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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台商撕票 法官参酌中国判决蔡岳平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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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月4日讯】〔自由时报记者杨政郡╱台中报导〕台商宋孟坤去年初在中国广东省东莞地区遭绑架撕票案,涉谋财害命的中县男子蔡岳平与舅舅蔡永坤分别在台湾、中国被捕,其中蔡岳平在台中地院审理时,因案发地点在中国,无法提示相关人证及物证,最后根据被告蔡岳平的自白,及参酌中国东莞市人民法院对蔡永坤等被告的判决书,认定蔡某的罪行,依强盗而杀人罪判处死刑。

判决书指出,在中国经营电脑公司的蔡永坤,因为经营不善资金困难,竟勾结外甥蔡岳平到中国共同作案,九十三年2月以兑换人民币、美金为借口,邀约死者宋孟坤在蔡永坤东莞市住处见面,蔡永坤及蔡岳平两人即以强暴手段控制宋某行动,胁迫签下港币二百万元面额的支票,并透过银行兑现得款,由蔡永坤以电脑网路线勒住宋某脖子,致宋某窒息而死,两人再将宋某尸体装进皮箱丢弃河中。

案发后,中国公安局在中国逮捕蔡永坤,且经中国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是蔡岳平及舅舅蔡永坤共同谋财害命,已判决蔡永坤死刑(上诉中 );而蔡岳平事后于台湾落网,他坦承共谋绑人取款及弃尸,但否认杀人。

台中地检署侦查时,依据被告蔡某的自白及中国人民法院对蔡永坤等被告判决书,将蔡某起诉并求处死刑,检方起诉时,并没有提出此案的相关人证或物证。

台中地院合议庭表示,被告坦承部分犯行,虽无人证或物证,但中国人民法院判决书内所认定的犯罪事实,如果为被告所不否认、不争执,台湾的法院可采为证据,合议庭开庭时,多次提示人民法院判决书内容,就相关当事人的陈述,让被告蔡岳平表示意见,合议庭针对蔡某不争执、不否认的部分,综合做出认定,并对犯罪事实进行陈述。

法官指出,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蔡永坤扛下杀人罪责,蔡永坤供称他一人勒毙宋某后,与蔡岳平一起处理弃尸,合议庭法官也认定宋某死亡时,蔡岳平不在现场,但两被告在谋议之初,就有蔡永坤杀人、蔡岳平取财共同犯意。

法官表示,蔡岳平与蔡永坤就强盗而杀人罪有行为分担,应视为共同正犯,审酌蔡岳平与被害人毫无恩怨,其恶性不可悯恕,因此依强盗而杀人罪判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

传闻证据 面临考验

〔记者杨政郡╱台中报导〕台中地院仅依被告自白与中国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即判处涉掳人勒赎撕票案的被告蔡岳平死刑,法界人士认为,全案在上诉二审后,势必有很大的辩论空间,也考验着一审合议庭担当。

法界人士认为,中国人民法院判决书在台湾只能被当做“传闻证据”,如果被告要求交互诘问,要诘问相关证人,基于两岸分离事实,法庭不可能找到这些关系人出庭,这些人的证词虽被中国人民法院采用,在我国新的刑事诉讼法制度中是不能采用的。

合议庭法官特别对于“传闻证据”部分有做出解释,合议庭说,如果当事人对于这些传闻证据没有意见,法院得引用为证据,这在刑事诉讼法中有规定,这就是新制刑事诉讼法中特别要规定“排除传闻证据”,所以在被告放弃对“传闻证据”进行诘问权,同意“传闻证据”为证据时,法院自得采为证据。

审判长表示,根据中华民国宪法及台湾地区及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台中地院对该案有审判权。而审酌被告自承部分,及中国人民法院判决书陈述的部分事实,因而认定蔡岳平与蔡永坤是强盗而杀人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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