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财政部:参加多层次传销依法报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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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8月1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许湘欣台北十二日电)台湾有许多经营多层次传销的人口,财政部表示,当进货金额全年累计超过新台币5万元以上,需依法计算综合所得税。

财政部北市国税局表示,最近有纳税义务人为获得较优惠价格,加入多层次传销行列,却接获国税局年度综合所得税补税的核定通知书,内容是漏报向公司购进商品的营利所得,纳税义务人对购进商品自用何以会有营利所得,深感不解。

  国税局说明,纳税义务人向多层次传销事业购进商品时,如未成为直销商的参加人,仅供自用,而非谋利时,就没有营利所得;但若成为参加人,因可以较低的价格购进商品,不论自用或转售,按建议价格计算销售额时,都会有差价利益。

所以,依据现行法令,多层次传销事业的个人参加人,全年进货累积金额在5万元以下,可免按建议价格计算销售额,核计个人营利所得。

不过,当全年进货累积金额超过 5万元以上时,所赚取的零售利润,则应由个人参加人自行举证,除经查明提供的凭证属实,可核实认定扣除外,需由稽征机关计算全部销售额,按一时贸易的纯益率6%,核计个人营利所得,予以归户课征综合所得税。

  国税局同时指出,所谓“全年进货累积金额在 5万元以下”的限额,是指个人参加人全年度向该传销事业进货金额累计数,就传销事业本身而言,无论参加人的进货金额多少,都应于每年 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各参加人进货资料向所在地稽征机关办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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