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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通过飞航事故调查法赋予飞安会独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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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11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方旭台北十一日电)台立院今天三读通过 飞航事故调查法,不但将现行行政院飞航安全委员会更名为飞航安全调查委员会,并依法赋予飞安会独立调查机关地位,未来也将独立行使调查职权,不受行政体系 干预。

法案并规定,航空器使用人与所有人除应于事故发生后四小时内,主动通报飞安会外,也必须协助调查, 同时参予事故调查人员不得擅自发布新闻,如果违反法 律对外泄露讯息,得处以新台币五十万以上,三百万以 下的罚锾.并得以连续罚。

根据法案条文,飞安会调查飞安事故是为避免类似 飞航事故再度发生,因此不以处分或追究责任为目的, 是以飞安会的调查报告不得作为有罪判决判断唯一依据 ,飞安会也将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体系指挥,其余 机关调查也不得影响飞安会的调查作业。

条文也规定,任何国籍航空器在境内发生事故,应 由飞安会负责调查,至于本国籍航空器或本国籍航空公 司使用之航空器的事故,当发生于公海或不属于任一国家的领域,也属飞安会调查范围。同时飞安会专案调查 小组得委托检查机关,就飞航机组人员与乘客之死因与酒精、药物、毒物的使用状况进行解剖、检验等调查。

针对飞安会调查报告,法条中也规定,政府机关收到飞安事故调查报告后九十天内,应向行政院提出处理报告,并以副本通知飞安会。调查报告中有关飞安改善建议事项,认为可行者,应详提具体分项执行计划,并由行政院列管,同时由飞安会进行追踪。

若政府相关机 关未依飞安会改善建议改正缺失,行政院应予以处分。推动修法的亲民党籍立委刘文雄(基隆市)则表示 ,过去飞安会根据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授权设立,导致权责与民航局混淆不清,不但欠缺监理和调查功能,更没有法定地位,因此修法后将可避免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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