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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立院初审 雇主不得以年龄性倾向歧视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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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纪元12月25日报导】(中央社记者陈舜协台北二十五日电)立法院卫生环境及社会福利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就业服务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增列雇主不得以因求职人或所雇用员工的出生地、性别、性倾向及年龄予以歧视,未来修正草案三读通过后,中高龄二度就业及同性恋者就业将更有保障。

委员会还通过,未来雇主也不能在委托私人就业服务机构征人时,在征人广告中限制求职人的年龄、性别、出生地、性倾向、种族、阶级、语言、思想、宗教、党派、籍贯、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碍或以往工会会员身份等,否则就必须负连带责任。

至于外籍劳工遣送旅费及收容期间所需费用,现行条文规定由雇主负责,委员会也通过相关费用应由非法容留、聘雇、媒介外劳工作者;可归责的雇主或被遣送的外劳本人负责。

而以往常传出外籍看护逃跑,只要不归责于雇主,雇主即可再申请外籍看护,排挤本国籍看护工作机会。

委员会今天也通过,明定申请外籍看护的本国雇主,若外籍看护在机场即行踪不明,雇主通报警察机关未查获,且依规定经推介本国籍看护不成功;或者是外籍看护在雇主处行踪不明,依规定通报警察机关满六个月未查获,且依规定经推介本国籍看护不成功,才能再申请外籍看护。

委员会还初审通过“就业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将失业被保险人的全民健康保险保费补助对象扩及被保险人的眷属,其余则依现行条文规定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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