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杆下致残的四川小学生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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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4月6日讯】(大纪元记者冯长乐采访报导)2004年3月的一天,四川省甘洛县田坝小学十一岁的罗文在课间出了声响,任课教师王菊便举起金竹教杆朝罗文后脑部打了数下,罗文头部血流不止,倒地不起。而打人的王菊老师只仅仅问了一句:“罗文你咋个搞的?”由于被殴打后罗文头部经常剧烈绞痛难忍,抱头痛哭,无法控制,不能站立行走,伴有呕吐,全身痉孪,一天昏死数次,生活不能自理,被乐山武警等医院综合诊断为:“外伤性癫痫病。”现罗文不但辍学在家,这突如其来的横祸,也让原本就贫穷的家庭雪上加霜,而打人的教师王菊及田坝小学采取推卸、回避态度不承担责任,肇事教师仍逍遥法外,无奈双方对簿公堂。

经过

2004年3月23日上午11点30分,王菊老师正在给学生上语文课时,同班同学李周用指头戮罗文的腋窝,致使罗文忍耐不住在课堂上发出笑声,被王菊老师发觉,老师认为罗文不遵守课堂纪律,于是举起金竹教杆朝罗文后脑部打了数下,致罗文头部血流不止,当即被同班同学郑凯雄、邓一、刘磊、王国林等同学看见,惊呼:“罗文的脑袋被王老师打出血了。”话没完,罗文倒在地,罗文本能的用手捂住头部,沾满鲜血的手无望地又抓墙壁,又抓桌子及书到处乱涂,所以墙壁上、书桌上及书上全是罗文的血手印。而王菊老师也不过仅仅问了一句:“罗文你咋个搞的?”

外伤性癫痫病

罗文受伤的当天被送田坝卫生院草草医治,由校方付医疗费61.50元,罗文回家后,因伤势加重,留田坝卫生院住院观察治疗。3月24日送甘洛县医院治疗,因该院技术设备等客观原因,建议送省级及其他高级医院治疗。3月25日下午约五时罗文昏死在县医院,田坝镇党委、田坝派出所、田坝小学等单位都去医院看过。约十一时苏醒了。川医多次和乐山武警医院综合诊断为:“外伤性癫痫病”。

2004年7月20日甘洛县公安局委托四川大学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罗文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为罗文头部外伤属轻伤,癫痫诊断依据不足。2004年7月23日至8月5日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15天。

医院校方偷梁换柱造假行骗

2004年4月7日,正当罗文还在川医作进一步脊治的同时,而王菊及校方则则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在同天从另一家医院甘洛县医院开具罗文的病情痊愈的出院证明。这充分说明王菊及校方在医院玩弄手脚,千方百计企图逃脱责任。

罗文的父母说:打人的教师王菊在事发后,对伤者罗文采取冷漠、回避、推卸、百般狡辩和抵赖等态度,企图推脱责任,甚至嫁祸于人的作法。王菊的基本道德素质之低劣,根本不配作人民教师。

对簿公堂,法律不同情弱者

2004年9月、11月和2005年3月罗家三次上诉。三次被法院驳回。

2004年11月9日罗文告王菊、学校及李周人身损害赔偿案开庭审理。

法庭认为学生在课堂上不听话,老师就打学生打昏致残不合情理,与常理客观事实违背。原告证据不充足,法庭不予认定,依法驳回上诉。

法庭错误认定原告是放学途中被同学李周打伤,已经脱离学校监管,学校无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庭最后判定被告李周的法定监护人,赔偿罗文7,576.96元医药等费。驳回原告罗文其他诉讼请求。

罗文父母认为:法院重心和焦点应该是查明伤者罗文头部的伤是怎么形成的?墙壁上、书桌上及罗文的书上的血又是怎样形成的?这些血迹是否属罗文的血?若不是又是谁人的血迹?应以此展开调查、侦破、辩论。关于罗文头部伤的形成,有受害者罗文的陈述,有同班同学多人多次的证词,有光碟一张,证据确实充分。而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并在判词中说什么“……与常理及客观事实相违背。”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甘洛县法院2004年11月9日开庭,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罗文父母认为一审法院不严肃执法,违背民诉法的规定,判案根据法律规定,材料没有经当事人在法庭上互相质证的,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

一审法院对罗文一审代理人董奥采取个别开小灶的形式进行不明不白的所谓质证活动同时强行要董奥签字。罗文的法定代理人,至今对甘洛县公安局刑大的材料是什么内容全然不知道,就草率下判。

要真相砸锅卖铁都承担

此案经罗文父母上诉,2005年3月7日开庭时因我们没有新的证据出示,所以只有撤回上诉以后提起再审。

罗家认为:此案是王菊,田坝小学、县教育局、医院、县法院、县公安局、互相串通后而泡制出来的所谓民事判决书,我们坚决不服。

现要上级公安机关出面对此案进行侦破。查清罗文头部的伤是怎样形成的?教室内墙壁上的血迹是罗文的血迹?要求进行血型鉴定以此作为本案的突破口,这是发案的第一现场。鉴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我们砸锅卖铁都承担。

记者采访到罗文的父亲罗光军。

记者问:您认为您儿子罗文的伤到底是谁造成的?法院的三次判定为什么结果都一样。都是驳回上诉?

