可能先用法律去预想到科技会发生的现状。(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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