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士分析人大基本法释法草案

标签:

【大纪元4月6日讯】(美国之音记者熊健香港报导)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星期二通过了对香港基本法附件关于2007年以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解释的草案。分析人士认为,这次立法对于熟悉普通法制度的香港法律界人士是一种冲击,此外对一国两制、高度自治以及基本法的严肃性都会带来深远影响。

*特首及立法会产生办法是释法要点*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届八次会议以一百五十五票赞成、一票弃权通过了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释法草案的主要内容是2007年以后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条文中的“如须修改”被解释为可以修改,也可以不修改。 如果要修改,修改办法是由特区行政长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再由人大常委会根据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按照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加以考虑。如果人大常委会确定需要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特区行政长官就可以向立法会提出草案,再按照现有附件一和附件二的规定程序,经过立法会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和行政长官的同意,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和备案。如果不需要修改,则按照原有的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处理。

*林峰:人大释法有法律依据*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的林峰副教授指出,从这次人大释法来看,最大的特点是基本法附件有关修改立法会和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启动权最后由人大常委会定夺。林峰说,从中国法制来说,中国人大常委会做出有关解释是于法有据的。他说:“中国法律解释它有它的方法。根据立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释法律,这两个附件一、附件二在立法的框架下有它的法律依据。”

*林峰:释法草案冲击香港普通法制度*

林峰表示,这种解释会引起熟悉普通法制的香港法律界人士的争论,争论焦点将是对修改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启动权的解释,即由谁确定这两个附件需要修改。他说:“很明显,根据普通法的解释,读香港基本法你读不出来由谁去启动,而这次人大常委会解释,启动权最终在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普通法解释原则是很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来的。”

林峰说,从法律角度来看,熟悉香港普通法的人士会感到这次人大常委会释法对普通法制度产生冲击,人们怀疑人大常委会在这次释法冲击了普通法制度之后是否会再对基本法其他任何条文进行解释,从而再度冲击普通法,而中国人大常委会也没有表示不再进行解释。他说:“我觉得日后碰到类似的政治争端,解释的可能性在哪里,会有一些冲击;而香港人的习惯思维肯定按照普通法的思维,当然会产生一些信心上的一些担心。”

*何俊仁:人大释法损害基本法严肃性*

香港立法会议员、民主党副主席何俊仁说,根据这次人大常委会的释法,香港方面修改附件一和附件二有关办法将比修改基本法的条文更困难。他指出,基本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清楚规定香港一方有权提案修改基本法,而对于修改附件一和附件二的选举方法,香港一方却没有启动权。何俊仁说:“要什么提案,也要事先得到人大常委会的批准,你说那是不是明显的非常荒谬的事。我觉得人大常委会这样解释的结果,以后没有人再去严肃地去读基本法的原文。我觉得对一国两制、高度自治,对基本法的严肃性全都给它损害了,带来很深远的影响。”

*林峰:人大释法带有很大政治因素*

林峰认为,有关中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争议是中国特色的大陆法体系和英美普通法体系之间的冲突,而香港本身无法解决这个冲突。他说,由于中国制度没有完全民主化,因此解释的时候带有很大的政治因素。

林峰说,等到中国整个宪政改革达到一定程度,可能在司法解释方面和国际接轨,政治考虑的程度将有所减少。他说:“到那个时候,我相信两个制度虽然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但很有可能解释出来得到同样的结果。”

(http://www.dajiyuan.com)

相关新闻
叶国华吁港府体谅反释法示威者情绪
【专访】刘慧卿在欧洲谈人大释法
港府密切留意社会对中国人大释法反应
香港三十名区议员车队游行反对人大释法
如果您有新闻线索或资料给大纪元,请进入安全投稿爆料平台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