扼杀的仅仅是无辜的胎儿吗?

不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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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13日讯】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某地公安人员在经过不懈的努力后,终于抓获了一帮可恶的毒品犯人,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他们的贩毒量足可以判他们死刑。在这帮可恶的毒犯中间,其中有一个已经怀孕数月的女毒犯。

破了贩毒案,消除了局部的隐患,乃大快人心、造福百姓的天大好事,可是,在在押期间
所发生的事情就让所有是“人”的人,都无法不被那骇人听闻、令人发指的事情而感到作
为同类的人的残忍了。

按照中国目前现行法律的规定,女性犯人,不管她犯下了多么严重的滔天罪行,哪怕是可
以枪毙她一万次的罪行,只要是她在被捕关押期间之前就已经怀有身孕,量刑时都不得判
她死刑,这也是考虑到她的肚子里还有另外一条生命,必定,这条不谙世事的无辜生命是
没有错的。

这本是法律最人性化的一面,也是“以人为本”在中国法律中的最好体现,可是,当地公
安人员不知是出于什么样的心态,我想也可能是怕如果不能判她死刑的话,心里就感觉到
不解恨,或者是怕没有把她判处死刑而立不了功。

居然把她强制性得拉到医院,并冒替当事人的亲属签名,要求医院的医生给她作“流产”
手术,而医生还真就给她作了全身麻醉后,在他完全丧失正常行为能力的时候,给她作了
流产手术。要知道,她是在还没有经过正常的司法程式审理,法庭还没有判决她有罪的情
况下,就被夺去了自己儿子或女儿那和我们一样宝贵的幼小的生命。

我不知道当时的公安人员的心态是什么样的,但是,我想,起码那一帮公安人员是应该知
道法律的规定的,否则他有什么理由非要这么“好心”的“关照”这个怀有身孕的女嫌疑
犯人。这帮公安人员既然知道法律的条文有这样的规定,可偏偏又要去作触犯法律的事情
,这不是明目张胆的藐视法律的尊严?这不是拿法律当作儿戏又是什么?

古今中外,有史以来。什么用刀刮、剥人皮、“点天灯”、等等灭绝人性、惨无人道的酷
刑都听说过。还真没有听说过这样残忍到极点的事情,而这件事情就发生在中国的法则渐
渐健全的今天。就是德国法西斯的集中营,虽然有过这样和那样为人类所不耻的酷刑,和
这件事情比起来,实在是不值得一提的小事情。当年,国民党在重庆所设的渣滓洞集中营
,尚且允许女性犯人在监狱里面生下那可怜的“小萝卜头”。还有那什么拔指甲盖、灌辣
椒水、以及那些丧失人伦的酷刑,和这件事比起来,也只能是甘拜下风了。

中国的法律条文明白无误的告诉我们,女性在怀孕期间,触犯法律的女性也在此列。在没
有得到她自己本人的同意,任何人,包括她的丈夫和父母都没有权利强制她去作流产手术
,因为,她是有着完全正常行为能力的人,不是未成年人或不能够对自己行为能力完全负
责的人,否则,就要负法律责任。

在法律面前,任何人的生命都是“平等”的,包括那还没有能够来到这个美好世界的“胎
儿”,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某地公安人员的作法,无疑是执法犯法的杀人凶手。在中国现
在大力倡导“法制社会”的今天,竟然会出现这样残忍、丑陋、为所有人类所不耻的事情
,不能说不是我们人类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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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观点和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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