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一言:森林法则、道义、法律和立场

【现实生活中的森林法第一篇】

张三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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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30日讯】[一之1]、森林法则

强权=真理、强权就是公理这些森林法则看似易明的道理,但是,实际上很容易误解。人们一般认为凭借强大实力行事就是森林法则行为,这是不准确的。必须全部满足如下四个条件才能构成森林法则:一是,行事者是强者;二是,以暴力行事;三是,对弱者行事;四是,没有(或违背)道义行事。其中欠缺任何一条都不构成森林法则。有人说日本等列强强迫中国签定不平等条约是以森林法则行事,反法西斯同盟国东京审判日本也是实行森林。错了一半。因为东京审判不满足第三条件:它不是强者对弱者而是强者对强者;也不满足第四条件:它符合正义。

[一之2]、道义

道义就是道德和正义。它与公义、公平、平等等有很多一致或重叠之处。也是基于公义、公平、平等等因由,道义应该为人人所接接受。

道义有一个特性:它是内在的、律令性的。用通俗的话说就是:道义对个人不是外加的,而是内生的;它是“人同此心”的,普遍的、必然是如此的;遵行道义并不出于外力的迫使而是基于内心的自愿;遵行道义时并不考虑为了什么,只考虑应该如此,因为它是普遍的行为准则,完全是出于自己内心的命令;它是人的自由的体现。

[一之3]、人在强权与道义互补中行事

森林法则是与动物性野蛮性相伴随的属性,人与动物的可有多个实质区别标准;人有道义是其中重要一个。当一个人行为有道义内涵时,人就与非人动物有了质的区别。道义越多,野蛮性就越少,这就叫做人类文明。可以说,人类由野蛮到文明,是指道义性增加野蛮性减少的过程和结果。

人行森林法则是为了求存和延续生命,是人性恶方面的表现;人遵从道义行事则是为了优化生活和后代,是人性善方面的表现。

基于森林法则和道义是组成人性的两个属性,所以,人的行为难于摆脱它的支配;但是,森林法则不断受到制约和弱化,则是不争的事实。理论上可以把森林法则或道义纯粹化,也可以想像绝对的森林法则或道义行为。但是,人性人类现实活动中,鲜有绝对化的森林法则或道义行为;多数是在两者中取得折衷和平衡,且是互补的。我们很容易从历史和现实中看到,实行森林法则的专制独裁统治都有一套能自圆其说的道义说词;重视道义的自由民主制度也必须依靠有权威的权力机构施政;即是说,虽然不是行森林法则,但是,还得选取森林法则中的一些主要因素,例如强势力量、有限度暴力、对弱者行事。可见民主政权一旦失去了道义原则就与行森林法则的专制统治者无异了。

[一之4]、法律

什么是法律?

人们可以从很多方面或角度对法律进行描述或界定。我认同这样的说法:法律是主流意志的体现。美国著名大法官奥利弗霍姆斯的名言是:“法律包含了思想交锋中获胜一方的信念”,可以作为注脚(要注意的是当主流意志形成法律后主流者不容易改变它反而要受制于它)。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成为主流意志时立的是伊斯兰苛法;一党专政劫持了人们意志时立的是共产党专政的苛法;自由民主成为主流意志时主的是体现法治之良法。

比较准确的说法是,法律是主流意志主控并保证主流意志前提下,平衡各元利益后立下来的秩序规范。由之,掌权的强势集团强调守法,以守法强化其权势;失权的弱势集团强调道义,以道义凝聚实力以图之后争取权益。专制者立的是包装了道义其外的森林法则的法律。专制统治者强调守法,是因为法是其森林法则的体现,起码可以用其释法的权力维护和强化其对非权力阶层的利益剥夺和限制。因此,在专制社会,我反对提倡“法制”,因为你提倡法制实际上是主张支援统治者加强统治。但我极力主张在专制社会鼓吹法治,也支援民间用现有法律维权。我之所以支援专制制度内民间用现存法律维权,其理由是大凡专制权力立法都会加上一层道义的伪装,例如中共的宪法就规定了颇为可观的“人民权利”。我们要做的是假戏真演,弄假成真;和平演变很多都是借着统治者伪善法律“真善化”而成的。民主制度因其制度本质决定,对弱势集团的限制相对小得多;民主的立法含道义量大,令自由民主人权意识成为人们行为的规范。所以,在民主社会内,人们多寻求法内解决争端。凡权力都有自我扩张的本质,都倾向于森林法则,民主制度的掌权者亦不例外。即使在民主社会法律也不是绝对不违道义的,所以保留公民抗议的权利至为重要。