罗光军:我儿子的却是被老师王菊打伤的。有很多同学是证人,在上课的时候都看到了。可是学校说不许他们当证人,不许他们多说话,不然就开除不让他们上学了,能上学的还可以免学费。学校公开威胁说:你们要当证人多说话就不许你们读书。不过现在有7-8个学生表示再开庭会去到法庭做证。他把责任都推到别人身上。他们还做假证明说我儿子已经痊愈出院。看光碟那里有很多证人证词。

记者:罗文的同学李周到底打过您儿子没有?如果没有参与其中,他家人为什么要付药费?法庭为什么判他家承担所有的赔偿费用七千多元?

罗光军:李周没有打我儿子。他根本不承认,他家是被陷害冤枉的是被人嫁祸的。

我儿子昨天流鼻血不止,被紧急送乐山医院,很危险,随时随地都可能走的。他现在已经失明,躺在床上,要人照顾,吃饭也得有人喂,象植物人一样,癫痫经常发作,痛苦万分。

学校为了推卸责任,跟公检法医院、鉴定中心、政法委都串通好了,我们是农民,没有这样多的关系知识也有限,明明是有冤屈,也讲不出理。

记者:您有几个孩子?

罗光军:我有三个孩子。他是小儿子。

记者:希望罗文能好起来。您放宽心。

中国的法律:权大法小,因人而异

罗文家属强烈质疑法院判决不公正,提出为什么不把甘洛公安刑警大队材料在法庭上正正堂堂、明明白白的出示?而偏偏在开庭后一个多月,校方才向法院提出申请,调取刑大有关调查材料,而一审法院恰恰采信了刑大材料。陡然冒出刑大材料令人不可理解,真个“谜”是在欺骗不懂法的农民。

这件事情在田坝街头巷尾的群众是这么流传的:罗光军农民老粗,无权无势,怎能打得赢有权有势的王菊呢和田坝小学呢?他们心中都认为:“中国的法律,因人而异。”

控告书

控告人:罗文;男;1994年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田坝中心校一年级三班学生。

控告人:罗光军;37岁;汉族;四川省甘洛县田坝镇曙光村二组农民;受害人罗文之父,(受害人法定监护人)。

受害人受伤经过、医治诊断情况、目前伤势状况和案发后被告(行凶人)王菊、田坝小学采取推卸、回避态度以及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提出异议,现分别作如下陈述:
事实真象:2004年3月23日上午11:30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菊在上语文课时,同班同学李周用指头戮罗文的腋窝哈叽,致使罗文忍耐不住在课堂上发出笑声,被王菊发觉,王认为罗文不遵守课堂纪律,作为班主任王菊应该冷静的了解事情的原委以后才作出评判和周到细致的教育学生,而王菊确失职到不问青红皂白,举起金竹教杆朝罗文后脑部打了数下,致罗文头部血流不止,当即被同班同学郑凯雄、邓一、刘磊、王国林等同学看见罗文满头是血,惊呼:“罗文的脑袋被王老师打出血了。”话没完,罗文倒在地,在倒地之际,罗文本能的用手捂住头部,沾满鲜血的手无望地又抓墙壁,又抓桌子及书到处乱涂,所以墙壁上、书桌上及书上全是罗文的血手印。而王菊只仅仅问了一句“罗文你咋个搞的?”就不闻不问了。

作为人民老师为人师表的班主任王菊,本是自己所为,应勇于向组织讲真实话,明智地承担起责任来。即使不是自己所为,因是自己班上的学生,也应积极配合家长进行救治伤者,而王菊对伤者罗文采取冷漠、回避、推卸、百般狡辩和抵赖等态度,企图推脱责任,事实胜于雄辩,狡辩是徒劳的,甚至嫁祸于人的作法,由此不难看出王菊的基本道德素质之低劣,根本不配作人民教师。

案件发生后,开初校方负责人也承认这起事件是学校的责任,其药费由校方承担。孰料,3月24日,校方见罗文伤情加重,急忙改口说:罗文的伤没有3—5万元治不好他的伤,就这样学校也不管了,一推了之,出尔反尔。罗文在学校教室内听课学习被班主任王菊无故打伤致残,校方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校方断然拒绝承担责任是不可能的,作为一校之长的冯进校长这样昧着良心说谎话能配作校长吗?至今罗文的语文本30—31页书上面仍残留有边擦血边翻书的血迹,但到中午12点20分许放学在学校时,罗文又被同班同学李周莫名其妙的追打,也是事实。

