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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三读 汽车行驶高速路后座须系安全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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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2日报导】(中央社记者曹宇帆台北二十二日电)立法院会今天三读通过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一条修正条文,明定往后汽车行驶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后座乘客必须系安全带,否则将处驾驶人新台币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

现行条文仅规范,汽车驾驶人与前座乘客行驶一般道路与高速公路须系安全带,但台中市长胡志强夫人邵晓铃南下高雄辅选的回程途中,因坐后座未系安全带,行经中山高台南路段发生车祸意外险些丧命,引起各界高度关注。

经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陈朝龙(台北县)等提案,主张汽车行驶快速与高速公路时,后座乘客也应系安全带确保身命安全。

全案经立法院交通委员会初审,立法院会上午三读通过。修正后条文明定,汽车行驶于高速公路及快速道路,汽车驾驶人或前座及小型车后座乘客未系安全带者,处驾驶人新台币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锾。

修正条文另明定,小客车附载幼童未依规定安置于安全椅者,处驾驶人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锾;至于六岁以下或需要特别看护的儿童,单独留置于车内,则处驾驶人新台币三千元,并施以四小时道路交通安全讲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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