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中英:论犯罪、侵权、罪恶与正义

吴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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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5日讯】什么是“犯罪”?共产党的理论认为:犯罪,是统治阶级认为危害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应予刑罚处罚的行为。共产党的那套理论,本人一向是不赞同的。我认为,要理解“犯罪”的概念,就要先理解“罪”的概念。人们一般都是从主体的方面去解释“罪”,如:“过失”、“违法的行为”等。其实,这个“罪”的最基本的含义,是应该从客体的方面去解释的。我认为,客体的正当或合理的权力或利益等被侵害了,这就是一种“罪”。因此,从主体方面去解释,“罪”,也就是侵害了别人的正当或合理的权力或利益等。“犯”,有发生、实行、进行的含义。所以,“犯罪”,就是侵害了正当或合理的权力或利益等的行为。把“犯罪”定义为“统治者的认为”、“法(律)的规定”等,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就等于是赋予了统治者、公权者的那些原本是犯罪的权力和行为的“合法性”(非犯罪)。

因此,凡是侵害了正当或合理的权力或利益等的行为,都是“犯罪”。“犯罪”,其实就是“侵权”。我们不要只把“杀人放火”、“抢劫强奸”等应该受到制裁的才算作是“犯罪”。其实,侵权、犯罪,有大有小,有应该惩罚的,有不应该惩罚的,也有无从惩罚的。但是,只要是正当或合理的权力、利益被侵害了,就是一种“罪”,就是“犯罪”。侵害了别人的正当或合理的权力,就是侵权、就是犯罪,但是,侵害者应不应该受到惩罚,却是另外的一回事了。然而,犯罪就是犯罪,并不是说你不得不犯罪,你的犯罪就不是犯罪了,也并不是说不应该受到惩罚,侵害别人的正当的权力,你就可以理直气壮、问心无愧的了。如:共产党以“稳定”为由而侵害人民的正当的权力。我们先不说它的这种“稳定”是否是正当合理的,就算是正当合理的,也不能说什么“稳定压倒一切!”,更不能对人肆意残害,好像侵害别人的正当权力是无比正义、无比光荣的似的,竟毫无一丝一毫的愧疚和同情!另外,我们必须要明白:“违法”并不等于就是“犯罪”,“犯罪”也并不等于就是“违法”。因为,“法(律)”有正义法与罪恶法之分。违背正义法的才是真正的犯罪,而违背罪恶法的原本是正义的权力,虽被罪恶法定为“犯罪”,却并不是真正的犯罪。

“正义”是什么?正,是正当、正确、公正的意思;义,是合理、应当、道义的意思。“正义”,其实,也就是正当或合理的含义。也就是说,只要是正当的或合理的,只要有正当或合理的含义、意义,就是正义的。只不过,在很多的时候,“正义”往往被人们过于神圣化了,所以,其“正当”、“合理”的普遍含义却被人们忽略了。其实,世界上的任何一个人都离不开“正义”,每个人的很多权力、利益、行为等都是“正义”的。“罪恶”是与“正义”相对的,所以,“罪恶”当然也就是非正当不合理的含义了。但是,“罪恶”的判定,不但要求是“非正当”的,而且,还要求是“不合理”的。“罪”,只是正当或合理的权力、利益被侵害了,这种侵害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有可能会是“合理”的。而“罪恶”与“罪”的不同之处就是加了个“恶”字。“恶”的意思是“坏的”、“不应该的”,这当然也就有“不合理”的意思了。所以,“罪恶”当然也就一定是“不合理”的了。因此,犯罪,一般都是“罪恶”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犯罪都是“罪恶”的。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犯了“罪”,虽然是“非正当”的,但却有可能会是“合理”的,是正义的,而不是“罪恶”的。

根据“正义”的含义,可以把“正义”分为“正当的正义”和“合理的正义”两种。“正当的正义”是在一般情况下的正义判定,“合理的正义”是在特殊情况下的正义判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当的就是正义的,非正当的就是非正义的。但是,在正当与正当之间发生矛盾的时候,就必然避免不了产生非正当了。所以,在特殊情况下,“合理性”才是正义的决定因素,合理的就是正义的,不合理的就是非正义的。“特殊情况”是已经确定为“非正当”的情况,所以,“合理的正义”就是在非正当的情况下的正义判定。“合理的正义”,只存在于全部都是非正当的条件之下的比较中。因此,如果其中有正当的条件存在的话,那么,“合理的正义”就是绝对不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只有正当的与非正当的之分了。如:共产党以“稳定”为“合理的正义”而侵害人民的正当的权力、正当的利益,然而,在这其中,却有一个正当的条件——可以不侵害人民的正当权力、正当利益而获得稳定(即实行民主)——存在,所以,它的这个“合理的正义”,就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共产党以“稳定”为由而侵害人民的正当权力、正当利益,既是“非正当”的,又是“不合理”的,是“罪恶”的,而不是“正义”的。