罗文受伤后当天送田坝卫生院草草医治,由校方付医疗费61.50元,罗文回家后,因伤势加重,留田坝卫生院住院观察治疗。3月24日送甘洛县医院治疗,因该院技术设备等客观原因,建议送省级及其他高级医院治疗。3月25日下午约五时罗文昏死在县医院,田坝镇党委、田坝派出所、田坝小学等单位都去医院看过。约十一时苏醒了。川医多次和乐山武警医院综合诊断为,罗文系外伤所致造成“外伤性癫痫病。”2004年7月20日甘洛县公安局委托四川大学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对罗文损伤程度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为罗文头部外伤属轻伤,癫痫诊断依据不足。2004年7月23日至8月5日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15天,其出院病情证明书中出院医嘱及建议:

继续治疗,防意外,如有不适,及时复诊等,现罗文不但辍学在家,而且头部经常剧烈绞痛难忍,抱头痛哭,无法控制。不能站立行走,伴有呕吐,全身痉孪,一天昏死数次,生活不能自理,如2004年6月17日在甘洛县法院开庭时,当庭昏死约半小时才苏醒过来,这是事实。罗文受伤后多次去成都、乐山、西昌、甘洛诊治耗资数万元,一个本来很贫穷的农村家庭,弄得倾家荡产,负债累累,雪上加霜,全家无法接受这一现实。

更蹊跷的是非2004年4月7日,罗文还在川医作进一步脊治的同时,而王菊及校方不知通过什么手段,在同样的日子里(4月7日)在甘洛县医院开具的罗文的病情痊愈的出院证明。这充分说明王菊及校方在医院玩弄手脚,千方百计企图逃脱责任,是万万不能的,我们深信法律是客观公正的。

从一审法院的判词中称“……开庭审理后,本院根据田坝小学的申请,从甘洛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调取了刑警大队对相关同学、教师调查笔录,并分别向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甘洛县法院2004年11月9日开庭,对簿公堂时为什么不把甘洛公安刑警大队材料在法庭上正正堂堂、明明白白的出示,相互质证呢?而偏偏在开庭后一个多月,校方才向法院提出申请,调取刑大有关调查材料,而一审法院恰恰采信了刑大材料,陡然冒出刑大材料真是令人深思,不可思议,这是一个“谜”了,这是在欺骗我们不懂法的农民啊!真是天知地知,怪不得当我们提起诉讼时,田坝街头巷尾都有群众说:罗光军农民老粗,无权无势,怎能打得赢有权有势的王菊呢和田坝小学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而一审法院不严肃执法,违背民诉法的规定,判案根据法律规定,材料没有经当事人在法庭上互相质证的,不能作为判案的根据。一审法院对我方一审代理人董奥采取个别开小灶的形式进行不明不白的所谓质证活动同时强行要董奥签字。我是罗文的法定代理人,至今我对甘洛县公安局刑大的材料是什么内容鱼然不知道,就草率下判。

控诉人认为:罗文头部伤的形成,有受害者罗文的陈述,有同班同学多人多次的证词,有光碟一张,证据确实充分。而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并在判词中说什么“……与常理及客观事实相违背。”其实际情况是:发案这天是2004年3月23日中午十一点30分许,这天正值气温较高的时期,也正是人体血液回圈加快的时刻,罗文也在不断地活动着,所以当被告王菊用教杆打罗文头部后脑数下时,因头部是血管较多的部位,所以导致鲜血直流不止,是非常正常符合情理的,由于罗文才九岁的农村娃娃,爱整洁、爱美观的思想意识很淡薄,所以当头部了血时用手去摸然后将手上的血迹往墙壁上、书上及书上到处乱涂乱抹,这一现象的出现是合符常理的,农村娃娃本身就有这乱糊的不良行为。故我们与一审法院的认定截然相反,我们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的核心和焦点,应着重查明伤者罗文头部的伤是怎么形成的?墙壁上、书桌上及罗文的书上的血又是怎样形成的?这些血迹是否属罗文的血?若不是又是谁人的血迹?以此展开调查、侦破、辩论,此案不真相大白了。这是本案的实质和关键所在。

请求:1、2004年9月10日起诉书中因其他原因没有提及罗文的伤仍需继续治疗,其治疗费及今后的生活费。

(注:原文到此换页,但发现下文与上文衔接不上。录入人不便杜撰只好照录)

此案经我们上诉,2005年3月7日开庭时因我们没有新的证据出示,所以只有撤回上诉以后提起再审。

我们全家认为:此案是王菊,田坝小学、县教育局、医院、县法院、县公安局、互相串通后而泡制出来的所谓民事判决书,我们坚决不服。

现要上级公安机关出面对此案进行侦破。查清罗文头部的伤是怎样形成的?教室内墙壁上的血迹是罗文的血迹?要求进行血型鉴定以此作为本案的突破口,这是发案的第一现场。鉴定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我们砸锅卖铁都承担。

此致

控告人:罗文 罗光军 何福兰
控告人:付选容(罗文的奶奶)
二OO五年三月九日
联系电话:0834—7831336 0834—7831809 联系人:何福兰
该案附件:
1、 受害人罗文脑电地形图报告一份(共一页);
2、 四川省甘洛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甘洛民初字第212号(共7页)。(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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