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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性骚扰 部属仍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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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2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建华租赁法务室前王姓女经理控诉遭林姓襄理性骚扰,且公司未及时处理,致使她身心受创、想自杀,最后不得不离职,她离职后诉请建华租赁与林某连带赔偿702万元。

台北地院审理认为,王女虽握有林某说“我承认性骚扰”的录音带,但提不出林某对她性骚扰的时间、地点、方式,也无目击证人,因举证不足,判王女败诉。

王女与林某原本都任职于建华法务室,王女是经理,林某已婚,是王女的下属。

王女主张,91年间起,林某向她表示,进公司第一天就爱上她,见到她时就会有性幻想,夜里与妻子作爱,都把太太幻想成是她等语;王女表示,她对林某的行径感到恶心与厌恶。

王女主张,林某除了言语的骚扰外,还曾趁两人一同出差或四下无人之际,摸她的大腿、胸部,或突然抱住她,当时经她多次制止,林某虽保证不再犯,但不久后却故态复萌,令她身心受创,除求助于精神科外,一度想自残。

王女向公司反映,上司仅将林某座位调离她的视线,即无任何处置,最后她无法再忍受而离职。

其间,王女曾亲自搜证,于约谈林某时录到他说“我承认性骚扰、上法庭也会承认”的录音带,但事后林某拒绝在自白书上签名,林某向法官表示,他与王女曾经交往过,并无性骚扰。

法官审理认为,性骚扰是指具有“性要求、性意味或性别歧视”的言语或行为,但王女无法具体指称遭林某“性骚扰”的时间、地点、方式,且相关证人也均表示,虽曾听闻王女遭林某性扰骚,但未曾亲见,法官认为,难以证明王女遭林某性扰骚,故判她败诉;本案仍可上诉。

套出时、地 才好定罪

记者刘志原╱特稿

在职场上被性骚扰该如何举证?录音、录影或找目击者作证均属可行方式。

何谓性骚扰,依两性工作平等法规定,受雇者于执行职务时,遭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别歧视的言词或行为,致人格尊严及自由遭干扰,或影响工作时就构成,另若雇主对员工以性要求作为加薪或升迁等条件时,也构成性扰骚。

至于强吻、拥抱他人或触摸臀部、胸部及其他身体隐私处者,则不只是性扰骚,而是涉及刑法强制猥亵与妨害自由等罪嫌。

在职场被性骚扰者除了可以向地方政府“两性工作平等委员”申诉外,也可以两性工作平等法求偿,但不论申诉或求偿,均须有明确举证案发的时、地、方式,最好有目击证人,或调阅曾犯下加害人犯行的监视录影带,或保存加害人所发送涉及性骚扰的信件、电子邮件等。

若被性骚扰者要自行录音搜证,可以技巧性方式,让加害人承认或说出何时、何地对被害人有性骚扰具体举动,而非仅空泛承认自己涉及性骚扰。至于职场外性骚扰的规范,则须明年2月才会实施性骚扰防治法,届时,若以言语或文字等方式性骚扰他人,将遭处10万元以下罚锾。(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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