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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通过 违规耕地可办所有权移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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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二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农业发展条例第三十一条与第三十九条”修正条文,解除违规耕地不得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的限制;往后民众办理耕地所有权移转登记,也无须缴验“农业使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规定证明书”,以保障农民行使财产权权益。

农业发展条例第三十一条原条文规定,耕地之使用,应符合“区域计划法”相关法令规定,使得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不过,因继承而移转、因法院或行政执行拍卖处或“金融机构合并法”所规定之拍卖而移转,以及依“土地法第二十条”有关标售而移转者不在此限。

亲民党籍立法委员蔡胜佳(不分区)、民主进步党籍立委林耘生(南投县)、李俊毅(台南县)却认为,其他用地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并未规范违规用地不得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唯独耕地违规使用除可依区域计划法处罚外,又限制违规耕地不得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实在不公平,有必要予以修正。

全案经经济及能源委员会初审,立法院会上午三读通过。修正后条文明定,耕地之使用及“违规处罚,应依据区域计划法相关法令规定;其所有权之移转登记依据土地法及民法之规定办理”。

由于第三十九条现行条文明定,农民办理耕地所有权移转登记,须依据第三十一条检具“农业使用地作农业使用证明书”或“耕地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规定证明书”以证明为农业用地,才可办理。

不过,蔡胜佳与林耘生等主张,因第三十一条已修正为依民法及土地法规定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即可,可见第三十九条有必要同步修正。经立法院会三读决定,删除现行第三十九条第一项须检具证明才可办理土地所有权移转登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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