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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妨害国币与敌前抗命可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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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二日电)立法院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三条”修正条文,以及“陆海空军刑法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六条”修正条文,明定伪造、变造币券意图危害金融秩序,情节重大者可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此外,军人敌前抗命或战时伪报军令,以致发生军事不利者,也可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现行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三条以及陆海空军刑法第二十七条及第六十六条明定,伪造、变造币券意图供行使之用,破坏金融秩序情节重大,以及军人敌前抗命或伪报军情,以致军事不利者,都处唯一死刑。

民主进步党籍立委尤清(不分区)等提案主张,不论情节轻重均判处唯一死刑是剥夺罪犯生命,法官毫无裁量空间,若有任何误判情事无法挽回,为使法官裁判更合乎客观、合理,应适度限缩死刑的适用范围,原条文皆有检讨修正必要。

全案经立法院司法委员会以及司法与国防联席委员会初审,立法院上午三读通过。其中妨害国币惩治条例第三条修正条文为,意图供行使之用,而伪造、变造币券者,扰乱金融秩序情节重大,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此外,陆海空军刑法第二十七条修正条文为,敌前违抗作战命令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至于第六十六条修正条文为,战时犯通报或报告军事虚伪之命令,以致发生军事上不利益者,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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