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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受理国务费案 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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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1月10日讯】〔自由时报记者孙友廉、林庆川、刘志原/台北报导〕法院是否应受理国务机要费案?在法界出现争议。前国策顾问许文彬律师及律师汪平云昨天都表示,法院应判决全案“不受理”。但也有法界人士认为,并无违反宪法第五十二条,法院仍应受理该案,而在起诉书中,陈水扁仅认定属贪污共犯,并非被告下,就无侵害宪法权。

许汪两人主张,法院若实质审理国务机要费案,等同于诉究总统有无涉及贪污,因此将违反宪法第五十二条总统刑事豁免权的规定,许文彬并表示,全案诉讼要件有所欠缺,法院依法应不受理;台北地院则回应,法院会依法独立审判。

许汪两人指出,检方未起诉陈总统,但却依贪污治罪条例起诉不具公务员身份的吴淑珍,这是因检方以吴淑珍与总统共犯贪污罪为前提,因此,将来法院实质审理本案时,势必无法将陈水扁与吴淑珍切割处理,须先认定总统是否涉及贪污罪。

此外,汪平云也指出,被告依刑事诉讼正当程序所享有的保障,如缄默权、诘问权等,但陈总统在刑事诉讼程序上并非被告,这些权利陈总统反而不能享有。这种情形显然使总统比“受刑事上诉究”还更欠缺程序保障,严重违反宪法第五十二条意旨。

但一些支持法院仍应受理该案的法官指出,毕竟两次检方应讯,总统陈水扁有权拒绝,却未拒绝,主动放弃了刑事豁免权;虽有人认为此项权利不容总统个人自行放弃,不过,刑事豁免权非生命、人身自由的基本人权,是出于职位而来的“特权”,因此仍可抛弃。

他们认为,宪法第五十二条是给总统暂时豁免非内乱、外患罪的追诉,并非不能调查案件相关物证、事证、其他关系人…等,否则证据在时间久远下遭湮灭,就算总统卸任又如何追查?又此项特权是给总统的特别礼遇,并未扩及总统周边人等,若如违宪论者所述,对于其他共犯检方是否一样不能追诉,与总统同享该项待遇?

对于支持违宪者的主张立论“司法自制”部分,部分法界人士也无法认同,若真如此,反违背司法赋予司法的权利,行政法院更可关门大吉了。

不愿具名的北检检察官则表示,宪法第五十二条有关现任元首刑事豁免权的规定并不是很明确,才有目前的争论,不过,“宪法是活的”,检察官陈瑞仁询问陈总统是否接受侦讯时,总统选择接受侦查,放弃“从严解释”的机会,两人也共同创造出检方可以对现任的元首实施侦查的“宪法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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