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彦臣:无宪法时代农民利益之伦理辩护

——代农村土地私有化呼吁书

綦彦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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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14日讯】题记:网上报导说,汕尾的一位“土共”(地方官员)说:“土地是国家的,应当由政府来管理”,是个非常混蛋的说法,因为他根本不懂宪法中土地法律从属关系或者说他已经习惯了不受宪法约束的政治治理。一个由这种人来管理的政府,其社会后果可想而知。同时,这位官员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执政党对《宪法》不尊重的行为实质!汕尾事件毫无疑问地表明中国已经进入“无宪法时代”!!

胡温新政以来,取消农业税,最近又宣布在农村实行义务教育免费制,这些技术举措对中共政权稳定(寿命)与农村社会“微循环”的改善不无补益。但,农村问题的根本仍未触动。

只有土地私有化,才能彻底地解决农村问题,使农民真正有了国民资格。

就《宪法》(第6条)而言,农村土地权是集体所有,即作为农村生产资料的土地属集体所有。今天,“集体”无论从概念上还是从现实法律地位上,都是虚置的。“集体”之最大集合并未超过行政村范畴,乡镇只是官方派出机构,与“集体”没有财产关系,只有贡赋收取关系。所以,《宪法》第9条以同位形式指称了“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外,并没明确表述农村土地所有权属国家,相对应地表明:“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邓时代的土地承包,发包人的“集体”法律地位也只在行政村,与乡镇无关。简言之:代表集体行使处置土地权利的只有村民委员会为合法代表。

在现实运行中,村民委员会仍是党系控制的一个附属物,便使“集体”在法律上受到了虚置对待。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只是一种“法律言说”,实际控制者仍是党国体制下的国家。

由于土地所有权及其派生的处置权问题在本质上仍是“党大还是法大”问题,理性地分析四川瀑布沟事件、河北定州事件并今日处于胶着状态汕尾事件问题都是“党法关系”不洽的派生,并且,这类事件随着经济增长途径受到局限的多态化状况出现,会越来越多。

从农地资源上获取暴利,越来越成为强势利益集团(包括外商)所追寻的目标。比如在我的出生地河北省泊头市(原称交河县),有一个原叫“西大窑砖”的县办砖瓦厂,占了我们村及毗邻几个村的农地,事在1970年代初。当时土地是无偿征用,后来(1990年代中期)砖瓦厂经营不景气,由私人承包。该承包人勤奋治理,业绩颇丰,成为十里八乡有名的经营者。恰在企业经营最红火之时,地方政府以有外商合资为由,收回承包权。今年(2005年)初,承包者声称以400万元人民币为补偿价,退包。

从这个并没引起村民关注的土地权利被剥夺、占有、出售的过程中,不难发现:1,政府(时为县)是靠“国有”(干脆国家暴力)的形式,从农民(当时集体实形)手中夺取日后价值400万元(没有当年不变价格为参照,故不作向回折现计算)的财富;2,承包者在经营权益之外占有了“相当然”的所有权,实质上所有权也部分位移,或者说原来的所有者为“发包-承包”两方共同排挤出来;3,政府行为(或言国家利益)没有丝毫反省的意思,即如何补贴农民,从而使该资权益处置从1970年代初至21世纪初,留下将近半年世纪的伦理悖论与《宪法》缺位的“伏笔”。

形成事件的,如从瀑布沟至今日之汕尾,固为舆论所关注,但是在良心人士发出呼吁乃至抗议的时候,多数人却不曾看到“《宪法》的窘境”即中国将进入“无《宪法》时代”绝非危言耸听。而无《宪法》伦理约束的政府,无疑自我宣布了自己的非法性--实际上那位“土共”等于明确了汕尾政府的非法性。在党国体制下,一个地方政府已处于非法性即藐视宪法状态,其等比例意义就无须推论了。

在讨论所有法哲学意义上的细节之后,我当然希望胡温新政进行痛下决心实行第二次土地改革,从技术性操作上把土地所有权还给农民。

这样要求,并非“起哄”,而是考虑到:

1、全面落实《宪法》精神非短期(一两届政府)可为,一个逆对违宪惯性的政府可能会因为追求《宪法》之合法性而导致内因促动垮台。如汕尾“土共”的利益要求,会使其(乃至更高级的地方政府)走向实质颠覆行为--鼓动更多的地方进行非法尤为非宪法性分权。

这种状况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过。如唐末及五代全期内军阀的横霸。比之历史,中国今天已经进入了“经阀时代”。除非以全民公决方式来推行民主制度,否则永远走不出“集权则死,分权则乱”的历史自相似。

2、中国农民的权益意识已为历代封建统治时期所不及,从而使各强势利势集团与农民的冲突概率加大。过于相信合法暴力镇制,将会使国家与民间社会彻底对立。

为了缓和这种倾向,在胡温新政“建立和谐社会”的意义上,也应采取后续技术性变化即继取削农业税、实行农村义务教育免费以后,把土地还给农民。

3、以“本朝历史”观点看,邓时代的准私有--次要生产资料(如农具与耕畜)的完全私有配合土地的“承包”,为中国经济发展(虽在本质上是全面拯救“濒临崩溃的国民经济”--官语),特别是农业产业的大幅提高,提供了可能。

简言之,是当时的“准私有”救了中国也救了共产党。所以,今日在民主政治追求的大目标下,提出“只有私有化才能救中国,只有私有化才能救共产党”并不违背民心。

也只有份地化的私有化推及国有企业,才能防止强势利益集团贱卖(买)国有资产。

4、胡温政治比江泽民政治具有“改进性”优势即有进行重大技术性改进之可能。

江集团借六四变故上台,事前没有一套清晰的国家战略逻辑,主要以牺牲政治的廉洁性来争取地方强势的支持--以容忍腐败换取政治支持;胡温政治在党内具有法统合法性,没必要采取“以容忍腐败换取政治支持”即打造核心的操作。

所以,技术性操作空间比江时代大。

客观地说,在党国体制下,继任者不着力清理前任留下的负资产是不可能的事情,所以惯性延续中的创造力就被消耗。创造力用于抵顶遗留问题也是中国古代“超稳定帝国”链条突然崩溃的最重要原因。因此,无论涉及“本朝历史”,还是检索即反思中国历史,在无法短期实施制度全面重置的情况下,进行技术性操作,首先是一种自救方法,其次又有益于社会公众。

胡温政治能否推行农村土地私有化既是一个技术性指标反映,也是其最后的伦理底线检验指标。

附带说明的是,土地私有化并不一定导致土地过度兼并或高度集中,相反它使农民有资产转换的资本收益;同时,法律设置上也能够规定个人与法人的最高交易额度。

机会总会胜过义愤!没有土地私有化将不可能有一个和谐的农村社会,而没有农村的和谐就意味着中国社会不可能和谐!

──《观察》首发(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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