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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若由薪资扣劳退金 将罚6千至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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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6月20日讯】(中央社记者徐毓莉台北二十日电)台湾劳工退休金新制即将实施,传有雇主不想额外提拨劳退金,打算从薪资中扣除百分之六作为劳退金,行政院劳委会表示,将发函地方劳工主管机关,对这类雇主,依工资不完全给付为由,罚款新台币六千元至六万元,劳工五年内都可要求雇主给付,也可主张终止劳动契约,要求资遣费。

劳退新制上路后,雇主需对每个劳工依照薪资额外提拨百分之六的劳工退休金至劳工账户中,有雇主打算将百分之六的退休金成本内含在薪资中,也就是直接从劳工薪资中扣除百分之六的薪水,以节省成本。

劳委会劳工保险局表示,如果雇主未如实向劳保局申报劳工薪资,劳工可出示薪资单向各地劳保局申诉,由劳保局进行认定、处理。

如果雇主从薪资中扣除百分之六作为劳退金,劳委会说,这等于是减薪的动作,属于劳动条件变更,若未经劳工同意,劳工可以劳动基准法中第二十二条工资不完全给付为由,向地方主管机关申诉,查证属实,雇主将被处以新台币六千元至六万元罚款。

在劳工权益部分,劳委会指出,无论劳工离职或在职,都可在五年内请求雇主补足积欠的薪资。同时,依照劳基法第十四条,雇主不依劳动契约给付报酬,劳工可向雇主主张终止契约,请求资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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