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布长城保护条例 违规驾车可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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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0月25日报导】(中央社台北二十五日电)为加强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中国日前公布“长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在长城驾驶交通工具或利用交通工具跨越长城,最高可处人民币五十万元(约台币两百万元)的罚款。

这项条例将从今年十二月开始施行。

北京“京华时报”今天报导,条例规定,修缮长城应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依法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至于已毁损的长城段落应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若因人为因素损坏长城段落,修缮费用应由造成损坏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若在长城上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刻画、涂污长城;在长城上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或长城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对个人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在长城上取土、取砖(石)或种植作物;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等情形,情节严重者,将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项条例规定,长城保护应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中国公民、法人和组织都有依法保护长城的义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根据规定,将长城辟为参观游览区,应具备安全状况适宜公众参观游览、符合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等要求。

对于地处偏远、没有利用单位的长城段落,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可聘请长城保护员巡查、看护长城,并对长城保护员给予适当补助,中国政府也将鼓励公民、法人和组织透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保护基金。

报导说,长城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在长城沿线的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众的地段设立长城保护标志。标志应载明长城段落的名称、修筑年代、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保护机构。设立保护标志不得对长城造成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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