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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原住民族应拥有财产集体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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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27日报导】(中央社记者王鸿国台北27日电)群策会“台湾新宪法”国际研讨会,学者吴豪人以原住民族财产权为切入点,讨论新宪如何区分财产权范畴时,引发热烈讨论。吴豪人大胆提出原住民族权利应设宪法专章并排除民法,让原住民族拥有财产“集体所有权”。

“台湾新宪法”国际研讨会第二场研讨会中,德国与美国学者都以宪法历史演变及宪法法庭变革为探讨重点,主要为学术论辩。第三位论文报告人,辅仁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吴豪人以原住民财产权为切入点,认为各界讨论新宪制宪原理时,刻意漠视财产权的范畴。

他说,十八世纪法国会发生大革命,不一定是拼人权,最主要是拼财产权,因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及违宪判例,都与西方国家宪法内容密不可分。财产权概念的厘清,更是原住民问题的症结所在。

吴豪人表示,从西方学者洛克的劳动所有论、康德的先占所有论,到日本学者加藤雅信的所有权公式,自古财产权为“集体所有制”,私有制是资本主义发展后的“例外”,但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却藉“国土复育条例草案”,提出荒谬的“海拔所有论”。

他强调,若经建会主张一定海拔以上山坡地划保护区,禁止农耕等开发,他也逆推经建会立论逻辑,主张一定海拔以下径自归还原住民族,且一定海拔以上归还原住民,让原住民部落拥有集体所有权。他主张原住民权利以宪法专章处理,明定财产权不受民法限制。

吴豪人的论述引发与会者的热烈讨论。清华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黄居正说,吴豪人论述凸显经建会“海拔所有论”过于激进,经建会提案依据的经验法则,是欺负原住民的房子比较好拆,却不愿碰触拆除山地保留地中平地人财产的问题。他期待制新宪不只是为建国,更应以建构永续发展、更优质的国家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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