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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主收回耕地获补偿 所得应依法报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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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三日电)由于社会经济成长,部分纳税义务人承租的耕地,依法变更编定为建筑用地,财政部指出,若因地主依法终止租约收回耕地,获得补偿,纳税义务人需据实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中区国税局指出,日前查获一纳税义务人承租农地耕作,结果因地主收回耕地出售给他人,经双方同意终止三七五租约,纳税义务人不但取得现金补偿费389多万元,同年度地主还移转3笔土地所有权,作为收回耕地的补偿,3笔土地公告现值约1357多万元,也就是说,纳税义务人因地主收回三七五耕地,取得的补偿费,合计1746多万元。

国税局表示,依法纳税义务人应于取得土地及现金补偿费的年度,以补偿费半数为所得额,据实申报缴纳年度综所税。但纳税义务人却没有办理申报,最后除需依法补征283多万元税款外,还遭按所漏税额,裁处一倍罚锾,共566万元。

因此,国税局提醒,若地主依法终止租约收回耕地,并给予承租人补偿费,则不论是现金补偿或实物补偿,取得补偿费的纳税义务人,都须据实申报缴纳综合所得税,否则,若经查获未申报或短漏报,会被补税与罚锾,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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