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分裂法》与北京对台政策的转变

──江泽民对台政策破产

严家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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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3月30日讯】北京“全国人大”三月十四日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实质上是为转变江泽民对台政策而制定的《对台关系法》。

《反分裂法》四项要点

《反分裂法》有四项要点:第一,强调“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是中国的内部事务,不受任何外国势力平涉”,可以说,《反分裂法》是中国的《内部关系法》或《对台关系法》。

第二,规定了中国大陆“和平消化”台湾或两岸“和平融合”的种种措施,所以,《反分裂法》又是《和平消化法》或《和平融合法》。

第三,全国人大通过立法程序,授予国务院与中央军委在《反分裂法》明文规定的前提下可作“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决定。中国宪法规定,“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固定全国人大的权力。所以,《反分裂法》又是《授权法》。

第四,限制了“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权力,规定只有在三一种情况下,才能“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因此,《反分裂法》又是《限制动武法》或《潜在动武法》

北京的《对台关系法》

《反分裂法》在制定过程中,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这次全国人大上江泽民下台,这样的“大事”,几乎为国际舆论所忽略,原因是围绕《反分裂法》的各种舆论掩盖了江泽民辞职的新闻。

《反分裂法》之所以引起广泛关注,特别是引起西方一些国家的批评,原因之一是《反分裂法》“名”不副“实”“反分裂”一词,顾名思义,应适用于一个国家内企图分裂这个国家的集团与个人。对于那些作出法律所禁止行为的人,国家进行惩罚。西班牙的巴斯克分离主义分子、印尼的亚齐独立运动组织所从事的,都是用武力或暴力分裂国家的行为,但这些国家没有立“反分裂法”,原因之一是按照刑法或其他法律,就可以惩治这些分裂国家的行为。这次全国人大通过的《反分裂法》对台湾岛内的台独势力,只要不触犯“三道红线”固定无可奈何的。一九四九年以后,台湾与中国大陆是“任何一方的法律及政府行政权力无法施行到对方的区域”(《台湾九论》,刊《前哨》一一00四年一月号)。《反分裂法》针对台独势力,其效力不及台湾,不可能在台湾实施。《反分裂法》“名”不副“实”,应称作《对台关系法》,是规定有关“和平消化”或“和平融合”的法律,是授权大陆国务院与中央军委在一定条件下“动武”的法律,是“可能动武”的法律。北京不用“对台关系法”而用“反分裂法”这一名称,一是为了避免与一九七九年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名称相同,二是用这一名称可以引起台独势力的充分注意和震动。

《反分裂法》不会在台湾实施

《反分裂法》的条款,无论是台湾欢迎、赞同,还是抵制、反对,都改变不了一个事实──这些条款,除第九条性质上属于国际法中的“战争法”条款外,一条也不会在台湾实施。就像中国大陆的《婚姻法》、《刑法》一样,《反分裂法》是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不会也不能在台湾地区实施。

如果台湾欢迎、赞同《反分裂法》中有关“和平融合”的条款,这些条款,不能自动生效,也要经台湾立法或采取行政措施,才能实施。这些“和平融合”的条款,对台湾和大陆都有利。所以,在这些条款头上盖上“反分裂法”的“总名称”,并不恰当,正如不宜把“厉行节约”的条款放进《反贪污法》中去一样。如果台湾抵制、反对《反分裂法》中的所有条款,那当然谈不上在台湾实施了。因为,台湾与中国大陆是“任何一方的法律无法施行到对方去的区域”,一九四九年以来一直如此,《反分裂法》的制定也不会改变这一状况。

如果台独势力越出《反分裂法》规定的三道“红线”,北京按《反分裂法》规定“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这时,实施《反分裂法》的仍然不是台湾,台湾只是成了法律关系的“客体”。炮火声中法律沉默,在两岸发生大规模冲突或战争时,《反分裂法》同样“沉默”了,有效的只是《反分裂法》中的第九条。这一条规定,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国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这一条,严格来说,不是实施的《反分裂法》,而是国际法中有关“战时平民地位”规定的“战争法”,如一九四九年的《日内瓦公约》和一九七七年的附加议定书。所以,《反分裂法》按其四方面内容应“正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地区关系法》。但北京有意起名为《反分裂国家法》,目的是用法律手段威胁台独势力。所以,《反分裂法》又是《威胁台独法》