权力,有正义的权力与罪恶的权力之分。正义的权力,就是正当或合理的权力;罪恶的权力,就是非正当不合理的权力。正义的权力,又可分为正当的权力和合理的权力。合理的权力,是非正当权力中的正义的权力。我认为,正义的权力永远都要高于罪恶的权力。正义的权力高于罪恶的权力的权力对抗补充原理:第一,正当或合理的权力被侵害,就自然而然产生出了对侵害者的惩罚的正义权。第二,合理的正义权可以解除因对正当的权力的侵害而产生的对侵害者的惩罚的正义权。第三,惩罚的正义权,一般是由公法人掌握的。但是,由于公法人的非正义性而致使惩罚的正义权不能实行的情况下,受害者或其他正义者,就有代表正义而实行这个权力的正义权。第四,如果公法人包庇、纵容对正当或合理权力的侵害,甚至,公法人本身就是侵害者,那么,受害者或其他正义者,就有代表正义要求公法人交出与此侵权(专权)相关的所有的权力作为惩罚的正义权。

行为,有正义的行为与罪恶的行为之分。一切正义的行为,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正当或合理的权力的实施;一切罪恶的行为,也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侵权的实施。利益,有正义的利益与罪恶的利益之分。社会,有正义的社会与罪恶的社会之分。国家,有正义的国家与罪恶的国家之分。正义的社会(国家),就是正当或合理的权力、利益的存在在社会(国家)的各方面中占有主体地位的社会(国家);罪恶的社会(国家),就是罪恶的权力、利益的存在在社会(国家)的各方面中占有主体地位的社会(国家)。政权,有正义的政权与罪恶的政权之分。政党,有正义的政党与罪恶的政党之分。看一个政党,是正义的政党,还是罪恶的政党,就是要看它主要所拥有的权力、利益,是正义的权力、利益,还是罪恶的权力、利益。等等,之类的。

权力,有正义的权力与罪恶的权力之分。生存权,当然就也有正义的生存权与罪恶的生存权之分了。一个人活着,要有“生存权”,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一个组织的存在,也同样要有“生存权”。一个只拥有“罪恶的生存权”的主体,他就应该死亡、应该灭亡,一个人是这样,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一个组织也是一样。因为,只有死亡、灭亡,才是他们的正当合理的权力,才是他们的正义权。所以,一个犯了死罪的人该死,并不是因为他杀了人,而是因为他没有了正义(正当合理)的生存权;只有去“死”,才是他的正义(正当合理)的权力;杀了他,是公法人的正义权,这也是在帮他,帮他做他所应该做的事,实现他所应得的权力——死亡权;如果饶了他,不杀他,这反而是对他的正义(正当合理)的权力的侵害,反而是一种“侵权”,是“犯罪”。同样,罪恶的国家、罪恶的政党、罪恶的组织,也都已经丧失正义的生存权,它们的存在、生存,都是罪恶的,只有“灭亡”,才是它们的正义(正当合理)的权力,如果非得要维持它们的存在,这反而是对它们的正义(正当合理)的权力的侵害,反而是一种“侵权”,是“犯罪”。

共产党主要所拥有的权力、利益,都是靠侵占人民的社会主权、资产所有权等和侵占国家的权力而获得的,这些都是罪恶的权力和利益。共产党建国以来的那些罪行和在其庇护下的那些腐败官员及其他犯罪者的罪行,更是不胜枚举。如果连共产党这么一个拥有那么多罪恶的权力、有那么多直接或间接的“罪行”的政党都不应该“灭亡”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说“犯罪无罪”了!中国这个国家,在共产党这么一个罪恶的政党的统治之下,在共产党的那群专制、腐败的官僚们的统治之下,其罪恶程度也就可想而知了。一个罪恶的国家,只有“灭亡”,才是它的正义(正当合理)的权力。一个罪恶的、该“灭亡”的国家,就应该要让它“灭亡”,而且,还应该要促使它“灭亡”,因为它的“灭亡”,是必然的、是绝不可能阻止的。然而,有很多人一提到“亡国”,就吓得不得了,好像“亡国”,就一定会社会大乱、社会中每个人都会成为奴隶(亡国奴)一样。其实,这是对“国家”的概念和“亡国”的实质的错误认识。“亡国”,其实就是旧的国家体制、政治体制、社会秩序的废止,也是旧的统治集团的灭亡。而“社会大乱”、“社会中人人成为奴隶”,这是可能产生的新体制、新秩序,但是,在现代的社会中,那种情况(那种体制、秩序)是绝不可能会出现的,而且,这与罪恶的旧国家体制、旧政治体制、旧社会秩序的废止,根本就是两回事。如果产生的新体制、新秩序,是更加罪恶的,但这并不能说明旧国家体制、旧政治体制、旧社会秩序,就是正义的,是不应该“灭亡”的。社会是发展的,国家的存在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旧的国家“灭亡”了,一个新的国家就一定会建立,而且,一般,那个新的国家肯定会比这个旧的国家要好得多。那么,我们为什么要紧张这个罪恶的旧国家的“灭亡”呢?我们为什么要阻止那个正义的新国家的建立呢?真正会感到恐慌的,应该只有那些专制、腐败、而又无能的官僚们,因为,只有在那种罪恶的国家体制、政治体制、社会秩序的条件之下,他们那些人才能“有所作为”!(侵权、犯罪,才是他们的拿手好戏!)

放弃自己的正当合理的权力,就是支持罪恶。

服从罪恶,其本身就是一种罪恶;而不服从罪恶,就是一种伸张正义。

正气,就是正义之气,即正当合理的意念、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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