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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财部:依促产条例 员工分红配股应按面额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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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0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10日电)针对员工分红配股一事,台湾财政部今天表示,依照促产条例规定,九十八年底前,员工分红配股仍应按面额课税。

财政部指出,根据91年1月30日公布修正的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十九条之一规定,为鼓励员工参与公司经营,并分享营运成果,公司员工以自己的红利转作服务产业增资,取得的新发行记名股票,采面额课征所得税。

另一方面,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第二章有关租税减免施行,到98年12月31日止。也就是说,尽管财政部内部认为应按时价课税,但是依现行法令,自九十一年起至九十八年底止,员工分红配股,还是需按面额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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