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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领身份证 捺指纹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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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9月27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刘志原╱台北报导〕万众瞩目的申领身份证按捺指纹政策,十五位大法官最近在不对外公开的内部会议中,以十票对五票,通过宣告户籍法第八条按捺指纹换发身份证规定违宪;大法官认为,指纹建档政策并非不可行,但户籍法规定要按指纹才能领身份证,属手段与目的不当联结,且对于指纹档案将如何使用、管理及储录等规定都付之阙如,也缺乏法律明确授权,违反宪法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则。

司法院预定明天下午五时公布本件解释文,解释出炉后,内政部可换发新式身份证,但在未完成立法明定指纹档案用途及留存目的前,不可要求民众按捺指纹。

内政部原订于7月1日依户籍法第八条规定,全面换发新式身份证并收录民众指纹档案,经立法院民进党团认为户籍法第八条违宪而声请大法官解释,大法官6月10日行使“紧急处分权”暂停此一政策,并召开宪法法庭辩论。

多数大法官认为,以治安、身份辨识或户籍管理等公益目的进行指纹建档,并无不可,但必须符合“法律授权明确”、“目的明确”、“手段正当”等原则。

较多数大法官说,户籍法第八条,强制民众要按指纹才可以领身份证,并无法律授权,也未明定收录指纹档案目的及其使用方式、管理方法,因此认定条文违宪。

大法官认为,若要实施指纹建档政策,可订定专法规范。

认为户籍法第八条未违宪的大法官则认为,户籍法中虽无明确规定指纹档案用途及控管机制,但个人资料保护法中已有相关规范,已有控管机制,且指纹档案为户籍资料的一部分,要求民众在换发身份证时按指纹,就如同是要求民众缴交照片一样,并无不妥。

但多数大法官认为,指纹档案虽可视为个人资料的一部分,但个资法中的相关规范并不完备,对于指纹档案的用途,在个资法中也无明文规定。

对于目前刑事局存录的九百廿四万笔指纹档案,许多大法官认为,应以法律明定用途、使用方式及保存方法,也有大法官认为此指纹档案属违宪行为产物,应立即予以销毁,而非就地合法化。

政院尊重 盼立院速修法

〔记者王贝林、黄忠荣╱台北报导〕对于大法官会议可能认定换发身份证须捺印指纹违宪,行政院长谢长廷昨日表示,依目前的法律规定确须捺印指纹,大法官会议若认定此举违宪,行政院就必须遵守,因为行政院必须依法行政,如果大法官真的做出这样的解释,反而是帮他的忙,因为行政院先前就已送删除按指纹规定的修法草案到立法院,只是立法院迟未审查。

行政院秘书长兼发言人卓荣泰也指出,若大法官会议解释为违宪,希望立法院对行政院先前送的修法条文,能尽速完成修法;至于身份证换发作业,原则上仍设定今年内开始换发,只要立法院完成修法,换身份证不按指纹就没有违法的问题。

内政部官员表示,还不知道大法官会议的释宪结果,但内政部会尊重大法官会议的释宪结果。

负面后果 全民一同承担

〔记者黄敦砚、刘志原╱台北报导〕大法官将对请领身份证捺印指纹一事做出违宪解释,曾出席宪法法庭发言支持建立全民指纹档的中央警察大学教授孟宪辉(见图,记者赵世勋摄 )表示,大法官做出违宪解释,他基于尊重大法官会议的立场,不会表示意见,但他强调,届时不捺印指纹可能衍生的负面后果,可就要由全民一同来承担了。

孟宪辉强调,建立全民指纹档的必要性,可以从近来接二连三传出受刑人顶替案获得印证,孟宪辉说,因为光是比对身份证是不准的,假如有建立指纹档,只要稍加比对指纹,便可以知道有无冒名顶替。

孟宪辉表示,在人权团体高喊保护人权的口号时,讽刺的是,当犯罪者入狱服刑,犯罪被害人自以为已获得正义,却不知,加害人竟花钱找人冒名顶替坐牢,如此一来,被害人的人权岂不是受到侵犯。

事实上,孟宪辉认为,冒名顶替只是未建立指纹档可能衍生问题的冰山一角而已,未来因缺乏辨识身份的有利方式,问题可能会一一浮现。

孟宪辉并认为,指纹在台湾传统是身份及信用的表征,如签地契或本票上的签章,此外,孟宪辉说,自己儿子日前住院时的同意书,也是由他按指印来代表同意,当时并没有觉得人权被侵害。

释宪权威 不是说了就算

记者赖仁中╱特稿

上届大法官苏俊雄卸任当天,曾说:“大法官不能只为了确认解释权威性,就阻断行政部门所做的合理尝试”。

他还提醒所有大法官:“尤要注意大法官与其他政治部门间的权限分际”。

实际担任大法官多年、悟出大法官最适切的角色位置为何的苏俊雄,卸任演说的肺腑之言,似乎是言者谆谆、听者藐藐。

行政部门推出换领身份证同时按捺指纹措施,经过许多回合的论辩之后,可以发现,它在实质上对防制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为民服务等,均具正面效益;而此一措施对于所谓的人权侵害,则多属臆测、空泛的感受或杞人忧天。

行政部门基于最大公益所做的政策作为,大法官理应让这些行政上的政策,回归政治面去解决,也就是政策措施的推与不推或得当不得当,自由立法部门去把关监督才是。

但三分之二的多数大法官不取此途,反为了擦亮人权光环虚名,积极介入行政事务,不仅将做违宪解释,解释前甚至先以急速处分冻结行政部门获三读立法通过的既定执行政策。

此举,诚如前大法官苏俊雄当初说的:“大法官给自己过度的终局性权威,是简化了宪法与政治之间的互动与辨证”,对于大法官视己为一切政治事务的终局裁判者,苏俊雄很感慨地认为:“释宪权威的确立,有赖于社会各界的认同与尊重,并不是我们(大法官 )说了就算的”。 (http://www.dajiyu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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