制定《反分裂法》本身不构成武力威胁

台独势力存在台湾岛上,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台独势力,实际上危及一般台湾民众。就是在主张台独的人中,也很少有主张用暴力或武力手段推进台独的。如果今后台海两岸在联邦制基础上实行和平统一,“台湾制宪”本身在一定条件下有利于联邦制下的统一。我在《台湾九论》中曾说:“中华民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不相容的,而一部台湾宪法却可以与联邦制中国的‘统一宪法’相容。”(见《前哨》月刊二OO四年一月号)所以,台湾制宪,是否越出“三道红线”,今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还要“释法”。

国际法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来取得他国土地。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所以北京始终不承诺不“对台动武”。《反分裂法》中的“限制动武”条款,对主张用和平方式来解决台海两岸关系的美国来说,按一九七九年四月十日美国国会通过的《与台湾关系法》也无法作出正式的反应。按照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如果北京对台真的动武了,美国一定会作出反应.,如果北京用“非和平方式”对付台湾,美国会“严重关切”(第二条第二款之第四、第六项)。现在的问题是,北京制定《反分裂法》既没有真的动武,又不会、也不可能在台湾实施,美国的官员除可以作口头反应外,不可能采取军事性的或其他实质行动。

北京对台政爷的两次转变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三日台湾首次全民直选总统前夕,解放军向台湾南北海域进行地对地导弹发射训练,向距台湾两个主要海港高雄和基隆不到五十浬海面发射导弹,这等于把一个人钉在墙上,对他发射飞镖,是真正的“武力威胁”。在这时,美国按《与台湾关系法》规定,克林顿总统下令派遣“尼米兹”号第二艘航母战斗群部署到台湾附近的国际海域,与已在台湾附近巡逻的美国“独立”号航母会合。一九九六年发射导弹,是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北京对台政策的大转变,在对准高雄外海发射导弹后的一天,高雄《民众日报》在头版只写了一个字──干!从江泽民以行动改变邓小平对台政策的这一天起,台湾岛内的情势逐渐向民进党倒了过去,不仅使李登辉在导弹发射后当选,而且导致民进党执政。《反分裂法》本身不构成“武力威胁”,这只是一种非武力的“法律威胁”。把“法律威胁”与“和平融合”政策相结合,并为“一国两制”以外的和平统一开阔道路,这是对近十年来江泽民对台政策的重大改变。法律惩罚一般不会对人构成“威胁”,《反分裂法》又不会在台湾实施,却会对台独势力构成真正的“非武力”的心理威胁。

总之,北京制订了一部完全不会在台湾实施的《反分裂法》,首要目的是为了用“非武力”的法律语言惘吓台独。即使台独势力声称不怕,而且日后也会明白《反分裂法》不会在台湾实施,但实际效果会构成“法律威胁”,因为,台独势力一旦越出“三道红线”,“潜在的武力威胁”就会浮上水面,北京会不顾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而依法律规定诉诸武力与武力威胁。《反分裂法》对中国大陆来说,对“军人干政”有抑制作用。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三道红线”的释法,也有助于把军队置于国家统率下,在一定意义上,《反分裂法》有助于中国向“军队国家化”方向迈进。《反分裂法》设定“三道红线”,有助于维持台海现状。在台湾“反反分裂法”“三﹒二六”大游行后,《反分裂法》既然不在台湾实施,只会在台独势力中的“中坚分子”心中留下《三道红线》的深深印记。

(二OO五年三月十四日于纽约写于北京通过《反分裂法》当日)
转自2005年4月前哨杂志(http://www.dajiyuan.com)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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