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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财损 30日内申报可抵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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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19日讯】〔自由时报记者郑琪芳╱台北报导〕六一二水灾造成中南部地区损失惨重,财政部赋税署昨天指出,受灾民众可在卅日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国税局或税捐处派员勘查,即可列报灾害损失抵减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烟酒税、房屋税、地价税及使用牌照税等,财政部已要求各地国税局及税捐处辅导受灾户申报减税。

财政部赋税署说明,受灾民众申请灾害损失抵减税负,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所得税:应于灾害发生后卅日内,检具损失清单及证明文件,报请国税局派员勘查,核定后得列报灾害损失,抵减综所税或营所税;个人灾害损失十五万元以下、营利事业灾害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下者,得由稽征机关书面审核,免派员实地勘查。

二、营业税:小规模营业人因灾害影响无法营业者,得申请扣除未营业之天数,以实际营业天数查定营业税;一般营业人之商品、原物料等因灾害损坏,报经国税局派员查看属实后,则可以扣除营业税。

三、货物税:已税货物如受损或消灭致不能出售者,可检具证明文件,依规定办理退税。

四、烟酒税:已纳烟酒税之烟酒如受损坏致不能出售者,得于灾害发生后15日内,检具损失清单及相关证明文件,申请退还烟酒税及烟品健康福利捐。

五、房屋税:受灾户得于灾害发生日起卅日内,向税捐处申请减免房屋税,房屋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三成以上不及五成者,房屋税减半征收;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五成以上,必须修复始能使用者,免征房屋税。

六、地价税:因山崩、地陷等而无法使用之土地,地价税全免,受灾户应于地价税开征四10日前(即九十四年9月廿2日 ),向税捐稽征处提出申请。

七、使用牌照税:汽车、机车(一五一西西以上 )泡水受损需修复才能使用或无法再使用,向监理单位办理报停或报废手续者,得自灾害发生起一个月内,检具监理单位核发之证明文件,向稽征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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