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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女告老板轻薄 控警漠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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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5月3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葛祐豪、蔡佳蓉╱高雄报导〕一名香港籍陈姓女子遭台籍老板连续以言语及肢体性骚扰,甚至在办公室扯断她的肩带,被害人一状告到派出所,高雄市左营警方表示仅能依社会秩序维护法受理,还劝两造私下和解,引起被害人不满,今天将前往劳工局申诉。

不过,左营分局新庄所所长谢保富指出,是被害人认为社会秩序维护法只能处罚雇主六千元以下罚锾太轻,不愿提出告诉,不是派出所不愿意受理此案。

警方表示,雇主行为是否构成性骚扰,需由当事人的自我观感来认定,因此仍属告诉乃论,并不能主动介入调查或函送,且因无具体事证,又尚未达到性侵害的重大案由,派出所只能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中的“妨害善良风俗”受理,陈女可以依“两性平等法”主动向劳工局提出申诉并申请调解,如果调解不成,或继续遭雇主言语恐吓,可以再回派出所报案,向雇主正式提出告诉。

陈女与老公都是香港人,十几年前来台发展,老公是美发设计师。本月18日,她前往高雄市左营区裕诚路一家房屋中介公司应征会计,录取后言明月薪三万元。

陈女指出,上班第一天起,陈姓上司常对她言语性骚扰,例如“辛苦了,晚上带你去温哥华(指汽车旅馆 )生孩子”、“我看你的胸部也不是很大”、“你的月经是不是来了”、“你做我的小老婆好不好”等语。

陈女说,为了保住工作,这些话她都忍下来,岂料上司变本加厉,上周四公司聚餐时故意坐在她身旁,以双脚磨蹭挑逗她。

上周五更夸张,陈女在办公室工作时,上司突然从后方扯断她的透明肩带,当时一些员工都亲眼目睹,有人还掩嘴偷笑。

陈女认为上司的举动太过分,已侵犯到她的身体自主权,上周末由老公陪同报案。

陈女表示,员警听完她的描述,竟表示这种案子证据力薄弱,可能告不了,希望她和对方私下和解,后来在她的坚持下,员警打电话与一一○勤务中心的女警联系上,翻阅了法条,最后查出仅能依社会秩序维护法第八十三条受理。

全案由中介公司的总经理(即陈姓上司的老婆 )出面协调,发给陈女十天的薪资,要求她辞职,陈女指出,总经理原本还护着丈夫,指责是她穿衣服太暴露,老公才不小心拉断,最后才改口说“老公只是玩一下”,愿意代替老公道歉。

陈女的丈夫说,他们只希望陈姓上司当面道歉,岂料陈还打电话恐吓他们别想回香港了,逼得夫妻俩前晚再度到派出所备案。

美国香港 性骚扰代价高

〔记者葛祐豪╱高雄报导〕“台湾妇女有受到保护吗﹖我们真的很质疑﹗”性骚扰案的被害人夫妻抱怨说。

有关“性骚扰”一词,目前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包括口头、行动、人为设置环境等三种方式,口头最常见的是开黄腔、下流言语挑逗女性等﹔行动则包含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等;设置环境方式是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换句话说,陈女遭受到的性骚扰,已涵盖口头与行动两项,加上又有目击员工与扯断的肩带等人证、物证,警方应能立即受理,为何会引起被害人不悦﹖被害人说,台湾女性碰到这类不舒服经验时,经常不知如何启齿,好不容易鼓起勇气讲出来,常常被认为是大惊小怪。

但她来自香港,从小接受的教育告诉她,“只要是违反女性自由意志的行为,绝对不能容忍。”她强调,在美国、香港等地,都认为性骚扰是很严重的事,附带的民事赔偿甚至高达数百万美金,以香港为例,警方接获性骚扰报案后,绝对会指派女警当面录口供,但台湾相关单位不仅漠视,更互踢皮球。被害人说,他们不太懂台湾的性骚扰处理机制,第一个想到的就是报警,但警察处理的过程,感觉就像“是在听煽情故事一样”,根本不积极处理﹔他们后来打113妇幼保护专线,服务人员更回答说不关他们的事。

被害人表示,台湾标榜是法治的国家,对于职场性骚扰案件却拿不出一套适用的法条,让人感到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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