当法律包含道义时,我们称它为良法;它符合法治精神。当法律不包含或违背道义时,我们称它为恶法;它不符合法治精神。我们所谓的法治指的是立法和法律本身、司法、执法都符合道义原则;更准确地说是用道义原则指导下订立出体现道义的法律,并以之维护扩展道义。在政治和法律这个层面说道义就是指自由、平等、人的基本权利这些东西。不是用道义原则指导下的立出且不符或违背道义的法律,违背道义原则的司法、执法,都不法治。不管它符合还是违背道义的法律制度都可以叫做“法制”。所以法制可以是法治也可以是实行森林法则的人治。秦始皇希特勒史达林毛泽东的都可以叫法制,是森林法则的法制,但不能叫法治;现在英美法德澳等国叫做法治,当然它也是一种法制,是法治的法制。

认为法律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科学,是科学图腾或法律盲的梦呓。请问,法律是由“法律科学研究院”研制出来的还是代表各利益集团派别的议员或统治者委派其代表订立的?

[一之5]、立场

立场,认识和处理问题时所处的地位或所持的态度,很多时候与观点可互换使用。例如,我们可以说某人持汉民族大统一立场,也可以说他持汉民族大统一观点。两者区别在于,立场着重于所在地位的利益,因之人们有“屁股指挥脑袋”这一说法;观点有时与利益无关,只是作为维护立场的工具,利如用科学观点来为汉民族大统一这个立场辩护。

立场有没有对错之分?

当立场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时,例如你站在日本人立场,我站在中国人立场,你只能说认同那种立场,不能说哪个立场对或错。双方各自以自己立场出发作出某些行为,倘若此时没有共同认可的标准,各人的观点与前提都不相同时,无法分出是非对错。当双方同时认同某一准则时,这行为就可以确定是非对错。有人说,日本侵略中国是非对错是不言而喻的事。那是站在中国人立场,以中国人的观点和前提作出的判断。有人反驳说全世界的人都认同中国人的判断。那只是多数对少数,不是是非对错的判定。有人说,日败后也承认中是日非;这当然没有错,因为这时中日有了共同的标准──用中国人的道义标准。这和汉人认同清朝是中国同样道理;但对今天的日本极右派或不认同亡汉满州人建立的清朝帝国是中国的汉人来说又是另一回事了。

如果认为:没有例外,任何人都不可以杀人、强奸、盗窃;以这个道德“认为”作前提,则可以分出立场的是非对错。但是,人的活动并不那麽简单,不少人(或很多人不多不少地)一方面承认上述前提(没有多少人有胆量公开否认),一方面又蓄意实行森林法则。例如,共产党政治运动批判斗争整人打人关人杀人还说是为别人好是拯救别人。现在的高压统治、“稳定压倒一切”明明是为了一党专制私利,却说成是为国家和民族发展;因为这是经过一层又一层地多层道德包装,并渗入一些真实的东西,然后展现出来的面目,所以,人们并不容易看出其原委。

我们看到是人人都认同道义原则,但历史写下的是森林法则主导社会发展;只有到了近一二百年,森林法则才渐渐地淡出历史舞台,道义才渐露头角走上历史的舞台。所以,我们从历史和现实看到的是即使是有共识或同一前提,你要分清人们所持立场的是非对错也不是容易的。

一般地说,当一个人持立场极端化时,很难不出错。例如,共产党的“无产阶级立场”就是极端化之典例。共产党这个极端化立场成为带根本性的认识方法,把世界都规划入其立场框内。它是非理性的,例如政治就是敌对双方你死我活的对峙,凡事都非此即彼、非白即黑的简单化的二值判断,没有灰色的中间地带。在这种极端立场下,对异己立场者以偏概全、无限上纲、捕风捉影、无中生有是其思维与行事的特点。因此凡是与其立场相骶触的人性论、人道主义、人的尊严、道德、价值,就统统失效并被打入另册。立场极端化的另一个表现就是立场一元化,只准我这个立场,不准你那个立场。这样的取态出错是不言而谕的。

就政治而言,人们持政治立场,为的是在森林法则和道义制约下、在现行法律秩序规范下谋取自己或所属群体的权益。

--原载:《新世纪》(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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