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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职灾 台湾劳委会拟明文厘清雇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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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24日报导】(中央社记者徐毓莉台北二十四日电)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劳工保险平均每年给付九千多件,不过雇主是否需要负责,台湾行政解释与法院判决存在不同见解,行政院劳委会表示,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视为职灾,劳保予给付,但不能强制课给雇主责任,考虑以解释令或在法令中厘清雇主责任。

根据劳委会劳工保险局统计资料,上下班交通事故导致伤病、残废、死亡,八十八年有七千七百多件,八十九年至九十二年,每年都有九千多件上下班交通事故给付,去年更攀升到一万多件。

劳委会过去对劳工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做出视为职业灾害的解释,而根据劳动基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工因遭遇职业灾害而致死亡、残废、伤害时,雇主应依规定补偿,如果劳保给付,雇主可予以抵充。

也就是说,劳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视为职业灾害处理,如果雇主为劳工投保劳工保险,劳保会给予给付,不足部分的差额则应由雇主负担。

不过,长久以来,对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雇主是否要负担补偿责任,法院实务判决结果与行政解释有所出入,部分判决见解认为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雇主无须负责。

劳基法中规定,劳工发生职灾时,雇主须依规定补偿,不过对于职业灾害的定义,是出现在劳工安全卫生法:职业灾害是劳工就业场所的建筑物、设备、原料、材料等或作业活动及其他职业上原因引起的劳工疾病、伤害、残废或死亡。

劳委会指出,劳工保险属于社会保险性质,对劳工保障较为广泛,因此在劳工保险的法令中明文规定,劳工被保险人在上、下班往返就业场所途中发生事故而导致伤害,视为职业灾伤害,会给予补偿。

劳委会表示,法院是依法判决,行政解释不具拘束力,而这项行政解释是过去时空背景下的产物,为避免相关争议,考虑以解释令或在劳工安全卫生法细则中做出说明,免除雇主对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责任,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的补偿,仍由劳工保险与职业灾害保护法的规定,来保障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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